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辉关于“渣渣辉”声明背后的法律常识

近日,被网友戏称“渣渣辉”的张家辉通过微博发出严正声明,称游戏《我是渣渣辉》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形象的行为没有获得授权。

张家辉关于“渣渣辉”声明背后的法律常识

声明指出,《我是渣渣辉》游戏相关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张家辉肖像权、 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严犯,请相关主体尽快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对张家辉先生的不良影响。

张家辉关于“渣渣辉”声明背后的法律常识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假如声明内容为实,这则声明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知识呢?

1.关于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开资料显示,张光辉是中国香港人,是中国公民,因此其肖像权受《民法通则》保护。根据这一条款,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网友出于娱乐等目的使用明星照片时,只要不涉及严重的侮辱,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但商业公司用来做广告却是不行的。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也就是说侵权方不会被判刑。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关于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是命名权、改名权、使用权。“我是渣渣辉”案件中,张家辉自称被侵犯的即是其姓名的使用权,即姓名被他人盗用。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当然,重名不属于盗用姓名,重名的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姓名,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关于名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都是人身权,因此在《民法通则》中也是连续列出的三项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网络流行语中,”渣渣“显然不是一个好词。因此,”渣渣辉“尽管是网友对明显的戏谑,但同样包含的侮辱、诽谤的成分。用于商业广告大规模宣传,对张家辉个人名誉权可能会有所损害。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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