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薇:新時代中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論綱

呂薇:新時代中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論綱

 核心摘要:

創新位於五大發展理念之首,是新發展理念的重要內容,貫穿和服務於新發展理念。以創新推進新發展理念落地,要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應對要素成本提高和競爭力下降,依靠科技創新為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二是回應人民的需求和呼喚,以創新促進共享發展。三是應對環境和能源容量壓力,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推進綠色發展。四是針對產業、城鄉和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的問題,優化創新要素佈局,促進領域和區域間的協調發展。五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開放創新,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提高創新的效率和質量,提升我國在全球創新格局中的地位。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關鍵要轉變思想觀念、發展方式和治理模式。由於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科技體制改革尚處於攻堅期,存在一些不適應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約束, 抑制了創新活力和動力,創新體系的整體效率不高,創新能力難以滿足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因此,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最緊迫的是消除阻礙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完善激勵機制,健全促進要素高效配置的新體制,調動全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改進政府支持創新的方式,增強創新政策的穩定性和透明度,建立公開透明、長期穩定的激勵機制,形成可預期的投資回報,鼓勵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進行長期創新投入。要加強研究新技術、新產業發展對倫理、法律和社會的影響,探索制定和調整相應政策和法律,以促進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強政府各部門、各級政府之間的政策溝通和協同,減少因條塊分割、職能差異導致的政策衝突或政策缺失,形成創新政策的組合拳。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維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進一步完善標準、檢驗檢測和認證體系,充分發揮標準促進技術進步和推廣新技術的作用。改進和完善人才評價體系、引人和用人機制。整合各類人才引進計劃,改進人才評價機制,改變政府定標準、出錢引人才的做法,增加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上的話語權。發揮市場和用人單位在評價和引進人才中的作用,不僅要注重引進人才,還要完善用人機制,做到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

要根據新時代賦予的新任務和新要求, 探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新路徑,構建更加協同高效的創新體系,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要繼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一是合理確定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創新體系中的分工定位,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大學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科研院所主要從事共性技術和應用集成研究,為企業創新提供有力支撐;企業主導創新過程,在創新決策、研發投入、成果產業化中發揮主體作用。在基礎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中多發揮大學和科研院所的作用。二是構建有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建設一批支撐高水平創新的基礎設施和合作平臺,完善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合作與技術轉移機制。三是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體系中的生力軍作用,以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利用。

圍繞解決製造業面臨的主要問題開展創新。一是針對生產率低,開展效率驅動型創新,提高要素利用效率和生產力。二是針對有效供給不足,開展面向消費者的創新,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三是針對轉型升級的需要,以綠色技術和信息技術加強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制造業的競爭力;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四是針對關鍵技術制約,突破核心關鍵技術,提高整體競爭力。鼓勵和引導行業優勢企業自主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提高企業的原始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吸收企業參與國家基礎研究計劃項目指南編制。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中心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支撐,創新型國家均擁有數量不等的科技創新中心。培育區域創新中心的關鍵是營造有競爭力的創新環境。一是建設開放的創新體系,有效利用國內外的創新資源,形成優勢互補的要素集聚能力。二是加強區域內的協調,打破城市間的行政壁壘,消除創新要素流動的障礙,加強創新中心城市群的協作和共享。三是在自主創新綜合示範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加強區域創新環境建設,實現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發展。特別要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創新中心,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要素,形成全球科技創新的引領者和創新網絡的關鍵樞紐。

新時代,要從建設軍民結合的創新體系轉向建設軍民融合的創新體系。堅持以科技強軍為目標,以國防需求為導向,建立健全軍民科技資源共享、互動合作的協調機制,實現人才、技術、資本、信息、標準等創新要素的軍民融合,促進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軍民用技術雙向轉化應用,保障國防和部隊建設更高質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續地發展。分類推進國防科技創新體系的軍民融合。根據創新鏈各環節特點,分階段推進軍民融合。科學研究階段的軍民共享性強,科研計劃應向社會開放,發揮全社會的作用。

文章摘自:《改革》,2018年第2期。

摘編:高建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