有人說「拐賣兒童就應判死刑,只有這樣才有效控制此類案件發生」,對此你怎麼看?

手機用戶7429790267


先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件,再談要不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

李某是一個剛滿26歲的妙齡女子,她的人生本來非常美滿,有一個疼愛她的丈夫,有一個可愛的孩子,還有一份前途可觀的工作,一切對於她來說都充滿幸福感。

可是這份幸福感被可惡的人販子徹底打破了。她在一次出差途中,被人販子拐賣到荒野山村,被迫嫁給了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人。這個中年男人打了這麼多年光棍是有原因的,他相貌醜陋、不講衛生、脾氣暴躁,李某看到這麼一個人逼迫自己做他妻子,頓時感到天昏地暗。但是,渾身髒汙的中年男子還是依靠強行手段侮辱了年輕貌美的李某,五年之內讓她生下了三個孩子。

就這樣,李某每天白天被鎖在暗無天日的黑屋裡,晚上無能為力地忍受著禽獸侮辱,她的人生被徹底毀滅掉了。五年以後她終於逃了出去回到家鄉,卻發現一切早已物是人非。

原來,當初李某被拐賣時,她的丈夫苦苦尋找了她整整兩年,後來終於絕望之後,他在自己父母的要求之下,忍痛送養了他和李某的親生孩子,和別的女人結婚生子,艱難開始了新的生活。

李某費勁千辛萬苦回到家裡,才發現丈夫已經成了別人的丈夫,無法再與自己相聚;孩子也成了別人的孩子,早已不認識自己。不光如此,她還有了三個被迫生下的孩子,雖然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但他們卻代表著中年男子對自己的暴行,根本就沒有辦法面對他們。因此,李某的整個人生都被人販子和收買她的男子徹底毀滅了,整個世界都失去了意義。

雖然李某報案了,但人販子沒被抓到,收買她的男子數罪併罰也只被判了8年。短短8年怎麼能抵消李某這5年來遭受的痛苦和整個人生的覆滅?正因為拐賣人口犯罪會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如此嚴重的破壞,比故意殺人還要惡劣千萬倍,所以我絕對支持判處人販子死刑,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冰焰


對拐賣兒童我認為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刑法,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的規定適當修改,把拐賣兒童改成販賣人口罪。起刑由五年提升到無期徒刑至死刑!惡性犯罪必須用重典!
沒有餘地。


判無期徒刑的必須限制減刑,在監獄期間,實行嚴管!所有兩人共同犯罪的,按照團伙惡性情節論處!
國家要在販賣人口的問題上呈現零容忍,暴力懲處的態度!造成一種全社會的高壓態勢!體現國家專政制度的力度。對待拐賣人口尤其是婦女兒童,國家沒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幫助改造的義務!對這樣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非人類,從重從快,快速立案,快速起訴,立即判決!彰顯國家對此類犯罪的堅決態度!

公眾道德底線
不容挑戰!拐賣婦女兒童一個,毀掉的是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家族,我們的社會單元都很小,以前那種大家族已經很難見到了!一個人販子會給一個相當範圍的區域造成恐慌,會造成相當範圍的不安定因素!一個家庭一個小家族會因此陷入崩潰,甚至被毀掉!
拐賣婦女兒童社會危害甚至比殺人更大,很多家庭會因此妻離子散,家毀人亡!懲治惡性犯罪,處罰罪大惡極之人不要有憐憫之心,更不能心懷仁念,對人販子的仁慈就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踐踏,對人倫道德的背叛!

殺無赦斬立決!彰顯社會正義,震懾犯罪分子!殺一批人販子,挽救一批幸福的家庭!老百姓的幸福是什麼?老百姓最大的幸福是闔家歡樂,平平安安,寧可粗茶淡飯,也要家庭和美,一家人在一起才是幸福!國家是什麼?國家是默默站在老百姓身後的大山,是老百姓身邊的一把傘,是老百姓身前的兵!捍衛百姓幸福,為他的國民撐起一座永不坍塌的家園!
另外說一句,還有幾種犯罪也要從嚴懲處,販賣人體器官,製售假藥,製售有毒食品都要嚴厲處罰,製假售假同樣讓人氣憤,對關乎民生的犯罪都應該用重典!


老建9988


我覺得,簡單的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處以極刑,是不妥的。雖然能平復被拐兒童家長的怒氣,也符合普通大眾的意願,也可以對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政策作用。但這樣做它的弊端也很嚴重。法律的作用,不僅是懲戒和震懾犯罪者,但同時他的最重要一點就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個人權益。簡單的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者處以極刑,並不能抑制這種案件的發生。只要有足夠大的利益,就算面臨判處死刑的風險,一部分人為了利益也會鋌而走險,比如我們國家對販毒都懲罰是非常嚴重的,達到一定的量直接判處死刑,但也沒有完全杜絕販毒的產生。相反,如果處於極刑,會產生更多的惡性事件,被拐兒童、婦女的生命安全將受到極大的威脅,在解救被拐兒童婦女增加了極大的難度。更能把人性的惡給激發出來。打個比方,如果自己是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當自己的罪行,被暴露了,你會怎麼做?從法律的角度講,定一個人的罪,人證,物證是必要條件,現在擺在你面前,有兩條路,一是被抓,被拐兒童被解救,這就意味著,你將被判處死刑。這二條路,殺害被拐兒童,毀屍滅跡,讓警察無法查到你的犯罪證據,沒有證據,這就意味著法院暫時無法定你的罪。從人性的角度講,你會怎麼選擇?反正殺人跟販賣兒童都處於死刑,毀屍滅跡或許我還有一線生機,我想大多數人為了活命都會做第二種選擇,更何況那些唯利是圖都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不判死刑,那就情況完全不一樣了,犯罪分子就沒有必要殺害被拐兒童了,因為殺害兒童的風險更大。所以根治,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能簡單的對犯罪分子處以極刑,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綜合整治,比如,如何儘量減少買方市場,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去深究,為什麼會有些人會花大價錢購買兒童?找到人民購買兒童的動機,根本原因,在針對這些原因制定相關的政策,儘量減少買方市場的產生,買方市場沒有了,犯罪分子也就沒有拐賣兒童的動機了。同時對於購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者也要進行懲處。總之,相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一定要理性,一定要考慮周到,千萬不要被普通大眾的情感情緒給左右,畢竟普通老百姓看到的都是比較淺層的,一些看似,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願的政策法規,但在執行工人當中,往往會出現事與願違的現象,不僅不能得到預想中的效果,相反會把事情變得更糟。

大多數人都覺得我是在為人販子說話,其實我的出發點,更多的是出於對被拐兒童和婦女她們的人身安全的考慮,大家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懲處不夠重!錯,在我國目前的刑法當中,拐賣兒童本身就是重罪。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拐賣兒童罪,只要你到了一定的數量,情節特別惡劣嚴重,造成被拐兒童的死亡或重傷,必然被判處死刑,對於此類犯罪,國家一直都沒有手軟過!對於是否判死刑,視情節而定,但絕不能,簡單的對每一個人販子處以死刑。


彬彬35535


其實絕大多數的網友,都是希望拐賣兒童判死刑的。因為大家都知道,拐賣兒童對家庭的傷害是很大的,如果孩子找不回來,整個家庭很可能就會毀掉。為了找孩子傾家蕩產的、身染重病的、精神失常的還少嗎?說拐賣兒童“罪大惡極”一點也不為過!拐賣兒童判死刑,斬草除根,大快人心!

我有一次在長沙出差的時候,在火車站臺上,看到了一幕“母子重逢”的場景,在場的人無不感動落淚!一個兩歲多的孩子被公安幹警從火車上抱下來,孩子的媽媽立刻撲過去跪下,邊磕頭、邊哭、邊感謝,接過來孩子哭的撕心裂肺……

我想那個母親是幸運的!但是有人說孩子被拐賣了,相當一部分是很難找回來的。如果孩子被人販子賣給了正常的人家,這個孩子也許還能成長。如果人販子把孩子賣給一些乞丐團,那孩子就慘了!

有老人說,那些手腳變形乞討的孩子,可能都是撿來的、偷來的、搶來的、買來的孩子,他們的手腳可能是那些黑心乞丐團的控制者掰壞的。

福建人陳蓮香,出生於1950年,沒上過學。就是這樣一個,看起來極其普通,目不識丁的老太太,從2009年開始,兩年間拐賣了至少46名3歲以下的兒童。

陳蓮香面對審訊的時候說:拐賣兒童來錢快!小一點的哄哄能騙就騙,太機靈的直接搶走,一些反抗激烈的我們打暈了就扛上車。有一次有個小孩兩歲多,抱走的時候人一直哭,那時候剛好遠處有人過來,我一怕就直接扔河裡了。

但就是這樣一個陳蓮香,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網上有人說,不主張人販子死刑,是為了防止人販子把事情做絕,危害到孩子的生命安全。從陳蓮香這個案例來看,在她的眼裡,別人家的孩子,從來都是“用來賣錢的”,她心裡才沒有那些“別人家孩子生命安全”的概念呢!

拐賣兒童罪判死刑,才足以震懾那些無良的人販子!要讓人販子知道,拐賣兒童的犯罪代價很高!但是我們回過頭來想,那些買家難道就全無責任嗎?去孤兒院領養不好嗎?這是讓人細思極恐的事啊!


紅色雄起


以拐賣兒童為例,本人認為,對人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從犯罪後果說。

對於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說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和殺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區別?對於孩子而言,雖然活著,但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父母,這和殺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區別?這種永遠的別離連見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給,並且明知對方活著卻永生不能相見,永遠的生離比死別更讓人無法承受,說句難聽的話,這種痛苦還不如死亡來的死心塌地一些,懷著一絲希望的絕望那種痛苦可想而知,這種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會消失,因為明知人還活著,不可能淡忘,只能越來越強烈,正所謂叫天天不應 叫地地不靈,讓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給受害者帶來的打擊,折磨和痛苦甚至遠遠大於殺人。

2.從民意情緒說。

人販子讓一個家庭承受著甚於殺人者帶來的更大傷害,卻只是為了一己相對較小的利益,可謂殘忍至極,齷齪至極,即使從旁觀角度也無法讓人產生絲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眾眼裡販賣兒童者比故意殺人者更可恨。

3.從震懾效果說。

拐賣兒童對受害者來說痛苦無比,但對於人販子來說代價小,來錢快,所以量刑較輕定會鼓勵更多好逸惡勞之徒加入人販子隊伍之中。防永遠大於治,重刑震懾之下定會極大降低拐賣兒童犯罪率,不說會杜絕也差不多,人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為這種犯罪代價不大,壓根就沒有生命危險,說鋌而走險都有點言之過重了,一般都是懷著偷雞摸狗之心,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幹著人間可以說最殘忍的事,如果將要受以極刑,搭掉性命很划不來,人販子這筆帳比誰算的都明白。

4.從保護受害兒童安全上說。

如果考慮量刑過重會造成人販子殺人滅口和拒絕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頒佈販賣人口死刑新法前規定並提前公佈新法執行過渡期,過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對待,並且主動投案交代的從寬處理,在過渡期之後作案的按新法執行。這樣執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販子狗急跳牆,又可使新法之後的拐賣案大大減少。

對人販子的遷就和忍耐應該有個期限了,因為後果的嚴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藍天149349296


權𧗽對販賣毒品和販賣人口兩者存在很大差別?販賣50克毒品死刑,從量刑角度只要你販賣數量達到或超過50克毒品?50克就是認定的標準就要判死刑,而販賣兒童婦女現在仍然沒有死刑?這是對販賣兒童婦女的一種寬容?而對現代文明家庭幸福仍至人類一種踐踏。難道活生生的一個人口被販賣了價值不如50克毒品??它造成家庭傷害遠遠超過50克毒品,對販賣柺賣仍至偷搶婦女兒童為什麼不執行死刑?才導致今天人販子如此瘋狂局面。所以個人呼於支持對拐賣兒童就應判處死刑!立即槍決!

長期以來各地對打擊販賣毒品取得很大成功,對販毒賣毒吸毒取到了有一定震嚇作用。但仍有很多不法分子挺而走險在販毒吸毒?但又有多少個因販賣毒品而被叛死刑執行的?希望對販賣毒品販賣兒童犯罪分子絕不手軟!還幸福和諧家庭一片清淨地。





農家小通


頭條終於邀請了一個我早就想回答的問題了,謝謝!

在我看來,拐賣人口罪大惡極,從情感上來說,我恨不得殺光所有人販子!可惜我沒有那種超能力!

七歲的時候,我姐被同村一個人的親戚帶著出去趕集(農村那種集會,不是上趕集網)結果去了就沒回來,家裡發動所有親戚朋友去找,幾乎把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動起來了,那時候我爸爸帶著一百多人的工程隊,認識的人也多,為了找我姐,他每天給工人發雙倍工資,讓他們拿著我姐的照片把縣城大街小巷梳理了一遍又一遍,我爸那一段時間的經歷跟劉天王演的<>裡的父親一樣,只要一聽到那裡有點消息,第一時間就帶著人跑去打聽,這種狀況持續了三個多月吧,我天天看著家裡人來人往的,大人們都在說著各種找人的事情,看著爸爸有時候當著人就掉眼淚,旁邊的人就不停的安慰,媽媽則躲在旁邊一個屋裡一邊哭一邊自責,家裡的氣氛一直都是那麼壓抑。本家有個三爺爺,年紀和父親差不多,他在離村兩公里外的一個工廠當卡車司機,我每天上學都跟著他去工廠裡的子弟學校,他在路上經常跟我說:阿歡,你要好好學習,將來考上大學,然後就可以登報把姐姐找回來了!

於是我從七歲開始就立了考大學的最高理想!

家裡的氣氛終於在幾個月以後徹底改變,因為姐姐被爸爸從湖南找回來了,那幾天,家裡比過年還熱鬧,親戚朋友來了一波又一波,爸爸一遍又一遍的重複著怎麼帶著公安去到那個偏遠的小山村,怎麼衝破重重阻隔帶著姐姐跑出來,說著說著眼淚就掉下來,不過那是開心的眼淚,旁人也跟著噓噓不已。

我相信很多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我姐這麼幸運,更多的是給家庭留下一輩子的陰影和遺憾,這其中滋味我相信誰都不想去體會的!

所以,我對人販子的恨是那種恨到骨子裡的恨,如果我有能力,我會毫不猶豫的對它們進行人道滅絕!

@所有人販子,你們不得好死,死後會被永世綁在柱子上不停的翻滾油炸!


0眼鏡王蛇0


時代在發展,社會也在發生著變化,人們對金錢的慾望也是日益增高,為了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損害他人。記得在一個新聞裡,記者採訪被抓的人販子,問他為什麼幹這個?人販子想都沒想,直接就回了句,來錢兒快。你要說違法的勾當,來錢兒快的多得是,他怎麼不去幹別的?人販子不傻,這牽扯到一個風險問題,販毒來錢兒更快呢!他怎麼不去幹呢?因為他知道,販毒一不小心命就沒了,人販子對自己的命看得可金貴呢!有命掙,沒命花,這事兒不能幹。我們對毒品之所以控制得這麼好,主要是因為對毒販子的絕不手軟。如果說拐賣兒童就判死刑,可以肯定地是,此類案件絕對可以有效控制。


崔大乘


第一我們國家目前對拐賣兒童的刑罰明顯過輕,沒有形成有效威懾。有的人販子被抓到才判兩三年,這幾天還有個人販子才判刑一年三個月。這麼輕的刑罰與動輒幾萬的收益,自然許多人鋌而走險。所以一定要從嚴處罰,爭取零容忍,嚴判嚴罰,對這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多適用死刑,保持高壓威懾。這樣才能震懾罪犯。

第二回到題意上,死刑是很重要。但是僅僅指望死刑就完全制止販賣兒童也是不現實的。總有一些亡命之徒,不惜以身試法。國家需要完善其他的制度,例如建立完善的出生人口基因庫,如果採集DNA有困難,也要儘快完善指紋數據採集。在涉及就學就業,以及甄明流動人口時,多比對指紋。遇到街邊乞討兒童,應該強制救濟,不允許兒童行乞。

第三完善天眼監控,彙集成網絡,早日實現人臉識別。另外,嚴厲打擊利用兒童行乞,對兒童的買家也要嚴厲處罰。我相信,只要國家肯下功夫,一定可以徹底解決買賣兒童的問題。


律師獨角獸


這個還是要慎重。如有虐待、殺傷、致殘等行為可以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定罪。販賣人口雖然確實可恨,但不宜判死。

因為這種行為一旦定為死罪,一入販賣人口這一門就是走向了不歸路,作案手段就會變得更加殘忍,而風險越大,意味著收買人口的人必須支付更多錢財,進而提供更大的利潤空間,而在受到追捕時極有可能將被販賣人員殺人滅口以消滅或減少證據,但是絕對消滅不了這個行業。就比如販毒是重罪,量刑很重,但是你見毒販減少了嗎?

被販賣的對象主要是兒童和婦女。兒童的買家分包括不能生育的家庭和某些團伙。婦女的買家一般為偏遠山區,也有買去從事某些行業的。

對於兒童來說,加重人販子的量刑不如加重購買者的量刑,尤其是購買兒童後致殘乞討者,這種人完全可以判他們死刑。各級政府或民間組織應當主動收容沿街乞討的孩子,讓這些團伙無利可圖。在合法收養等方面多下功夫,降低合法收養的門檻。傳說通過正規途徑收養嬰幼兒的成本要比直接從人販子那裡購買高得多,而且宣傳力度小,一般人都找不到在哪收養,手續繁雜,可能還要受到潛規則考驗。需要收養孩子的家庭,一大部分本身條件不是太好,如果以各種門檻剝奪他們收養的機會,人販子就有市場了。

對於販賣婦女的,必須不惜代價營救被購買者。公安機關不能因為村民聚眾抗拒執法就裝傻充愣。民粹主義要不得,不能因為某村整村人贊同買媳婦就認為這種行為合法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這種想法確實很難執行。

還是要設法改善偏遠地區生活條件,加大偏遠地區教育投入力度,提高村民的生活、文化水平,將那些“與世隔絕”的村落重新融入文明社會,讓他們有更多的機會自己找到配偶,即使找不到,也可以認識到購買人口的後果嚴重。在大一些的城市,適齡、大齡不婚人員眾多,但沒人會考慮買一個回來,這是人口素質問題,也是環境不允許。

所以個人認為,對於某些問題,還是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後果和實際操作效果,而不是以最簡單粗暴的辦法解決問題,因為這些簡單粗暴的辦法可能一時見效很快,大家當時一致叫好,但馬上就會出現更為複雜、嚴重的後果,還是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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