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产生争议?这招你要学一学!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由于一些地方特定的历史原因,相关确权制度未得到落实,对于土地相关权属的争议在现实中时常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在少数,而权属争议并不仅仅涉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权属争议更是常见,下面就通过我所最近的胜诉判决给大家讲解。

案件的争议地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某村,面积为33.618亩。当地十一经济合作社和十二经济合作社发生争议前作为农业生产灌溉水源使用。2002年至2005年,在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期间,十一经济社和十二经济社均未主张争议地的权利,也未进行确权登记发证。2015年,陵水县政府征收该水塘用地时,十二经济社主张争议地为其所有,十一经济社提出此地属于双方共有。目前此水塘已填平为平地,原地貌已发生改变。2017年7月5日,陵水县政府作出陵府[2017]76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才镇xx村第十一、十二经济社33.618亩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33.618亩土地确权归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十二社集体所有。十一经济社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陵水县政府作出的76号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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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炳峰律师和李青松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经过对案件过程的梳理研究,马上就着手为案件的庭审做准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陵水县政府作出的76号处理决定既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也在该决定中没有具体认定其内容,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行政行为错误。并且对我方提出的主张:如十一经济社不服该处理决定,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一经济社未对涉案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就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十一经济社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76号处理决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我方立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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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持本案符合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复议前置行为,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本案中,十一经济社与十二经济社就该水塘的权属发生争议后,向政府部门申请确权,陵水县政府作出76号处理决定,该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属于复议前置的行为。综上,原审判决使用法律和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驳回了十一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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