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你覺得人販子死刑應該嗎?

雷勳強


當前我們衡量某種犯罪的嚴重程度,一般是以該罪行的“社會危害性”為判斷標準的。人販子將婦女兒童拐賣,不光是毀掉了被拐賣人口的幸福人生,並且將無數幸福家庭毀於一旦,分隔兩地的親人在互相思念當中走向末路。更為嚴重的是,拐賣人口的行為,直接破壞的是我們一直堅持的“天賦人權”的偉大理念,人竟然被當做商品一樣買進賣出,這對於社會風氣的衝擊是非常惡劣的!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是講究罪行法定的原則,可見處罰是重的!目前法律當中仍有缺陷,但正在修改完善。


但是,我們有必要加以極刑嗎,像販毒一樣,殺一儆百,這個就要辯證的看。如果都處以極刑,就會阻礙犯罪分子的悔過之路,犯罪分子出於恐懼心理,是絕不會輕易投案自首的,交代罪行,會給找回孩子帶來更大的困難,甚至會在極端時刻,比如逃跑時將被拐賣人口殺死一了百了,反正殺人和販賣都是死罪。

因此,我不贊成死刑,認為要理性對待,既不能太低,讓他們有恃無恐,也不能太高,催生更多的惡性犯罪事件。同時要提高公安機關破案率,一旦有人犯罪就被抓,那麼就更能夠有效遏制犯罪。這就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讓人販子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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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該不該判死刑,法院會根據情節給個說法,但人販子會給一個家庭帶來極大的悲傷和財力的損失。

記得前段時間看過一期節目,一個家庭在孩子睡覺的時候被人販子抱走了,之後孩子的父母多次吵架,最後被迫離婚,因為母親沒有照顧好孩子……

這個家庭的父親在離婚後繼續打工找孩子,由於長期疲勞得了尿毒症。留給人們是深深的痛和對人販子的痛恨。

還有的家庭,為了找孩子,四處流浪邊打工邊找孩子,弄的家不像家,要錢沒錢等等,這些都是人販子造成的。

類似的例子能說出一大堆,在此不一一講解了。

所以我感覺人販子應該重判再重判再重判!


徐滔澤


孩子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就相當於希望,希望沒有了,這個家也就毀了,從每受害者的心情來講,就是判他們死幾次都無法消除心頭之恨,但判他們死刑真的適合嗎?



對於那些有傷害兒童,使兒童致傷致殘,利用兒童去乞討賺錢,還有進行人體器官交易等殘忍惡劣方式進行謀取利益的行為,甚至導致兒童死亡,這種人販子已經是完全失去人性的,處以極刑是肯定的,他們就是槍斃一百次都不為過。


而另一種,通過盜搶或誘騙兒童,然後將其賣給沒有孩子的家庭去謀利,這種行為雖然對孩子的父母帶來的傷害也是一樣大的,但必定其性質並非以傷害兒童為目的,也就是說情節並沒有嚴重到無法挽回的地步。雖然從所有人的意願方面也都支持判他們死刑,但現實中如果真的這樣立法,恐怕只有可能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假如我們站在人販子的角度去想,如果只要進行過人口販賣就判處死刑,他們必然會變得更加窮兇極惡,假如知道怎麼都是死刑,必然會導致走向極端,一旦發覺事情敗露,就可能危及孩子們的生命,而他們知道只要不對人帶來傷害就罪不至死,這樣對於毫無還手之力的孩子來說,可能多一份生的希望,這也是不對人販子實時死刑條例的主要原因。



所以,我們可能從心情上無法理解法律的判定,但執法部門更多的是考慮不會對受害者產生更多傷害,等於變相保護了更多被拐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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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對於人販子要從重處罰,但也要給於立功贖罪機會,規定販賣兒童數量,如販賣一兒童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販賣兩人二十年以上,販賣三人無期,販賣三人到五人死刑緩期兩年,五人以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上都沒收非法所得上交國庫,外加罰款納入公共基金(類似防拐賣兒童婦女基金),直系親屬記錄檔案。做好社會防範,及時公開人販子信息,警示社會。對出獄人販子,由所在社區或村進行有效防範,加強監督,加強人販子社會責任感和自身能力,自給自足,防止從新走上犯罪道路。

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檢舉拐賣兒童以及交代買賣信息幫助尋回被販賣兒童的適度減少刑法,不得低於十年。


海39736141


人販子犯的人命案雖然不像殺人犯那麼直接,但他的傷害度並不比直接殺人的低。

殺人犯是直接把人殺死了。人死無法挽回,受害家屬已知人已歸天。失去親人的悲痛心情,就如天塌般的噩耗。但這種震痛是較短期的,因為,隨著罪犯的抓獲,判刑和槍決,已以命抵命,此事情就算完結了。受害家屬的傷痛心情,隨著時日的流逝就會慢慢平靜了。



來說人販。人販子雖然不直接傷害人命,但他帶給失去孩子家屬的打擊,比失去人命還要沉痛!因為,失去孩子的父母或家庭,生不見人,死不見屍!叫喊、尋找、失魂落魄、日不思食、夜不能寐,那種煩急心情,比割肉還難受百倍!


有的父母因失去孩子傷心至瘋;有的因失孩子家庭破散;有的因看管不嚴,失去孩子而自責自殘甚至自盡!失去孩子的打擊和悲痛是無期的,只有孩子迴歸懷中才會終止,否則這種折磨會持續一輩子。

據此可見,人販的罪行與殺人犯的罪行同樣重大。性質上看,人販對受害家屬的打擊和傷害,比直接殺人還要嚴重。以此對比,判人販死刑完全是應該的。

我國就因人販判刑過輕,罪不至死,導致歷年歷代滋存人販子。這些人販破壞了無辜的家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使得小孩處處處於丟失風險之中,小孩處處受到偷盜的威脅。因此,希望我們的法律應對人販子加以重判,逢販必死!這樣對人販才會起到震懾作用,使其不敢冒犯,無法生存!。



子濤3699


死刑的話現在已有的受害兒童可能會出現危險,但以後會大大減少受害兒童的出現。

不死刑的話會減少現在已有的受害兒童出現的危險,但是以後還會有源源不斷的兒童受害。

害怕死刑會讓罪犯孤注一擲,所以不敢加以重判,就是對人販子的妥協。以後受害的只會更多。

買家也應該重判,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不是沒有道理的。買賣人口,不能只追究賣人口的,而忽視買人口的。


娛樂思華年


說點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吧!一般偷小孩會給孩子不停的吃鎮靜劑,達到不哭鬧的目的,一直到達目的地,有的可能幾千公里,到了孩子的智商絕對被大打折扣甚至傻掉。拐賣婦女也是一樣,人販子頂上年輕婦女或女孩,然後通過各種手段將女孩騙上車,威逼毆打給女孩吃藥,這種藥直接刺激大腦使人昏睡並且失去記憶,一般會把女孩賣到深山裡,那種地方不通車,一般要走十幾個小時甚至兩三天的山路,由於是成年人,人販子會超大計量給女孩服用鎮靜藥,等到稍微清醒就繼續給吃,直到送至買家,買家付了錢(幾萬甚至十幾萬,這些錢是山裡人幾輩子才攢下的,甚至有的還要東湊西借,負債累累),買家會把“新娘子”放進地窖裡,地窖一般分為兩層,有隔音效果。地窖底層會有碾盤,把女孩的手腳用鐵鏈綁在碾盤上,然後蓋上蓋子,花錢買妻的只為能傳宗接代,女孩在地窖裡直到生孩子才能在幾個人的看護下生產,然後再被放回地窖,時間長了沒病也被逼瘋了。一直到家裡人認為不會跑的情況下才能放出來。朋友的朋友(暫時叫小丫吧。)回老家,家就在大山裡,爺爺是退伍幹部,以前還是個師長。回去後村裡有女人看到外面的生人,以為是找她的,半夜去了好幾次,被抓到後打的半死。第二天小丫就和父母爺爺回市裡,走到半路又碰見一個女人攔車,司機沒敢停,然後小丫一直難過,非要纏著爺爺去縣裡報案,到縣裡,縣裡公安局說這裡有很多這種情況,女孩早早都去城裡打工了 ,男孩子得留下守家種地,百分之八十以上找不到媳婦,只得通過各種渠道買妻,越買越窮,有的家裡祖孫三代都是買的媳婦。縣裡打擊了好多次,可是這些女人要麼是傻子,要麼是瘋子,根本沒辦法溝通,也不知道自己家在哪裡,所以給解救工作帶來非常大的麻煩,況且山裡警力非常有限,大部分村民十分不配合,又不能開槍,所以經常有民警被打的頭破血流,還根本找不到隱藏的地方。這件事最後就不了了之。所以抓到拐賣婦女的必須得吊死在城門樓上示眾。


你幸福我快樂9119040



非浪漫的人


你心愛的狗丟了,你是什麼滋味。你孩子丟了呢?你天天除了喘氣還用想點別的事情麼?為什麼這個明顯比販毒危害性強十倍的犯罪問題需要去討論是否死刑?就是因為我們人口多。不足以引起重視!試想,我們一共只有一百萬兒童。每天拐賣的就有30萬,征服還無動於衷?說到底?拐賣的只佔總人口極少一部分。無關大局穩定的事兒。沒必要搞的你死我活這樣麻煩!拐賣兒童和買兒童如果都可以死刑(本來就是無可爭議的問題),一年之內。拐賣兒童這個詞在中華大地就寫在歷史書上了。不用懷疑。絕對好使。老百姓不是毒販。死和傳宗接代你問問他自己能不能選明白?誰不怕死站出來我瞅瞅!也別說什麼這樣會讓人販子喪心病狂這樣的話,我最不愛聽這個。感情當年因為怕打不過鬼子被人家反噬就束手就擒?自己給自己挖坑埋自己??按照我的想法!人販子和買孩子的應該聖甲蟲進行蟲噬,而且必須公開行刑!


你和手機過去吧


孩子被拐,猶如晴天霹靂,當父母的死的心都有,沒有瘋掉已是萬幸。由此,另外兩個家庭從此也不能過正常的日子,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會為孩子流乾流淚。

特別是孩子,他們失去了爸爸媽媽及所有的親人和溫暖的家,自幼開始,獨自一人,品嚐著大人們都難以嚼咽的痛苦,從此走向另外一個人生。而這種流著血的痛苦,對孩子,對父母,對親人,都將隨其一生。

相對於殺人、放火、販毒犯罪,拐賣兒童犯罪給人們帶來的身心傷害更大,其深度、廣度和長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甚烈甚廣。

所以,支持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者,施以極刑,絕不可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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