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爲別人擔保借錢,借款人沒有還錢,法院能拍賣擔保人唯一的住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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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代償觀點:夫妻債務應該共債共籤,並且只要是正常擔保行為,法院一般也是不會拍賣擔保人唯一住房的。

在擔保的過程中我們難免會遇到有時候債務人到了還款期限還不上錢的情況,而這時候債務人所欠的債務一般則要由擔保人來承擔。不過,我們必須清楚一點,那就是:無論是債務人還是擔保人,其債務問題主要是跟他們個人相關,而不能過多牽涉其家人。然後,咱們再來談這個事件中所涉及的問題,一個是夫妻債務問題,一個則是擔保問題。

首先咱們來說夫妻債務問題,一般像這種涉及擔保問題的事,其擔保則是不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的。畢竟,很多時候擔保可能都是個人出於朋友間的義氣,或者某個協議。即使不需要夫妻另一方參與也可以,所以很多時候可能夫妻一方根本就不知情。

然後根據最高法規定,夫妻債務必須共債共籤,或者有明確地證據表明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而擔保人一般不會從擔保的借款中受益,所以一般就更不會存在夫妻另一方受益的情況。而住房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指定也是不能隨隨便便就被拍賣的。

當然,有時候會涉及到查封的情況,但是這主要是為了調查擔保人是否和借款人之間存在惡意勾結進行詐騙的行為,這也是出於法律的嚴謹性考慮。

然後咱們再來說擔保住房拍賣的問題,作為擔保人來說,那一般情況下是應該為債務人還不起錢負責的。但是,如果是唯一住房的話,那基本上不會被拍賣。

因為,這就涉及到擔保人基本的生存問題了,說現實的一點,如果把擔保人基本的生存物料都拿走了,連人家的生存都成問題了,那還怎麼還錢。畢竟,債務糾紛只是屬於民事糾紛,和人的生命比起來,還是不算事的,這也是我國法律人性化的體現。

當然,如果這種唯一住房是那種大豪宅,是屬於遠遠超過基本生存問題的基礎時,那麼就另當別論了。總不能你住著大豪宅,舒舒服服地,然後欠著人家錢不還吧,這也是不合理的。

總之,當我們在債務糾紛中遇到難以協調的問題時,一定要去找專業的人尋求專業的幫助。法律也會給我們一個最公平、最公正,最人性化的解決方案。


一鍵代償


本問題其實涉及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一是夫妻一方對外的擔保之債是否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是是否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唯一居住的住房。結合最高院案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簡單分析一下。

對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的債務是否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是最高院民一庭在其處理的案件中其實已經表明了態度,即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認定,理由大致是這樣的: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擔的保證債務,如果其在擔保行為中獲得了經濟利益,例如債務人還款後給付了利息,考慮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就可以認定擔保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對該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對於夫妻一方無償對外承擔保證責任產生的債務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擔保人沒有獲得任何利益,自然對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沒有任何經濟幫助,此時擔保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明顯不是共同債務。

對於被執行人唯一的住房是否可以執行,最高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其實有明確的規定,把握的標準其實就是該房屋是否就是一般日常生活需求的住房,只是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參考的是一般人生活標準,對於高檔住房甚至別墅,該查封該拍賣的從來都是可行的。

因此,本問題不夠嚴謹,夫妻擔保之債導致處理唯一住房的情況需要很多條件約束,夫妻擔保之債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唯一住房不必然不能執行,一切都要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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