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鹿奶粉的田文華減刑,你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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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話不可以說,不能隨便說,就好比畫了一個圈,只能說圈內的話,超出了圈外是要嚴格要求的,一旦有過激或者有影響的地方那就要受到限制的,可以說自由言論必須在一定範圍之內,這就是侷限性的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關於這種經濟和安全和政治上面的東西,我們尋常老百姓是沒有什麼發言權的。



關於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影響已經過去很多年了,但是造成的傷害現在還是有一些人身在其中受苦受難,相關的責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該公司的前董事長被判了無期徒刑,可以說是罪有應得,畢竟她的公司在她的管理下的所作所為的確傷害到了許多人,受到這樣的懲罰合情合理還合法,畢竟對一些人造成的傷害的傷口無法癒合。


只是在大家認為事情過去了,被大家淡忘的時候,類似三鹿奶粉事件的事情再次發生,而這次的發生地不是奶粉方面,而轉到了疫苗上面,造成的影響比奶粉事件更嚴重,而在這次事件中的主要責任人董俊芳的責任和行為與田文華的非常類似,使得大家又想起了過去的奶粉事件,又想起了服刑中的田文華這個人,而被判無期的田文華在服刑的幾年時間據說在獄中表現良好得到了三次減刑,變成了十六年有期徒刑,的確讓許多人意想不到。

我國法律規定在服刑期間的犯人如果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適當考慮給以減刑的獎勵規定,這種方式也是讓服刑人員可以改變自己的主要動力,爭取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這種方式是人性化的表現,如果田文華在獄中的確有突出的立功表現,那獲得減刑也無可厚非,畢竟法律法規下面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

只是在這段時間內三次快速的減刑,這種速度的確比較快的,不知道田文華在獄中有什麼樣的立功表現才能得到這樣的減刑機會,這才是大家最關心的東西,畢竟田文華過去犯的錯誤造成的影響和傷害那麼大,想要得到減刑當然不可能那麼容易,必須要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才有可能,而這種立功表現是什麼,大家最關心,如果是真實的悔過自新還有重大的戴罪立功,那減刑還是可以理解。



但是像田文華這種人,做了這種傷天害理滅絕人性的事情來,為了利益不擇手段的行為都隨便做出來足以證明她的心的確夠冷夠黑的,這種壞事做盡的人竟然會良心發現能有立功表現的行為,不得不說讓人誇目相看,能爬上高位的人果然不簡單,在獄中也是屬於突出表現的人,的確非常厲害。不過的確是這樣的,我們回想一下發現許多類似於田文華的人被判刑後,在獄中服刑期間經常能有重大的立功表現,而普通的人這種立功表現的機會就比較少了,也許這就是能力的差別吧,畢竟這些人曾經也屬於成功人士,沒有能力怎麼可能變成成功人士,怎麼能站上競爭激烈的高位,沒有一定的個人能力是不可能的,站隊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是否能成功的關鍵,會投其所好是關鍵中的關鍵。


無法超越的足跡


依法辦事人敬服 正義從來未走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田文華能夠一再被減刑,說明肯定是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參考。須知此人進來之前可是全國著名的大奸商,這次為了自己能夠減刑肯定又發揮善於投機鑽營的特長,拼命找尋現行法律的bug,終於讓她再次找到了終南捷徑,從而一再獲得減刑。

話分兩頭說。本大仙首先對合法的減刑,覺得無話可說,畢竟又被姓田的抓住了機會;同時又為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禁止像田文華這類涉食藥行業造假的犯罪分子獲得減刑的補充條款,深感遺憾。

反正不管怎麼說,田文華看來有希望會在有生之年重見天日了,雖然說是不是重操舊業不好說。但是幸好以後她不會再孤單了,因為疫苗女王高俊芳已經步她後塵也進去了,而且恐怕得沾她的光,不會被立即執行槍決了。田文華這輩子傷天害理的事情幹得太多了,沒成想一不留神在監獄裡還做了一回“救命菩薩”,正應了那句“不是一路人,不進一個門”的俗話。因為要是沒她這個“前車之鑑”來參考,高俊芳恐怕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有了田文華的例子,估計判處無期的可能性就大了。按照這個邏輯考慮下去,一旦判無期,再走減刑之路,估計用不了十幾年,也就能出來了。到時候,重新註冊一個商標,繼續生產,把失去的再給撈回來……細思極恐!

1、無話可說

說到依法治國,就必須要體現法律的權威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絕對公平。不論你是高低貴賤,即便是在押犯,只要是符合法律條文規定,也不會被法律所歧視。二是不容侵犯。法律是神聖不容侵犯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無明文不定罪,法有明文要執行。所以田文華只要確有法律條文規定的應予減刑的表現,照樣也得執行。三是恩威並施。法律是帶有強制性、懲罰性的,但絕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凡是有檢舉同夥、提供線索、積極退賠等行為的罪犯,一般是可以得到從輕發落的。當然如果在獄中服刑期間表現突出的,也是可以得到相應減刑的,田文華就屬於這種情況。

當年三鹿奶粉事件影響那麼壞,造成了大量嬰幼兒致傷、致殘、致死,可是身為董事長的田文華竟然沒有被判極刑,這本身就說明了她的老奸巨猾。其他見不得人的勾當我們沒有證據,暫且不再妄加推測,但是起碼有一點就是這個老妖婆善於“利用政策”,也可以說是善於“鑽法律空子”,總之為了保命肯定也是拼了,能想的招數肯定都讓她想絕了。總之也算是置之死地而後生了,這本身不能不說是司法界的奇葩事件之一

如今,她能在高俊芳案件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再次獲得減刑。是一種巧合,還是冥冥之中自有天意?本大仙始終認為,這倆貨就是槍斃五十次與槍斃一百次的區別,本質上沒啥區別。

2、疑點重重

要想在監獄中獲得減刑絕非易事,不僅要靠犯人自己的積極努力,而且還得綜合天時地利人和等其他條件。通常要想獲得減刑的犯人,必須得有

悔罪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缺一不可。

要說悔罪表現,田文華當了這麼多年的董事長,表演功夫還是一流的,這個項目估計沒問題。那麼剩下的就要看她是不是有(重大)立功表現了,概括起來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阻止犯罪或檢舉犯罪的。田文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老太婆,想要在獄中阻止別人犯罪幾乎是不可能的,搞不好其他年輕罪犯一個大嘴巴子就能抽死她。而要檢舉犯罪就有點時過境遷了,當年為了活命估計她早已把能夠檢舉之人都“出賣”光了。而現在的她被關在消息閉塞的監獄裡,就算是有這個賊心也沒這個賊機會啊,再說誰會輕易把相關消息告訴一個自身難保的“泥菩薩”呢?

二是搶險救災或捨己救人的。監獄所在位置一般都是事先調查論證好的安全僻靜之所在,就算遇到狂風驟雨等極端惡劣天氣,監獄也會啟動相應機制積極應對。就算應對不了也會向上級請求支援,也不會隨便放出犯人來幫著搶險,以免犯人趁機逃走。再說監獄不是娛樂場所,活動範圍受限,放風時間有限,就算有心“捨己”,恐怕都沒地方“為人”。

三是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的。田文華服刑的監獄裡也設有奶粉加工企業嗎?因為田文華管理著三鹿這個乳品業巨頭企業多年,對其生產流程、管理標準、技術創新等重要環節肯定非常熟悉。要說監獄中也有乳品生產加工企業,那田文華應該是勝任管理者身份的,她能提出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也不足為奇。問題是,監獄到底有沒有這等企業?還是為了給田文華創造減刑條件,專門成立了一個?

依法獲得減刑是田文華的應該享有的權力,這一點我們無異議。問題是,有關部門是不是該給群眾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田文華究竟是因為哪一款哪一條獲得再三減刑的?法律最相信證據,人民期待著誰能提供相關證據來圍觀一下!

3、防患未然

事後諸葛亮,事前豬一樣!這是群眾送給某些企業和相應監管部門負責人的一個形象而中肯的評價。

為什麼非得出現嚴重後果了,這些黑心企業的問題才能暴露?用嬰幼兒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來的、無論什麼樣重要的經驗教訓,這個代價都太高,高到人民群眾無法接受!用小白鼠做科學試驗,某些動物保護協會組織的成員還屢屢抗議,那麼用嬰幼兒做試驗品的女魔頭們,又該是何等罪過?

歡迎大神點評,此處省去一萬字。

本大仙重點要說的是怎麼搞好防範工作,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問題。概括為三點:一是構建完善的管理制度。食藥研發生產屬於特殊行業,應該出臺一套專門的管理舉措,把各種安全管理風險關口前移。而且這種管理制度屬於全國(全行業)統一標準,禁止任何企業擅自變通;二是堅決打擊蛇鼠一窩現象

。用法律條文,把食藥企業負責人和監管部門負責人應承擔同等法律責任,這一鐵律,嚴格貫徹落實到位。通過對歷次造假製假案件分析不難發現,如果不是監管部門的失職失誤,再牛的企業也折騰不起多大的浪頭來;三是修改現行法律條文。由於涉食藥違法犯罪事件帶來的民憤極大,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力長久難以消除,嚴重抹黑國家形象,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所以此種犯罪行為,應升格按照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殺人罪論處。犯此罪行者必須從嚴從快處理,不適用於任何緩刑,也不享有豁免權或減刑。

古人云:亂世用重典。本大仙以為:治理亂象,也同樣要用重典。看看如今食藥行業造假售假犯罪甚囂塵上、屢禁不止,如果國家不再出重拳、下猛藥,難免會讓犯罪分子有恃無恐!風頭一過,借屍還魂,照樣為害人間

不少粉絲留言勸本大仙:你老小子人微言輕,整天替國家瞎操心,誰會搭理你?還是別白費筆墨了。本大仙要說:

位卑未敢忘憂國!國家有難,匹夫有責!面對愈演愈烈的食藥業違法犯罪亂象,你不發聲,我不發聲,無疑等於是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就是要讓犯罪分子看到老百姓對它們的深惡痛絕,同時也讓執法部門聽到來自民間的疾呼。民意不可違,民心大如天!涓涓細流匯成大海,歷史上多少犯罪分子都是被淹死在人民群眾口誅筆伐的汪洋大海之中的,相信正義的吶喊不會被淹沒!相信我們的努力不會是瞎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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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夏津赤腳大仙


高俊芳假疫苗事件的餘熱還沒有完全消除,就有媒體曝出前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已被減刑3次,坐等2027年重見天日,對此,廣大網友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回想10年前震驚全國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我們仍心有餘悸,當年,犯罪分子為了謀取利潤採取了和高俊芳等人一樣的做法——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尚在襁褓中的嬰兒!雖被判以重刑,但仍不解我們心頭之恨,如今聽聞罪犯多次減刑,我們疑惑,究竟是什麼原因讓田文華得以免去重刑?
2008年11月,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29萬多名兒童因食用三鹿奶粉產生嚴重後果,此事件一經曝光,便引發了大眾強烈的憤慨,大家紛紛譴責田文華應被判處死刑。2009年,田文華以被告人身份出現在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裁決判處田文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僅僅過了兩年,2011年,田文華便因表現良好獲改刑期為19年;這或許讓田文華看到了希望,此後在2014年和2016年因立功、表現良好,她獲得減刑至16年的獎勵。

至於為什麼她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多次減刑,有部分網友說其是靠金錢減刑,但我相信國家的法律是嚴明的,況且近年來國家大力打擊貪汙行賄,相關部門不會冒著這個風險做對不起人民、對不起國家的事,況且,就算田文華為獲減刑將錢財上交有關部門,也屬於為公捐款,於情於理,都說得過去。

前有田文華,今有高俊芳,她們都是罪孽深重之人,如果可以的話,她們早就死在民眾的唾棄之下了,可道德上的譴責並不代表法律的審判,無論如何,她們都會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價,但最後究竟會何去何從,還要等待相關司法部門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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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無畏之旅


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曝光後,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誰成想,這才十年時間,她已經獲得三次減刑,刑期也由無期變成了十六年!期間,鮮有媒體進行田文華減刑的報道。

一,我們來看看她的減刑軌跡:

1.第一次減刑是2011年,從無期改判19年。

2.第二次是在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3.第三次是在2016年底,減刑一年半。

二,我們來看看田文華減刑的條件。

1.改判19年的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19年有期徒刑是頂格減刑標準。

2.田文華三次減刑,無論是從無期徒刑改判19年,還是14年的減刑一年九個月,以及16年的減刑一年六個月,都必須要符合“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3.什麼重大立功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據司法解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後,最低服刑期為13年。兩次減刑間隔時不能低於兩年,但是對減刑次數沒有規定。如果2018年底,田文華再獲得一次頂格減刑的話,刑期離最短13年服刑期就沒幾天了。

但是,我們有兩點不明白。

一,田文華的減刑條件必須符合“重大立功表現”,她是捨己救人了?抗震救災了?還是檢舉重大犯罪了?

二,像田文華這樣每次都能頂格減刑的罪犯多嗎?難道跟買彩票中大獎似的,她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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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有些罪可以獲得人們的原諒,有些罪一輩子也得不到人們的寬恕。

毒奶粉的罪魁禍首,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據說連獲三次減刑,有可能在有生之年重獲自由。其實,田文華從入獄那天起,在人們的眼中不過是一具行屍走肉,活著與死了已經沒有太大區別。

如今十年過去了,當年毒奶粉受害的嬰幼兒,現在應該是翩翩少年了!他們過的怎麼樣,有無後遺症?這才是我們最該關注的。

為此,有熱心人專門採訪了鄭州的趙先生和他當年喝毒奶粉的兒子。趙先生的兒子看起來有些偏瘦,精神不是太好。據趙先生講,自從三路毒奶粉曝光後,這麼多年來,只要一提到帶“奶”的東西,他首先就會想到三鹿奶粉,只要孩子敢說喝牛奶,他立即就會條件反射訓斥:奶有啥好喝的,吃些雞蛋比那強多了!儘管孩子長這麼大,從不讓他喝跟奶有關的東西,但趙先生明顯感到:與其它正常孩子相比,自己的孩子的身體還是有些不健全,而且及容易感冒。

田文華雖三獲減刑,但與當年她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也算是網開一面。不管怎麼樣,田文華永遠也得不到受害者的原諒,是她毀了中國奶粉信譽,是她讓很多人一輩子都生活在毒奶粉的陰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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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製做毒奶粉,危害兒童健康成長的重刑犯,我個人認為實為不妥,這種行為說白了跟製毒,販毒有什麼區別,其二根據法律條款規定是有重大立功表現行為的才適合減刑的範圍,試問,田文華在獄中有什麼重大立功表現。拿出事實來說服人民。如果只是表現好一點,就能如此三次這麼快的減刑,我想懇定是有問題的,希望能把事實公佈於眾,讓廣大人民心服口服,以上觀點只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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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給予減刑也沒啥不對的,情法與利法本來就是很難兩全。法律量刑的基本原則是悔罪態度與賠償表現。對於被害人而言,處死犯人確實是大快人心的事,但是賠償呢?肯定也沒了,或者說會少很多。在現有行政體制下,努力賠償並取得諒解是減輕處罰的主要方式。否則便都咬著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決心了,這從司法程序上也不算過分。

至於罪責人田文華本身,她雖然在裡頭啥都沒有做,但是她還有家屬及手下在外面。坐牢的時候只要不犯錯,家屬們又能夠主動聯繫被害人並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這是讓其在監獄中獲得減刑做主要參照。這種事在社會上也經常見到。

當然,在高俊芳案犯發生以後,田文華想要再繼續獲減刑就困難多了。法外不過人情,很多時候,減刑還是受輿論影響的。在這風口上她指定沒戲。


優己


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是在2009年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截至目前,田文華已經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建委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10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田文華的刑期15年3個月。

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未來田文華還會獲得幾次減刑。

那麼,這位曾經犯下“不可饒恕”罪行,害死害慘多少孩子的女人,會不會再過幾年就刑滿釋放出獄了呢?

根據有關規定,除死刑之外,死緩、無期徒刑,在緩刑期間或者服刑期間,因在獄中表現良好,均會獲得減刑。但減刑都有最低服刑期限的規定。死緩在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25年,無期徒刑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13年(以前是10年。)

所以,即便田文華再次,多次獲得減刑,她也要在監獄中待夠13年,才能出獄。

2009年,67歲的田文華鋃鐺入獄,等到出獄,她將已經是80歲的高齡,這就是做黑心企業家的代價。靠坑蒙拐騙害人積累起來的財富,有命賺就怕你沒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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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重口味


任何一個人受到刑罰,只要不是死刑立即執行都可以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田文華作為三鹿集團董事長,因為三聚氰氨奶粉而受到懲罰,被判處無期徒刑是她的罪有應得。同樣也可以因為其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悔罪態度端正,而受到減刑的獎勵,這本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當年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後,有關部門市面上所有嬰幼兒奶粉品牌和類型(一個品牌有多種型號,供不同階段嬰幼兒食用)檢查,只有三個品牌的奶粉完全沒有檢查岀三聚氰胺,其中有飛鶴和搖籃兩個品牌,另外一個我忘記了。在所有查岀三聚氰胺的乳製品企業中,只有三鹿是國有企業,於是其他企業就合力把三鹿推到輿論的風頭浪尖,所有的責任都讓三鹿一家背了,其他企業平安度過了那次危機。平心而論,三鹿在整個事件中不一定是問題最大的,但絕對是死的最慘的。在面對其他乳製品企業的聯手攻擊下,三鹿集團由於體制的問題而反應緩慢,沒有在對手的輿論打擊下挺過來,甚至有可能部分三鹿集團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前找好了下家,收取好處只待三鹿集團倒閉就走馬上任。


汪淳浩瀚


我的理解是,她當時可能做為背鍋俠,獨自生吞了所有的惡果,解放了一批勢力人,但估計也得到了這些人的保證,等事情慢慢淡出人們的視線,在不知不覺中減刑直到出獄,並另行安排工作,事件“圓滿”結束!只是她運氣差點,恰好假藥芳事件爆發輿論譁然,人們的注意力又被引到了“食藥做假”上,並且中央高度重視,並要求嚴肅處理!曾經受到傷害的有心人沒有忘記她,藉著東風順勢把她推出!讓輿論又一次譁然的是這種害人精居然可以一再減刑,只要坐牢的時候表現好就行!這個表現好,到底是什麼標準?與她做的傷天害理的事比起來,好在哪裡?好到讓她可以達到減刑的地步嗎?這不是讓做假害人無數的成本低到難以想像嗎?這結果太難讓人們接受了!這是不是要告訴那些後來者,做假害人害死人沒什麼大不了,坐牢表現好就行了,出來還可以繼續未盡的“事業”嗎?以上評論純屬個人猜測,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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