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就代表一个家庭。你觉得人贩子死刑应该吗?

雷勋强


当前我们衡量某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一般是以该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标准的。人贩子将妇女儿童拐卖,不光是毁掉了被拐卖人口的幸福人生,并且将无数幸福家庭毁于一旦,分隔两地的亲人在互相思念当中走向末路。更为严重的是,拐卖人口的行为,直接破坏的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天赋人权”的伟大理念,人竟然被当做商品一样买进卖出,这对于社会风气的冲击是非常恶劣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是讲究罪行法定的原则,可见处罚是重的!目前法律当中仍有缺陷,但正在修改完善。


但是,我们有必要加以极刑吗,像贩毒一样,杀一儆百,这个就要辩证的看。如果都处以极刑,就会阻碍犯罪分子的悔过之路,犯罪分子出于恐惧心理,是绝不会轻易投案自首的,交代罪行,会给找回孩子带来更大的困难,甚至会在极端时刻,比如逃跑时将被拐卖人口杀死一了百了,反正杀人和贩卖都是死罪。

因此,我不赞成死刑,认为要理性对待,既不能太低,让他们有恃无恐,也不能太高,催生更多的恶性犯罪事件。同时要提高公安机关破案率,一旦有人犯罪就被抓,那么就更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让人贩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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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法院会根据情节给个说法,但人贩子会给一个家庭带来极大的悲伤和财力的损失。

记得前段时间看过一期节目,一个家庭在孩子睡觉的时候被人贩子抱走了,之后孩子的父母多次吵架,最后被迫离婚,因为母亲没有照顾好孩子……

这个家庭的父亲在离婚后继续打工找孩子,由于长期疲劳得了尿毒症。留给人们是深深的痛和对人贩子的痛恨。

还有的家庭,为了找孩子,四处流浪边打工边找孩子,弄的家不像家,要钱没钱等等,这些都是人贩子造成的。

类似的例子能说出一大堆,在此不一一讲解了。

所以我感觉人贩子应该重判再重判再重判!


徐滔泽


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相当于希望,希望没有了,这个家也就毁了,从每受害者的心情来讲,就是判他们死几次都无法消除心头之恨,但判他们死刑真的适合吗?



对于那些有伤害儿童,使儿童致伤致残,利用儿童去乞讨赚钱,还有进行人体器官交易等残忍恶劣方式进行谋取利益的行为,甚至导致儿童死亡,这种人贩子已经是完全失去人性的,处以极刑是肯定的,他们就是枪毙一百次都不为过。


而另一种,通过盗抢或诱骗儿童,然后将其卖给没有孩子的家庭去谋利,这种行为虽然对孩子的父母带来的伤害也是一样大的,但必定其性质并非以伤害儿童为目的,也就是说情节并没有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虽然从所有人的意愿方面也都支持判他们死刑,但现实中如果真的这样立法,恐怕只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假如我们站在人贩子的角度去想,如果只要进行过人口贩卖就判处死刑,他们必然会变得更加穷凶极恶,假如知道怎么都是死刑,必然会导致走向极端,一旦发觉事情败露,就可能危及孩子们的生命,而他们知道只要不对人带来伤害就罪不至死,这样对于毫无还手之力的孩子来说,可能多一份生的希望,这也是不对人贩子实时死刑条例的主要原因。



所以,我们可能从心情上无法理解法律的判定,但执法部门更多的是考虑不会对受害者产生更多伤害,等于变相保护了更多被拐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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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对于人贩子要从重处罚,但也要给于立功赎罪机会,规定贩卖儿童数量,如贩卖一儿童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贩卖两人二十年以上,贩卖三人无期,贩卖三人到五人死刑缓期两年,五人以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上都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外加罚款纳入公共基金(类似防拐卖儿童妇女基金),直系亲属记录档案。做好社会防范,及时公开人贩子信息,警示社会。对出狱人贩子,由所在社区或村进行有效防范,加强监督,加强人贩子社会责任感和自身能力,自给自足,防止从新走上犯罪道路。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检举拐卖儿童以及交代买卖信息帮助寻回被贩卖儿童的适度减少刑法,不得低于十年。


海39736141


人贩子犯的人命案虽然不像杀人犯那么直接,但他的伤害度并不比直接杀人的低。

杀人犯是直接把人杀死了。人死无法挽回,受害家属已知人已归天。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就如天塌般的噩耗。但这种震痛是较短期的,因为,随着罪犯的抓获,判刑和枪决,已以命抵命,此事情就算完结了。受害家属的伤痛心情,随着时日的流逝就会慢慢平静了。



来说人贩。人贩子虽然不直接伤害人命,但他带给失去孩子家属的打击,比失去人命还要沉痛!因为,失去孩子的父母或家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叫喊、寻找、失魂落魄、日不思食、夜不能寐,那种烦急心情,比割肉还难受百倍!


有的父母因失去孩子伤心至疯;有的因失孩子家庭破散;有的因看管不严,失去孩子而自责自残甚至自尽!失去孩子的打击和悲痛是无期的,只有孩子回归怀中才会终止,否则这种折磨会持续一辈子。

据此可见,人贩的罪行与杀人犯的罪行同样重大。性质上看,人贩对受害家属的打击和伤害,比直接杀人还要严重。以此对比,判人贩死刑完全是应该的。

我国就因人贩判刑过轻,罪不至死,导致历年历代滋存人贩子。这些人贩破坏了无辜的家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小孩处处处于丟失风险之中,小孩处处受到偷盗的威胁。因此,希望我们的法律应对人贩子加以重判,逢贩必死!这样对人贩才会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冒犯,无法生存!。



子涛3699


死刑的话现在已有的受害儿童可能会出现危险,但以后会大大减少受害儿童的出现。

不死刑的话会减少现在已有的受害儿童出现的危险,但是以后还会有源源不断的儿童受害。

害怕死刑会让罪犯孤注一掷,所以不敢加以重判,就是对人贩子的妥协。以后受害的只会更多。

买家也应该重判,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是没有道理的。买卖人口,不能只追究卖人口的,而忽视买人口的。


娱乐思华年


说点大多数人不知道的吧!一般偷小孩会给孩子不停的吃镇静剂,达到不哭闹的目的,一直到达目的地,有的可能几千公里,到了孩子的智商绝对被大打折扣甚至傻掉。拐卖妇女也是一样,人贩子顶上年轻妇女或女孩,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女孩骗上车,威逼殴打给女孩吃药,这种药直接刺激大脑使人昏睡并且失去记忆,一般会把女孩卖到深山里,那种地方不通车,一般要走十几个小时甚至两三天的山路,由于是成年人,人贩子会超大计量给女孩服用镇静药,等到稍微清醒就继续给吃,直到送至买家,买家付了钱(几万甚至十几万,这些钱是山里人几辈子才攒下的,甚至有的还要东凑西借,负债累累),买家会把“新娘子”放进地窖里,地窖一般分为两层,有隔音效果。地窖底层会有碾盘,把女孩的手脚用铁链绑在碾盘上,然后盖上盖子,花钱买妻的只为能传宗接代,女孩在地窖里直到生孩子才能在几个人的看护下生产,然后再被放回地窖,时间长了没病也被逼疯了。一直到家里人认为不会跑的情况下才能放出来。朋友的朋友(暂时叫小丫吧。)回老家,家就在大山里,爷爷是退伍干部,以前还是个师长。回去后村里有女人看到外面的生人,以为是找她的,半夜去了好几次,被抓到后打的半死。第二天小丫就和父母爷爷回市里,走到半路又碰见一个女人拦车,司机没敢停,然后小丫一直难过,非要缠着爷爷去县里报案,到县里,县里公安局说这里有很多这种情况,女孩早早都去城里打工了 ,男孩子得留下守家种地,百分之八十以上找不到媳妇,只得通过各种渠道买妻,越买越穷,有的家里祖孙三代都是买的媳妇。县里打击了好多次,可是这些女人要么是傻子,要么是疯子,根本没办法沟通,也不知道自己家在哪里,所以给解救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况且山里警力非常有限,大部分村民十分不配合,又不能开枪,所以经常有民警被打的头破血流,还根本找不到隐藏的地方。这件事最后就不了了之。所以抓到拐卖妇女的必须得吊死在城门楼上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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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浪漫的人


你心爱的狗丢了,你是什么滋味。你孩子丢了呢?你天天除了喘气还用想点别的事情么?为什么这个明显比贩毒危害性强十倍的犯罪问题需要去讨论是否死刑?就是因为我们人口多。不足以引起重视!试想,我们一共只有一百万儿童。每天拐卖的就有30万,征服还无动于衷?说到底?拐卖的只占总人口极少一部分。无关大局稳定的事儿。没必要搞的你死我活这样麻烦!拐卖儿童和买儿童如果都可以死刑(本来就是无可争议的问题),一年之内。拐卖儿童这个词在中华大地就写在历史书上了。不用怀疑。绝对好使。老百姓不是毒贩。死和传宗接代你问问他自己能不能选明白?谁不怕死站出来我瞅瞅!也别说什么这样会让人贩子丧心病狂这样的话,我最不爱听这个。感情当年因为怕打不过鬼子被人家反噬就束手就擒?自己给自己挖坑埋自己??按照我的想法!人贩子和买孩子的应该圣甲虫进行虫噬,而且必须公开行刑!


你和手机过去吧


孩子被拐,犹如晴天霹雳,当父母的死的心都有,没有疯掉已是万幸。由此,另外两个家庭从此也不能过正常的日子,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会为孩子流干流泪。

特别是孩子,他们失去了爸爸妈妈及所有的亲人和温暖的家,自幼开始,独自一人,品尝着大人们都难以嚼咽的痛苦,从此走向另外一个人生。而这种流着血的痛苦,对孩子,对父母,对亲人,都将随其一生。

相对于杀人、放火、贩毒犯罪,拐卖儿童犯罪给人们带来的身心伤害更大,其深度、广度和长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甚烈甚广。

所以,支持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者,施以极刑,绝不可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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