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佛山女1260万元存银行没了!银行:不关我事……

「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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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银行人士对你说

只要你把钱存到一个账户里

就能获得比银行利率高近10倍的利息

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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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佛山市顺德区的钟女士

就对某银行支行负责人黎某的言论深信不疑

先后打了1260万元进入“集资”账户

没想到遇上了诈骗,血本无归

银行负责人集资诈骗

钟女士向银行提起诉讼

2003年年初至2014年11月底,时任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机构经理的黎某境,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身份骗取银行客户的信任,以“过桥”“企业验资”的名义,用月息1%至5%或日息0.5‰至0.7‰的利息回报为诱饵,向50多人吸收存款近11.8亿元。他收到集资款后,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实际骗取受害人超过1.2亿元。案发后,黎某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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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害人之一的钟女士,2014年9月23日及10月20日,她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户名为本人的存折中存入人民币660万元及600万元,共1260万元

她声称,自己存入巨款后,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以代为保管为由收取了她的存折原件,声称资金存储到一定期限利息可上浮,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表示《证明》所列户名日期金额与存折一致, 可以作为客户存储的有效凭证。但后来黎某境的案件案发后,她向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请求兑付存款本金126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却遭拒绝。

为此,她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向顺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洲支行支付其存款金及利息,顺德某银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称并无涉案业务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顺德某银行及三洲支行均表示,钟女士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从程序上说,该案其实是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钟女士参与集资的相关财产应从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中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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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贪图高额利息借款给黎某境导致的,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两被告还称,即使不考虑程序问题,他们也并非适格的被告。首先,涉案1260万元款项的交付对象是黎某境而非银行,这一点钟女士是明知的。相关的证据也证明,涉案的存折由钟女士交由黎某镜控制操作,且钟女士向黎某境交付该存折的原件及密码;钟女士取得约定的高额利息,也是通过其他账户从黎某境那里取得的。因此,这笔款项是钟女士与黎某境之间形成的个人资金往来,钟女士应该让黎某境偿还,而并非银行。

另外,银行还表示,《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并不是被告正规的、正常的业务凭证,钟女士对此也是明知的。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黎某境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是案件的焦点所在。

经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不成立,其理由主要有三点。

首先,根据钟女士的陈述,双方并未约定相关存款的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要件;银行则否认存在“过桥”“企业验资”的业务需要钟女士的存款,双方根本未就储蓄合同的条款进行过磋商达成一致,没有明确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能证明双方具有签订储蓄合同的意思;

其次,黎某境虽然是顺德某银行三洲支行的负责人,但案件所涉及的所谓“过桥”“企业验资”的业务并非银行的业务,黎某境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其三,《证明》是通过非法途径制作和事后取得,不符合一般银行储蓄合同签订正常程序。

据此,法院认定钟女士与银行之间并不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且钟女士的资金的损失并非黎某境的职务行为导致,据此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黎某境明明是借银行的名义跟钟女士打交道

更是给了钟女士三份

加盖了支行业务公章的《证明》文件

那么,就法律层面而言

银行究竟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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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 律师

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银行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其关键点在于黎某境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个行为要构成表见代理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是有没有取得授权而与相关方签订了合同;第二,合同的相关方,或者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没有过错的。

在本案中,佛山中院认定,钟女士在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性。她受到黎某境提出的每月百分之二的高息的诱惑,跟对方建立起盲目信任,将自己的银行的密码、存折等等资料、信息全部交给黎某境,最终导致自己的钱财被骗走。故最终法院最终认定钟女士不存在善意,黎某境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不需要负责任

原则上,我们认同佛山中院的判决,但我们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自己的员工是有着监督、排查的机制和责任。本案当中,黎某境作为该银行三洲支行的负责人,其银行身份给他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一个客观及方便的环境。然而,在长达十一年的业务活动中,银行始终没有排查出他的业务风险,没有对他履行好监管责任,故银行应当适当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的金额由法院去认定。相关判例显示,关于银行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一般在受损失的钱数总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

追求高息无不妥?

钟女士向银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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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钟女士向案涉活期存折汇入三笔款项时,的确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凭证是相应的活期存折。但后来钟女士将上述存折及密码交付予黎某境,因此,案涉存折项下的款项被黎某境取款转账至其他私人账户时,银行已经就钟女士存入三笔款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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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钟女士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黎某境承诺给钟女士每月2%的高息,钟女士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黎某境向钟女士作出的许诺,不能视为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驳回了钟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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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女士认为

自己只是参与了一种高回报的理财形式

并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

但自己投入的钱财一去不复返

这要找谁说了算呢

那么钟女士的钱怎么要?跟谁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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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 律师

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首先,本案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黎某境的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那么在案件中黎是有返还所骗取的资金、财务的义务的。

只是实际情况中,诈骗犯能否返还骗取的财物,就要看他私下里挥霍财产所剩下的余额,如果说他已经全部挥霍掉了,那么诸如钟女士这样的受害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一个他们想要的赔偿或者补偿,但黎某境要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佛山中院调查得知

黎某境集资所得款项

大部分用于偿还此前个人债务本息

小部分用于购置房产、旅游等个人消费

唉...看来钟女士想要回钱财

是有点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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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类似的案件还真不少......

诈骗犯从农民到老总皆有

诈骗金额一个比一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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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的律师有话要说......

这类案件近年来非常多,主要是一些银行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层等,利用客户对法律及银行业务流程的不熟悉,和客户私下签订一些协议或者合同,利用相关的高息、或者是项目作为诱饵进行诈骗活动。这样的行为给银行和客户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其实银行职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者其他类型的违规行为构不构成表见代理,全国各地的法院的判例或者类似判例有着不同的认定,但是核心要素是:这个受害人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或者有无善意。

如果说一旦认定受害人本身是有重大过错的或者非善意的,银行往往不承担责任,这个银行职员的行为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反之,如果受害人自身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义务,没有过错,是善意的;银行职员的手法非常隐蔽,所从事的这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都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导致受害人没有能力或者义务去判定的时候就会构成表见代理,银行要对这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嗯......

也就是说

如果当初因为自己为利所图

没有尽到一个审视审查的义务

主观谋利地参与了“非法集资”

银行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所以说啊

做任何事情都要擦亮眼睛

不要一昧相信别人口中的“高回报”

毕竟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快钱又怎么可能这么好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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