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爲,網貸平台需採取仲裁起訴等方式催收

2018年7月27日,廣州互金協會發布《關於下架計劃類理財產品及打擊逃廢債行為的通知》,通知要求廣州網貸機構全面下架“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理財產品,嚴禁平臺自身擔保,向出借人承諾回款。同時,網貸機構應將逾期借款人及時報告徵信機構,避免借款人惡意違約。

廣州將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網貸平臺需採取仲裁起訴等方式催收

一、廣州地區理財產品也需要下架

7月19日,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向所有會員單位下發的《加強業務合規性的風險提示函》明確要求下架理財計劃,同時防止平臺自融。此次廣州互金協會也要求廣州網貸機構下架“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理財產品。

採用“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方式交易的網貸計劃類理財產品的運行模式類似封閉基金,網貸機構投資者出借資金,網貸平臺將這些資金匹配到一些借款項目組合中,並與投資者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可贖回。當約定的期限結束後,投資者可以隨時轉讓其出借款,待下一位投資者接手後,該部分出借款轉到下一位投資者,而投資者本人可以收回本金並得到其應得的部分借款利息。

在網貸市場資金流出的環境下,“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方式交易的計劃類理財產品保證投資人可隨時退出,但借款人仍會按照借款合同約還款,這便造成流出平臺的資金早於資流入的資金。當流出平臺的資金高於流入平臺的資金時,平臺開始消耗自有資金;甚至會導致網貸平臺爆發擠兌。這種不良影響還會傳導至整改行業,造成更大規模的投資者恐慌以及更多平臺無法兌付的嚴重後果。

避免兌付問題的發生需要平臺及時終止“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理財產品。儘量保證借款期限與投資期限一致,在保證效益的同時做到風險可控。

早在2016年,國家就已經明確禁止網貸行業理財類的債權轉讓行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2017年12月26日,廣州金融局發佈關於徵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現場檢查細則》意見中重申了這項要求。

由此可見,網貸行業確實需要嚴格整改,明確壓減已有違規業務,禁止開展新的違規業務。對此,廣州相關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也會統計“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理財產品的整改進度,保證平臺合規發展,維護投資者權益。

廣州將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網貸平臺需採取仲裁起訴等方式催收

二、廣州地區網貸平臺不得剛性兌付

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機構只負責對接出借人與投資者,為借貸雙方提供真實、可靠的借貸信息,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自行擔保或者承諾回款。網貸平臺擔保或承諾回款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加強貸款產品安全性的方式吸引客戶,擴大平臺業務規模。但這要求網貸平臺必須保持較大規模的資金以備投資人支取,當行業環境惡化,大量投資的退出會耗盡平臺自有資金,導致兌付問題的產生。因此,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不應擔保或承擔回款,而應幫助借款人和投資者人釐清責任,讓投資者明確網貸機構金融信息撮合的業務實質。

三、廣州地區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

廣州互金協會本通知還特別要求打擊借款人惡意逃債的問題。當前,網貸行業出現一些風險暴露事件、個別平臺停止運營使得一些借款人主觀認為其無需償還剩餘債務。

在網貸平臺進行借款或者投資時,借款人、投資人(實質為借款出借人)、網貸平臺和擔保方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條件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因此,如果合同有效,借款合同將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該數據電文在進入該特定系統,到達受要約人(借款人及出借人)時生效;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借款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分別是借款人和出借人,而網貸平臺並非出借人。一般的網貸平臺會將自身定義為信息服務提供方,並在責任條款中列明其不是債務人,不承債務擔償還責任。網貸平臺在借款合同中的義務基本包括審核借款信息,鑑別借款性質,撮合借款信息,信息保密,以及保有終止交易的權利等與信息中介相關的義務。

對投資者而言,投資時需仔細辨識借款條款,明確自身、借款人、網貸平臺和擔保方的責任,避免因責任辨識不清而造成投資錯誤。

對於借款人而言,網貸平臺並非出借人,其承擔是對出借自然人的債務。因此,即使網貸平臺破產清盤,其無法履行的義務也僅限於信息中介類的義務,不會影響還款義務的履行。

如果執意逃債,網貸平臺需要採取仲裁、起訴等法律方式追收借款。網貸平臺不能因自身退出而影響回款。廣州互金協會支持網貸平臺將逾期借款人報告各徵信機構,以強化出借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廣州將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網貸平臺需採取仲裁起訴等方式催收

四、借款人與投資者要正確理解網貸業務

廣州互金協會發布《關於下架計劃類理財產品及打擊逃廢債行為的通知》明確要求在下架網貸理財產品,禁止剛性兌付並且打擊惡意逃債。其核心是規範網貸機構業務,強化平臺合規性。同時,釐清借款各方義務,保證借款合同能夠有效執行。

在本通知之前,中國互金協會的座談會就已經提及要發揮司法協作、資金存管、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共享等基礎設施手段作用,形成失信聯合懲戒。深圳互金協會、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也都表示要加大對借款人惡意逃債行為進行打擊。

任何借款人都有責任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債務,但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的網貸平臺更應該確認借款人信用情況,進行謹慎的風險測評,在借款人能夠償還的範圍內有效撮合,以此保證借款人、投資者以及平臺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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