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禁止使用死刑,那麼死刑以下,最高可以判什麼,可以判無期嗎?

智竅


刑法規定,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只對八種嚴重刑事犯承擔刑事責任,八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別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投毒,放火,爆炸。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應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刑法規定了五種刑罰,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死刑又可以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那麼也就即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未成年人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在線法律人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4週歲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但要承擔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及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不管犯任何事,都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但刑事責任最高不得判處死刑。


因此,只要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殺人,販毒了,都應該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但是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不得判死刑或者死緩。


其實很多人都對死緩有誤解,其實死緩是死刑的一種,一般判決是:判處某某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

也就是說,你這個人已經被判處死刑了,但是我並不立即處死你,2年後如果你表現良好,根據相關規定,我可以給你個機會,不處死你,而是該判你無期。

因此,死緩也是死刑,而由於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不得處以死刑,因此也包括死刑緩期2年執行。


而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當然,我國的無期徒刑,處了特定人群和因素外,都並不代表著你要坐一輩子牢,只要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是可以改為有期徒刑的。只有變為有期徒刑,就代表著你總有一天能重歸社會。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刑法》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當然,若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還可以適用驅逐出境。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無期徒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暫緩執行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裡只是禁止適用死刑,這裡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暫緩執行,所以除了死刑的刑罰以外都可以適用,自然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葉律師


法律是無情的。有時卻有似乎又近點人情,對於未成年人(十四到十八週歲)犯罪,我國《刑法》給予了相對寬鬆的量刑尺度,有些犯罪雖然罪行極其嚴重,但不至於判死刑,比如,正在懷孕的婦女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有上述兩種身份的人犯了罪,即使罪大惡極也不能判處死刑。這裡講的“死刑”是廣義的,其中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稱死緩,什麼是緩期二年執行,就是說死刑的執行是以二年考驗期作為附加條件,在監獄或勞動改造場所監督改造,兩年內沒有重新犯罪,高級法院根據其表現,必須修改原判決,改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司法實踐中一般很少改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則不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幾年內必須減為有期徒刷,這得根據改造表現,也可能三年減刑,也可能五年減刑,無期徒刑在改造實踐中,五年減為有期的概率比較大,這也許是立法的漏洞,就是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一般比無期徒刑要少。死緩是改造罪犯的成功經驗,這在世界上是一個偉大的創舉。

2006年最高檢和最高法院對於未成人犯罪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很顯然,我國的新刑法雖然增設了終身監禁的處罰,應當不適用於未成年人,因為刑罰的最終目的,就是改造罪犯,遏制犯罪。寬嚴相濟才是政府的一貫策略。

(圖片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灝博士


根據刑罰體系,死刑還可以分為立即執行和緩刑。對於不適於死刑的人來說,可以選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當前,世界各國圍繞死刑問題還有很多爭議,但主流意見是要去死刑化。就我國而言,雖然保有死刑,看似是嚴酷到了登峰造極,但其實存在許多重大的漏洞,主要就是活刑不夠,對犯罪的震懾力反而不夠強。

死刑之下,雖然可判無期,但真正執行到遙遙無期以至終身監禁的,為數並不多。至於有期徒刑,執行滿最初所判刑期的應該也不是很多。大多數都會通過減刑、保外等形式提前出獄。造成這種情況的終極根源在於我國的刑罰理念,還是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強調對罪犯的改造。其實,人性中有些東西不是你說改造就能改造的,尤其是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他們當初能走上那條路,已經說明他們異於常人,並不能拿尋常的眼光去看待。所以我們看到很多人都是重複犯罪,多次犯罪。真正痛改前非的其實是鳳毛麟角。很多人不再犯,也並非真的認識到錯誤,只是忌憚於再次收到懲罰和失去自由而已。

總體而言,我國的刑罰體系,應該偏向於懲戒改革,顯著加重活刑的程度,並且嚴苛地執行。比如大幅度延長有期徒刑的期限,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等措施。對於死刑則即便不能廢除,也要儘量控制。


豐語微言


死刑對於某些人來說太重了,對於某些人來說又太便宜了!應該大力提倡一個週期一次的鞭刑,電刑!雖不至死,但是能夠讓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譬如,中小學生殺了人,就採用一個月一次鞭刑,還沒有行刑就能讓他們屁滾尿流!每一次哆嗦著腿走進來,又被抬著出去!其他重犯,一個禮拜受一次電刑!讓他們這輩子都活在折磨裡!


Edward781929


個人觀念~~如果孩子犯罪,監護人是不是為第一責任人?如果是!那麼,監護人的人倫觀念以及言論將成為呈堂證供!如果監護人自己在做人做事行為以及教育方面有問題那孩子的罪行可以減輕,減輕的那部分有監護人承擔。如果監護人有做到自己範圍內盡力的引導孩子,但是孩子還是因為叛逆期或環境影響走向不正當道路,那麼監護人可以免罪,但是監護人需負責民事賠償,孩子已死刑以外論罪處理!以上是個人觀點,有補充或修改的歡迎指導!


愛花1593


六七十年代在上海學校的廣告欄裡看到一個極為恐怖的佈告。說有夫妻兩個沒有子女,特別喜歡孩子,鄰居小孩常來家裡玩,女的時常拿點心給他們吃。老公是公安,有時晚上不回來的。後來發生這個女人無故死亡在家,門窗關好(當時沒有查出來)。她老公辦後事時無意發現幾個小孩中有一個老是戴一隻手套。就突然抓住這個孩子問,出事了你還裝?小孩嚇壞了,交代了作案經過。說這幾個小孩有一天以為這家裡沒人,溜進來偷錢,沒想到女主人夜班回來睡在床上,而且被驚醒,其中一個大點的就上前唔女主人的嘴,被咬了一口,但是他們還是得手,唔死了女主人。破案後小孩才14歲不能判死刑,當時就是讓他在獄中長到15歲槍斃。不知道後來怎麼處理了。像這種有血債的傢伙,還是殺了的好。


興海亭


現在的十八歲基本都初中以上文,受過文化,法律及社會知識教育。如再去殺人做惡,這些是天生性的惡人,不要抱著治病救人的觀念,這樣的大多是天生的惡,現在人不相信因果命,所以社會的寬容,給惡人增加做惡的機會,所以不判死刑,但不能減刑。對這樣的人仁慈,毫無意義,只能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災難。讓他終身在牢房裡,以威攝惡人做惡。


用戶3902057079593


可以判無期,但是在裡面表現好,可以一直減刑期,裡面也是人性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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