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購房者7000元買的房被判無效(現價2.5萬),你怎麼看?

小神燒香


“購房者被戲弄了”,法院也跟大眾的期盼”開了個大玩笑”,無恥至極的房地產公司,糊塗蛋的判決!






1、前幾天就看到過房地產公司自己告自己的報道,內心想這是不可能的,哪知道判決結果“大出意外”。臥槽,太另麻意外了!


判決可能有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據,但這種判決是助紂為虐,是對已經沉淪的誠信的又一次落井下石,是對契約精神的再一次打擊。






2、如此無良房地產公司,在案件起訴之初就不應當受理,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應該始終秉持“保護弱者”的原則。但是,居然都絲毫沒有考慮。


反過來想一下,倘若當時7000元買的房子,現在只能賣2000元,購房者是否能因為沒有預售許可證而退房呢?






3、現在一審結果已經出來,很明顯,判決結果對購房者不利。現在唯一的希望是二審時能改變判決,希望網絡的力量能扭轉被動局面。


“不能讓無良變得無恥”,”不能讓弱者變得絕望“,這應該是社會的底線。強烈要求二審改判。你覺得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一貫直言,歡迎關注轉發評論!


文軒閣


好吧,用電視劇一個橋段來表達一下我的看法。央視版《三國演義》:

諸葛亮(站起身憤怒指向王朗):“二臣賊子!你枉活七十有六,一生未立寸功,只會搖唇鼓舌,助曹為虐!一條斷脊之犬,還敢在我軍陣前狺狺狂吠,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已經不能用厚顏無恥來描述了,但這就是目前中國商業存在的現狀。很多商業機構,為了利益,造假、違約、毀約等層出不窮,被廣泛批評。但不少行為依舊安之若素,甚至屢教不改,就是因為他們通過這種行為,獲得更多。

問題的關鍵在於,開發商竟然勝訴了!就更讓人拍案驚奇。

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本質上是精英人士為更好管理社會而創建的,為了社會穩定、公平,法律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無權無勢無錢的弱勢群體,尋找社會救濟機會而來的。

從法院的角度,完全可以判決開發商敗訴。

雖然在合同簽約時,預售證還沒有辦理,但雙方必然就此達成一致。轉換一下場景,非婚生孩子,就不是孩子麼?

單純從法律這個角度來看,開發商不但存在過失,甚至存在更嚴重的罪行,關鍵看法院怎麼套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至於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所以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自己的依據。但是,從早期的簽訂合同,到後期的直接毀約,這起事件帶有強烈的欺詐性質。

因為早期開發商沒錢,所以無證銷售;後期房價上漲,毀約上訴;那麼這就涉及另外一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但從購房者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在簽訂的合同中,把相關證據落實下來,也是很不好處理。

總而言之,這家開發商未來不會長久,一家出爾反爾的商業機構,真沒有前途。

但對於普通百姓來說,不管幹嘛,多瞭解一點知識是必要的;所有商業機構的承諾,都要白紙黑字留下來才是真的,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品牌。要知道,為了利益,資本是無所不為。


波士財經


這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


關於這個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問答當中也詳細說過,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些業主的購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無效。如今法院這麼判,並不意外。


開發商這麼做,實則是赤裸裸的、惡意毀約的行為。開發商最開始要無證銷售,必然是做出了相關承諾的,比如什麼時候拿預售證,拿到預售證後如何過戶等等。


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等的,比如預售證是否能夠取得,沒有預售證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開發商肯定掌握信息優勢,不排除開發商在最開始賣房的時候就算計好了要利用這一法律漏洞。


從商業道德來說,一旦達成合同,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下去,除非什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但這家開發商卻主動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當年購房者的購房款對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讓合同無法執行,這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類似的案例此前聞所未聞。


當然,對購房者來說,眼下的判決非常不利,但後續也不是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畢竟開發商導致購房者損失上百萬元,購房者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如果這樣的商家都沒有任何懲罰,甚至讓它大獲其利,那也太難讓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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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財經


筆者認為,這一判決顯然未能體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訴求。

一、單純就法律來說,這個判決結果是正確的,沒有取得預售證就銷售商品房,確實違反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故而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判決毫無問題,正確無誤。

二、但這個事情顯然不能單從法律角度來討論。首先,這是開發商自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作為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應知道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房子不能賣,故其應當為合同無效的後果負主要責任,然而判決結果事實上是有利於開發商的;其次,開發商已經收取了全額房款,此時裁判合同無效,相當於開發商可以獲得兩年期的無息或者低息資金,事實上屬於獲利;第三,即便買房時未取得預售證,但長達兩年的時間裡,開發商不僅不去補辦手續,反而起訴合同無效,顯然居心不良。

三、可以說,就本案而言,從違規銷售,到兩年時間不去補辦預售,再到起訴合同無效,可以看出開發商是有預謀要鑽法律空子的,甚至可以說是存在合同詐騙的嫌疑的。在此情形下,一審支持開發商的訴求,顯然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

四、個人以為,對於本案而言,鑑於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在於開發商,法院應當根據“不使過錯方收益”原則,適當運用自由裁量權,駁回開發商的訴求。

即便法官認為礙於現行法律規定必須判決合同無效,也應當再做以下工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定,判決開發商加倍退還購房者已付房款,並賠償利息等損失。

2、在判決書後附帶“法官後語”,對於開發商明顯有失誠信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3、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於開發商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若審理過程中發現確實存在合同詐騙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冷炎


購房者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開發商不能主張,若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合同有效

沒有更詳細的信息披露,所以還不知道長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的理由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要看判決理由才知道判決對錯。不過,既然是一審,那麼不服判決的話,可以上訴或申訴,法院時時有改判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裁判理由和觀點。

但是我的觀點是:一是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系就當然有效,雖然沒有預售證,但不能對抗善意的協議一方,購房者是弱勢一方,理應得到法律的傾向性保護。購房者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開發商不能主張,若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合同有效。當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開發商則應該完善合同履約條件,如法定的手續。

法律之所以要求預售證,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此案假如因為預售證反而損害購房者利益,這是違背立法初衷的。從利益原則來看,法律不支持開發商由於自身的過錯反而獲得利益。不管怎麼法律規定,不能背離立法初心。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判決合同無效,開發商也要承擔過錯責任,賠償漲價部分,及損失。這是毋庸置疑的。


盤和林看經濟


開發商夠無恥的,自己賺了那麼多錢,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鑽。作為一個機構來說,它當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關問題中,我就預測說,法院很可能會判購房合同無效,因為內部方式認購本就不再法律保護範圍。

但為什麼要從道義上討伐開發商這種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保護一切,社會的運轉更依賴於相互信任,依賴於共識,依賴於私下達成的協議大家都會去遵守。

就像現在數字資產,數字貨幣一樣,目前國內並還沒有完善的法律來監管,也沒辦法進行獎懲,但國內依舊很多人活躍在這一領域,這全靠大家自覺,大家都信任背書了。

當然節操碎滿地的也非常多,誰能在幾千萬利益面前經受住誘惑呀,幾千萬不夠,那麼幾個億呢,幾十個億呢,不少知名人士紛紛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後逃之夭夭。

這則西安開發商主動訴購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幾百萬的實際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臉都顯現出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判例可能會激發更多地“無良”開發商效仿,那麼房價下跌時,勢必也會出現購房者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你來我往,把誠信和節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給我們啟發有二:

1、儘量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2、即便開放商打贏了官司,呼籲其他相關部門要重罰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卻主動違法出售,這本就是開發商的不對。罰的金額比它獲利還重,給予重的懲戒,就不會帶出這麼不好的榜樣了。

裡外都賺足錢,無良開發商真是夠不要臉了。


財經作家邱恆明


首先,從法律關係上看,這些房產銷售行為是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的,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但是,開發商理應給於相應的資金補償,至少類似銀行借貸一樣,購房者的損失不能忽視。

從另外一個層面上講,這是赤裸裸的破壞誠信的行為,即使沒有預售許可,法律關係屬於無效行為,但是,雙方是自願行為,你情我願,現在看到兩年後,房價飛漲,開發商卻從法律的角度破壞這些私下交易,獲取經濟利益,很明顯,這對企業的品牌是帶來損害的,而且如果這些購房者已經搬住進去了,對其家庭生活影響是較大的。

並且,開發商和購房者的簽訂的內部認購行為無效,開發商卻也違法了,而且涉及到12名購房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相關監管部門理應追溯相應的行政處罰。


財經觀察徐叔


開發商自己舉報自己無證銷售,而且還獲得了勝訴,這真是奇葩事件,我們之前一直聽聞,房價下跌了,業主出來維權,要求開發商退房。現在房價上漲了,開發商倒是想盡辦法要求業主退房。其實說到底,都是高房價惹的禍。

我的看法有二:一是,這件事情告訴廣大購房者,你買房時,一定要開發商出出示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這邊的貓膩實在太多,購房者防不勝防。以後大家購房時如果沒有看到銷售許可證的,就不能買房,這件事上引以為戒。

二是,作為法院據然判開發商勝訴,有些照搬法律條款的味道了。因為這不是一家人買了開發商的房同無效,你們必須走人,那你讓這些業主再到哪裡去安家呢?

三、如果非要說開發商無證銷售,那開發商明知無證就要銷售,難道就沒有責任嗎?難道不是欺詐行為嗎?而且開發商當時收了十幾個家庭的購房款,這本身也不僅是無證銷售問題,更是擾亂金融秩序,非法集資的事情了。

子,而是十幾個家庭買了開發商的物業,人家已經住了有二三年了,你突然宣佈之前與開發商籤的合

所以,判開發商無證銷售勝訴是欠妥當的。那麼當年為啥要無證銷售,難道開發商不該為此付出代價嗎?因為購買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你房子的,他們是無過錯的一方。


不執著財經


這起案例的判決讓人感覺匪夷所思,紀檢部門應該介入好好查一查了,否則,這裡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仍然不為人所知。

先從商業的層面來看問題,對於開發商來說,內部認購是企業經營的一種形式,既然是商業行為,已經簽定認購合同,說明合同已經生效,並且具有法律效力。而開發商現在卻以賊喊捉賊的拙劣手段自訴,簡直是耍流氓行為。

再從法律層面來看問題,既然聞天公司當時在與購房人簽定內部認購合同時,明知道自己沒有預售許可,還是要一本正經走合同程序,那就是典型的欺詐行為。既然是欺詐行為,這次法院一審判購房者敗訴,購房者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尤其要把開發商欺詐行為作為主訴理由。

最後,如果開發商確實有商業欺詐行為(勝訴後,會要求購房者補足市場差價,這12套房子的差價總值可是不小的數目),這就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了,而是涉及到刑事案例,既然如此,需要12購房者向警方提出立案請求,由公安經偵部門介入對案件正式調查取證。

只要12戶購房者齊心協力,聘請專業律師團隊,相信能維護屬於你們的合法權益。


韓國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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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真是沒有任何契約精神和誠信道德了,滿滿的都是金錢的銅臭味。

自訴自己沒有許可證,那購房合同是否簽訂,簽訂的合同是否是正規備案合同,如果是,如何進行的備案,如果不是,是誰默許他對外出具的非網籤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非標準格式,就對外構成了合同欺詐,而不是沒我預售許可證的問題,合同欺詐如果用於買賣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假一賠三。買家也可以起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維護自己權利。

而且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認可銷售無效,但所銷售房屋屬於違法對象,款項也是違法所得,也不應該直接歸還銷售。而且應該追溯明知沒有銷售資質。

法律是公平的體現,不偏向強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義,讓法制更堅強。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讓法律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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