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輝關於「渣渣輝」聲明背後的法律常識

近日,被網友戲稱“渣渣輝”的張家輝通過微博發出嚴正聲明,稱遊戲《我是渣渣輝》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其形象的行為沒有獲得授權。

張家輝關於“渣渣輝”聲明背後的法律常識

聲明指出,《我是渣渣輝》遊戲相關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張家輝肖像權、 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嚴犯,請相關主體儘快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內容,消除對張家輝先生的不良影響。

張家輝關於“渣渣輝”聲明背後的法律常識

下面我們來解讀一下,假如聲明內容為實,這則聲明背後隱藏著哪些法律知識呢?

1.關於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開資料顯示,張光輝是中國香港人,是中國公民,因此其肖像權受《民法通則》保護。根據這一條款,侵犯公民的肖像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網友出於娛樂等目的使用明星照片時,只要不涉及嚴重的侮辱,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權,但商業公司用來做廣告卻是不行的。

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也就是說侵權方不會被判刑。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關於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姓名權的主要內容是命名權、改名權、使用權。“我是渣渣輝”案件中,張家輝自稱被侵犯的即是其姓名的使用權,即姓名被他人盜用。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當然,重名不屬於盜用姓名,重名的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姓名,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關於名譽權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都是人身權,因此在《民法通則》中也是連續列出的三項權利。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網絡流行語中,”渣渣“顯然不是一個好詞。因此,”渣渣輝“儘管是網友對明顯的戲謔,但同樣包含的侮辱、誹謗的成分。用於商業廣告大規模宣傳,對張家輝個人名譽權可能會有所損害。

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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