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

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

歷經5個多月的意見徵求及修改完善,備受業內關注的“資管新規”終於落地。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數據,截止2018年3月底,已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23947只、基金規模6.68萬億元;創業投資基金4928只,基金規模0.67萬億元。上述數據迅猛的增長,意味著私募股權正從“另類”資產變“主流”資產。 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呢?

那麼對於股權投資者來說,資管新規意味著什麼?它將如何影響私募基金?監管趨嚴的市場環境中,私募基金是否還有“新機遇”?

1、迴歸本源:“受人之託、代客理財”

對於投資者來說,對於資管新規最先關注到的無疑是“打破剛性兌付、實行淨值化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安排,這都在推動資產管理行業迴歸“受人之託、代客理財”的本源,讓資產管理者履行好受託人責任,讓投資者自負盈虧,享受風險與權力對等的責任與義務。

短期來看,這有可能會限制資管行業的資金來源,畢竟大多數普通投資者都屬於風險厭惡者,短時間內很難接受投資損失,從而會重新分配資產結構,並相應減少資管產品的投資規模。但中長期看,這也有助於提高資產管理者的經營自主性和靈活性,提升資產收益水平,從而強化資管產品吸引力和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

資產管理迴歸價值本源對於私募股權管理機構的篩選也變得更加清晰。新規出臺前,“不合規”機構誤導投資者,通過許諾高回報及“剛性兌付”,扭曲風險定價體系,利用資金嵌套、疊加槓桿,大幅提高無風險利率,人為累積大量風險。

而新規出臺後,那些真正具有投資能力和專業水準的私募基金及財富管理機構會脫穎而出,“劣幣驅逐良幣”的境況將一去不返。需要投資者特別注意的是,資管新規覆蓋了整個金融行業,且具體細則較以往更加精細化和專業化,真正達到了穿透式和實質重於形式的監管。因此,任何忽視或無視即將到來的資管結構調整和價值重構的投資者,都有可能成為被煮熟的青蛙而被市場淘汰。

2、三大影響:資金端、產品結構和底層資產

具體而言,資管新規對於私募基金的關鍵影響,主要分為資金端、產品結構和底層資產三個方面。

首先,從資金端來看,資管新規向上穿透了合格投資者。業內人士認為,對合格投資者門檻的提高可能會直接減少合格投資者數量,對產品規模也會產生連帶影響。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本來就比一般理財產品高出很多,因此這樣做也有利於“通過分類讓合適的投資者買進合適的產品,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規範私募機構募集行為的目的”。

其次,資管新規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產品設計和交易結構也會產生深遠影響。新規中規定,“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槓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 而這意味著此前市場上常見的“銀行理財+私募基金”、“保險資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將被禁止。

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

上述創投基金高管指出,可以想見,由於多層嵌套的消除,未來大量上市公司進行槓桿收購的併購基金將停滯。新規之下,私募股權行業原有的交易結構將面臨較大調整,我們從徵求意見稿出來之後就一直在討論新的交易結構模式。

第三,資管新規向下穿透了底層資產,私募股權基金資金池運作被禁止。資管新規明確“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對此,上述私募股權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此前銀行理財等資金通過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時通常採取的“滾動發行”、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操作均不再可行,相關涉嫌資金池的操作將被禁止。

3、新機遇: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可以投向私募

除了投資門檻的提升和業務模式的受限(主要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規定影響),資管新規也對私募基金的業務模式開了口子,即以合格受託機構和投資顧問的身份與其它資管產品開展業務合作的,在規定範圍內這一模式允許存在。

資管新規下的私募基金:“被溫水煮”還是把握“新機遇”

《指導意見》指出,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且“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說,明確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投向私募基金,對私募機構無疑是重磅利好。

過去私募由於不是持牌機構,處在尷尬地位,大多隻能用通道模式跟銀行合作,如今雙方的合作有了法規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帶,可以說,《指導意見》為雙方未來直接合作打開一扇窗。

不過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的分級比例,《指導意見》要求,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