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抵押且債務逾期後,抵押人跑了該怎麼辦?

【案例簡介】

A以其名下的商場所佔用的房地產為抵押物,以其實際控制的一個空殼公司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用於放高利貸。然而,天有不測風雲,由於放高利貸壞賬率太高,剛開始賺的那些利息全都摺進去不說,跟銀行借的貸款也血本無歸。

A一看局勢不對,連人貸款失蹤跑路了。待貸款期限屆滿,銀行想借款人催債,才發現公司已人去樓空,A也找不到了。於是銀行就手足無措,不知道怎麼辦才好。想起訴公司吧,公司是空殼,賬戶上分文沒有,想查封拍賣商場吧,怕商戶不幹,引起群體性暴亂事件,怕法院不敢執行。

那麼,此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解決呢?

【律師意見】

該銀行發現上述情況後,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債權及抵押權的安全:

1、立即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或起訴實現抵押權,因各地法院實際執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具體情況而不同),並申請訴訟保全,將抵押物----該商場所佔用的房地產的產權予以凍結(具體流程是由法院給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一份保全裁定,凍結該抵押物產權變更,並同時送達一份協助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辦理凍結手續);

2、申請請求管轄法院在該商場顯著位置張貼扣押相關房地產的裁定,並予以公告相關商戶將尚未支付給A的租金直接支付給債權銀行,或先交付至管轄法院,再由法院交付給債權銀行。

以上措施有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也有《物權法》第197條作為依據。

其中,《物權法》第197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而租金就是法定孳息之一,自抵押物----商場佔用的房地產被法院扣押之日起,債權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當然有權收取商戶應付未付給A的租金。

在此處讀者們可能會產生疑惑:不動產能夠被扣押嗎?答案是肯定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對房屋等不動產採取扣押的案例。

另外,原建設部修改並於2001年8月15日頒佈的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8條第(5)項明確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該表述亦可證明作為不動產的房地產是可以被扣押的。

既然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可以被扣押,那麼本案中的債權人銀行自然可以自商場所佔用的房地產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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