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產生爭議?這招你要學一學!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由於一些地方特定的歷史原因,相關確權制度未得到落實,對於土地相關權屬的爭議在現實中時常會發生。土地糾紛案件中關於土地權屬爭議不在少數,而權屬爭議並不僅僅涉及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權屬爭議更是常見,下面就通過我所最近的勝訴判決給大家講解。

案件的爭議地位於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三才鎮某村,面積為33.618畝。當地十一經濟合作社和十二經濟合作社發生爭議前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水源使用。2002年至2005年,在全縣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期間,十一經濟社和十二經濟社均未主張爭議地的權利,也未進行確權登記發證。2015年,陵水縣政府徵收該水塘用地時,十二經濟社主張爭議地為其所有,十一經濟社提出此地屬於雙方共有。目前此水塘已填平為平地,原地貌已發生改變。2017年7月5日,陵水縣政府作出陵府[2017]76號《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三才鎮xx村第十一、十二經濟社33.618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將爭議的33.618畝土地確權歸我方當事人也就是十二社集體所有。十一經濟社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陵水縣政府作出的76號處理決定。

土地權屬產生爭議?這招你要學一學!

我所王炳峰律師和李青松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經過對案件過程的梳理研究,馬上就著手為案件的庭審做準備。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陵水縣政府作出的76號處理決定既缺乏充分的證據證實,也在該決定中沒有具體認定其內容,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屬於行政行為錯誤。並且對我方提出的主張:如十一經濟社不服該處理決定,應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一經濟社未對涉案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就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裁定駁回十一經濟社的起訴。但一審法院均未採納,判決撤銷了縣政府的76號處理決定。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損害我方合法權益,我方立即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土地權屬產生爭議?這招你要學一學!

我方堅持本案符合複議前置程序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認為,《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覆》進一步明確,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複議前置行為,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生爭議後,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本案中,十一經濟社與十二經濟社就該水塘的權屬發生爭議後,向政府部門申請確權,陵水縣政府作出76號處理決定,該行為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屬於複議前置的行為。綜上,原審判決使用法律和處理結果錯誤,應予撤銷。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並依法駁回了十一經濟合作社的起訴!一審二審的案件受理費由第十一經濟合作社承擔。

土地權屬產生爭議?這招你要學一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