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豫杜康商業詆毀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調查清樣》—撰文 | 文一刀

2015年,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開始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外包上印出“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字樣,這種強調杜康商標唯一性的競爭手法其實早在30年前就曾被大肆使用過,當時是在原伊川杜康酒廠與鄰縣的汝陽杜康酒廠之間發生,其結果是引發持續多年的“兩伊大戰”,兩家酒廠也相繼被惡性競爭拖垮倒閉。

伊川、汝陽杜康酒廠倒閉後經民間資本接盤後成立了洛陽杜康,在其與鄰省白水杜康的競爭中,洛陽杜康又祭出了強化“唯一”的法寶,這一次則引發了一場持續兩年的“商業詆譭”案。2018年3月16日,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最高院再審後終於塵埃落定,洛陽杜康打出的“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行為被判侵權成立。這個案件由於具有相當豐富的示範引導作用也入選了“2017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並由最高院下發通知供各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鑑。也在相當程度上給杜康商標數十年的紛爭劃定了“標尺線”。

這起“商業詆譭”案的誘因依然是那段特殊的商標演變史。上世紀70年代,根據國家“復興杜康、為國爭光”的有關指示,河南伊川縣、汝陽縣、陝西白水縣這三個與杜康歷史淵源最深的地方相繼建起杜康酒廠。彼時,河南伊川杜康酒廠、河南汝陽杜康酒廠及陝西白水杜康酒廠均生產杜康酒,但也都未以“杜康”作為商標註冊,杜康二字僅作為酒的特定名稱使用。

1980年《關於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之後,伊川、汝陽、白水三家酒廠都在力述自己是杜康的傳人的基礎上提出註冊杜康商標的申請,最終國家商標局制定了“一家註冊,三家共用”的方案,即核准了伊川杜康酒廠的註冊申請,同時由汝陽杜康酒廠、白水杜康酒廠共同無償使用“杜康牌”商標,並要求各方要共同愛護和維護商標信譽,商標上還要註明各自企業的名稱。

1987年,河北省部分地區發生了飲用假杜康酒中毒事件,當時有媒體披露稱假酒都是來自汝陽。“伊川杜康”在宣傳中開始強調自己是杜康商標的合法持有人,並警告消費者認清商標,避免上當。

三十多年過去了,伊川、汝陽兩家杜康酒廠早已破產,被民營資本收購後改頭換面為洛陽杜康。而身處陝西渭南的白水杜康酒廠也幾經改制, 歷經陝西三九杜康酒廠、陝西杜康酒廠、陝西白水杜康酒業集團、陝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演進更迭,其產品的商標基礎是早在1996年就獲批註冊的“白水杜康”。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幾十年間,各家酒企實際使用的區別性標識就是“地名加杜康”的組合方法。洛陽杜康誕生之前為“伊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此後就主要是陝西“白水杜康”與河南方面的區分。各方均為杜康品牌的發展壯大做出了貢獻,都是正宗杜康酒生產企業的觀念早已被廣大消費者所認識和接受,各酒企在品牌塑造中也結合當地特定資源形成了形象區隔,並逐步形成了各自的產品特色和消費群體。

比如,自1975年陝西白水杜康酒廠在杜康當年釀酒遺址杜康溝畔重建後的三十多年裡,其產品文化塑造方面除了有關杜康的部分之外,還結合了陝西白水當地特有的歷史文化資源,最終形成杜康文化、窖址文化、陝西地域文化的融合。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1979年以來,白水杜康在歷次全國評酒中多次獲獎:1984年5月被評為全國優秀旅遊產品,獲“景泰藍”獎盃;同年11月,在輕工部全國酒類質量大賽中獲銅牌獎;1985年被評為陝西省優質產品;1990年又獲全國輕工產品博覽會金獎殊榮;1991年再獲北京國際博覽會金獎榮銜。還有第一屆“唐城杯”、陝西省群眾評議最佳優質產品、陝西省酒類大賽“唐都杯”、第一屆中國藝術節名優酒、首屆中國食品博覽會金獎、全國優質保健“金鶴杯”獎、首屆中國文化名酒、首屆北京國際博覽會銀獎、首屆全國輕工產品博覽會金獎、第二屆北京國際博覽會金獎、中國國際評酒節“榮譽金爵”獎,陝西地方名酒、陝西名牌、中國旅遊產品“金犀牛”獎、首屆中國酒文化節酒類包裝大賽二等獎、陝西省酒類大賽世紀明星酒、世紀精品酒、世紀王牌酒;輕工部質量管理先進單位、省級先進企業、國家質量達標食品、省級檔案管理先進單位、省級雙文明單位、省級誠信單位、省級重合同守信用單位、陝西省2002年白酒質量信得過產品等。

在品牌營銷上,大家也是各顯神通,其中最為矚目的一次事件營銷就是白水杜康的酒麴、窖泥相繼搭載神舟3號、4號、5號、6號、7號和第22顆返回式科學技術衛星,開展空間科學實驗,經太空誘變釀成白酒的出酒率可由原來的40%提高到55%,大麴用量減少了五個百分點。此後白水杜康太空酒已被首都博物館收藏。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陝豫杜康商業詆譭糾紛始末:白水杜康完勝 洛陽杜康難成“唯一”

而到了2015年,洛陽杜康一句“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就展露出其試圖將其他企業幾十年歷史、投入、血汗、辛勞一筆抹殺,甚至是一筆攬進自己懷裡的架勢。白水杜康遂於2016年起訴洛陽杜康商業詆譭,一審、二審勝訴後洛陽杜康赴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申訴,最高法審查過程中主要焦點圍繞在:“洛陽杜康公司在商品外包裝上印刷“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對此最高法裁定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本案中,相關歷史文獻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來就在中國歷史文化中存在著特殊意義,與酒具有密切聯繫。而從本案伊川、白水、汝陽三家杜康酒廠最早均生產“杜康”酒,到後來三家杜康酒廠共同使用“杜康”註冊商標,直至現在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註冊商標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將“杜康”二字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及其所產生的商譽,絕非由某一特定主體所獨創並享有。在目前的市場中,洛陽杜康公司的“杜康”註冊商標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註冊商標均合法存在,洛陽杜康公司明知上述歷史情況,仍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表述,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只有洛陽杜康公司才與“杜康”商標存在唯一對應關係,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與“杜康”商標沒有關係,從而對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評價,並對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譽產生影響。因此,上述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洛陽杜康辯稱其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這一宣傳語是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屬無奈之舉”。而法院判決稱:“雖然經過十多年的時間,三家酒廠都是正宗杜康酒生產企業的觀念被廣大消費者所認識和接受,但是,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無法區分三家酒廠及其相應產品,更不會否定洛陽杜康公司對“杜康”商標的專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天津一中院審理的一次杜康商標侵權案中,相關判決內容、思路與這次最高法的最終認定也相契合。這起訴訟是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起訴陝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天津市中院審理認為:1.杜康信譽是杜康長期提供良好商品和服務在消費者中積累良好的信譽,白水杜康對“杜康”品牌的貢獻不可分割;2、“白水杜康”作為商品名稱的使用方式具有統一的特徵,消費者對白水杜康的商品來源形成穩定的認知。

在判斷商標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方面,天津市一中院認為在判斷混淆可能性時應當考慮產生本案糾紛的特殊歷史背景,因商標共存是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所以在處理涉及兩個註冊商標的侵權案件時,應當做到兩個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標權利人雙方的利益平衡與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平衡。據此,既要注重考查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又要尊重已經形成的市場秩序,尊重消費者已經形成的認知。

基於該邏輯,對於白水杜康公司商標使用中是否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問題,天津一中院著重從兩方面分析:1、白水杜康公司主觀上是否存在攀附原告洛陽杜康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2、相關公眾是否在客觀上將兩者的商品實際區分,是否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

為此,法院分析了白水杜康公司的主觀狀態、消費者的認知習慣、杜康商標紛爭多年的歷史事實、白水杜康商標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後,綜合判定僅憑人為的主觀認知判斷“小白水、大杜康”商標不會對洛陽杜康方面構成侵權。

最終天津中院判定:洛陽杜康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況下,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時“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行為主張不能成立,基於上述理由,原告洛陽杜康認為被訴侵權行為同時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張亦不能成立,駁回洛陽杜康全部訴訟請求。

通過這些法院的調查分析可以看出,白水杜康狀告洛陽杜康“商業詆譭”案的連續三審勝訴並非偶然,而是“以事實為基礎法律為準繩”的精確體現。

從2015年起,洛陽杜康針對白水杜康的商標侵權訴訟突然全面展開,幾年間便發起了三十多起訴訟或行政投訴,白水杜康及終端銷售商、大中小型超市因此被不斷拖入漫長行政調查及司法審理程序,致使大批不願涉及訴訟終端商只能將白水杜康的產品下架。

白水杜康所在的陝西白水縣是國家級貧困縣,白水杜康一直以來是當地扶貧的最重要指望,但近兩年因洛陽杜康對其發起的各類訴訟環繞密佈,為此應接不暇的白水杜康投入在支持當地扶貧工作的精力也倍受打擊,這不啻為這場綿延不絕商標糾紛的另一副作用,亦是一種無言的悲哀。—《調查清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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