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別「急」

大多數人這樣認為,合同一經簽訂,交易雙方就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嚴格履行,合同上的“白紙黑字”是鐵板釘釘,不容置疑。

霸王別“急”

常理的確如此,但也有例外。市場經濟行為中,有些交易方存在明顯的“強勢”和“弱勢”之分。如對於消費者,保險公司、供水供電公司、房地產公司甚至一些快遞公司就處於強勢地位。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這些公司往往將早就擬定好可重複使用並且不讓消費者修改的合同拿出來,急匆匆便讓消費者簽字。而現實中,消費者面對這樣的合同,幾乎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簽訂。

而這些合同一般都隱藏了偏重這些公司利益保護的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意指上述公司的霸王行徑。比如,保險公司規定許多情況是不賠保險金的,供電公司規定是可以隨意斷電的,房地產公司規定免除自己責任的,快遞公司規定弄丟了貨物只賠3倍運費的。如果這些強加於消費者的條款都合法成立,那麼這些弱勢者的利益誰保護?法律天平將嚴重失衡。

不要擔心,法律可以幫助弱勢者。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將作出調整。法律規定,如果某一方利用強勢地位在合同條款中把自己的責任免除掉,那是徒勞的,法律將認定其為無效條款,該其負責還得負責;如果在合同中,某一方想要減輕自己的一部分責任,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更改,那麼其一定要專門提醒對方注意加粗字體,並解釋清楚,企圖矇混過關也不能得逞。

霸王別“急”

我們來看看2012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案例。

張小姐向開發商兆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位於深圳市寶安區的一套商品房,張小姐入住之後,開發商遲遲未給張小姐辦理房產證,拖延了近兩年。於是,張小姐向開發商追索延期辦證違約金數十萬元。張小姐萬萬沒想到在追索過程中,開發商拿出了當初張小姐買房時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附件,其中有一條規定“雙方同意本房地產之《房地產證》的辦證義務和責任由買方承擔:如本地產辦證延期,買方無權就此向賣方主張違約金等款項”,開發商根據這條約定,理直氣壯地拒絕了張小姐的要求。

張小姐看著這份合同附件和自己的簽名,非常氣憤,認為當時開發商根本就沒有提起此事,並且自己根本來不及看就簽了字,這顯然是開發商設置的圈套,對自己非常不公平。經過一番爭論,雙方協商未果,張小姐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主持公道。

霸王別“急”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該合同附件中關於本房地產辦證延期的,張某無權就此向兆某公司主張違約金等款項的約定是兆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排除了兆某公司延期辦證的責任和張某的權利,違反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據此,兆某公司處心積慮設計的霸王條款,雖然得到了張小姐當時的簽字確認,最終還是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律師支招】

如果你企圖設置一些偏重保護自己利益的條款,想做“霸王”,那就不要太心急,一定要充分提醒對方注意合同條款,不能故意瞞著對方,如不與對方進行協商,隨意設定這些“霸王”條款,即使對方簽了字,也可能徒勞;如果你是“霸王條款”的接受者,一定要記住,儘可能保留對方沒有充分警示你,也不和你協商的依據,以便在起訴時告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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