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來了|「法人」不是好當的 股東不是白當的 呂慧敏法官做客《法官來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兒

法官来了|“法人”不是好当的 股东不是白当的 吕慧敏法官做客《法官来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儿

想開公司怕自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想讓朋友代持股份又怕有風險?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傻傻分不清楚?

別急!因為“法官來了”!

法官来了|“法人”不是好当的 股东不是白当的 吕慧敏法官做客《法官来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儿
法官来了|“法人”不是好当的 股东不是白当的 吕慧敏法官做客《法官来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儿法官来了|“法人”不是好当的 股东不是白当的 吕慧敏法官做客《法官来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儿

6月27 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七庭庭長呂慧敏做客北京時間直播欄目《法官來了》,和您聊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那些事兒!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區別?是不是公司的事法定代表人一個人說了算?

法官来了|“法人”不是好当的 股东不是白当的 吕慧敏法官做客《法官来了》聊聊公司法的那些事儿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實際上是法律上擬製的人,是一個組織是與自然人相對的一個概念。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屬於公司的常設機關,對內享有業務執行權,對外享有公司代表權。

案例

2009年,張某和他的朋友王某、李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文具公司,由張某擔任公司的經理,並且在工商局也將張某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後來由於三個人在經營公司中的理念和思路存在分歧,王某和李某就商議要撤銷張某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但是,由於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王某和李某並沒有履行法律上的相應程序,這家文具公司也並沒有到工商局變更法定代表人,王某和李某隻是口頭通知張某,不允許其再管理公司,並且將公司的公章從張某處取走了。但是事情過了沒多久,這家文具公司就被它的下游供貨商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張某以文具公司的名義與下游供貨商簽訂了採購合同,供貨商將貨物送到公司之後,該文具公司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在這個案件中,文具公司的抗辯意見主要是張某已經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沒有權力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但是人民法院對文具公司的抗辯意見並沒有採納。

法官釋法

法院判決的依據在於,《民法總則》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張某系文具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文具公司的名義與下游供貨商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後果應該由文具公司承擔。王某和李某對於張某權力的限制,並未通知下游供貨商,供貨商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因此這種限制並不能對抗下游供貨商。

從法律上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常設機構,但並不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會是它的權力機構。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大會是它的權力機構。股東會和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要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負責。但是對外來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直接代表公司。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完全沒有關係嗎?在什麼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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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力,不得濫用股東權力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就對公司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出了要求。

如果股東違反上述規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股東是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比如說: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公司清算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未在法定期限內清算;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等情形。

案例

2012年6月,曹某一人出資註冊成立了悅享(化名)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曹某系悅享公司的唯一股東,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由於悅享公司欠付店面租金15萬元被出租人告上了法庭,同時出租人以曹某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為由,要求曹某對公司欠付的租金承擔連帶責任。曹某對公司欠付的租金表示認可,但是辯稱自己的財產沒有與公司的財產混同。但是,曹某在訴訟中不能夠提交悅享公司的完整財務會計賬冊,且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均由曹某的妻子姚某擔任。從出租人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看,2013年、2014年的租金分別是由從曹某個人賬戶和曹某兒子的賬戶支付的。經過法院調查,悅享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賬目從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法院經過綜合審理認定,曹某的財產與悅享公司的財產混同,判決曹某對悅享公司欠付的租金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法

法院判決的依據在於《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相較於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防止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利用公司有限責任來規避合同義務,我國公司法律規範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有別於普通的有限公司。

但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並不因此有別於普通公司,法院仍然要考慮股東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公司法》更多地從技術層面和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設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特定義務,即需要股東來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的財產。

因此在這裡也提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尤其是自然人股東,要依法經營公司,尤其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有什麼區別?當隱名股東有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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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並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上的人。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名實不符”的情況,即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中有記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他人的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與隱名股東向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或者稱為名義股東,這裡的“隱名”或者“顯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稱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中予以記載。

案例

張某是某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2012年的時候張某與另外兩個案外人每人出資50萬元,成立了一家廣告公司。由於國家機關規定公務員不得經商,張某將自己的股份登記在其姐夫李某的名下,雙方簽訂了一個“代持協議”。2017年,李某因為和張某的姐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在起訴離婚前李某就將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權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王某,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也沒有提出異議,並且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事後張某得知此事,以他才是股權的實際出資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李某與王某之前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後法院依法駁回的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法院判決認為,隱名股東在依法顯名之前,其股東身份和權益並不被外人所知。在此情況下,顯名股東擅自以轉讓、設定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時,當受讓的第三人無從知曉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係時,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獲得受讓的股權。儘管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進行賠償,但如果顯名股東沒有償債能力,風險就只能由隱名股東自行承擔。本案中,張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在受讓股權的時候系明知轉讓人李某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為張某,所以張某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張某僅能依據其與李某的約定,另行請求李某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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