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關負責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大小油菜


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現在已經成為這個7月最受關注的話題,但是

事實上,當前有三個影響力極為廣泛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二是醫療衛生,三是教育問題。可以說,這三個問題,構成了當前乃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人民群眾關注度最高、受影響面最廣的主流問題。

而長春長生這次的假疫苗問題,牽涉之廣,影響之大,情節之惡劣,應為建國以來的第一大案,對於此類惡性案例,從重從嚴懲處,以儆效尤,還民眾一個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但法治社會,任何懲處,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即使現行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滿足人民的期待。

首先來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長春長生的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藥呢?是否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但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假疫苗已經定性,可是,是否有“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致人嚴重殘疾、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卻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如果檢察院沒有明確的證據,要想判斷為“情節特別嚴重”,恐怕,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請注意,這裡還有一個“其他特別嚴重後果”,試想,幾十萬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引起人民群眾如此廣泛的反響,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希望相關部門對所有使用過疫苗的對象進行跟蹤調查,“狂犬病”屬於世界難題,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導致狂犬病發作,那麼,“情節特別嚴重就成立了。

如果這樣,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的相關責任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就幾乎可以坐實。

在這次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這絕對是一個牽涉到腐敗的窩案!試想,這樣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過層層監管的?這些監管環節,是否從中受益?還有醫療單位,為何要選擇長春長生所生產的疫苗?有媒體報道說,這中間的回扣驚人。這些問題,一經查實,就會有很多的人牽涉其中,受到應有的懲罰。

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在法律的軌道上,對於這類的牽涉廣、影響大、民憤強的大案,審判機關一定要慎之又慎。


七涼以你為癮


長生假疫苗事件,影響極其惡劣,觸及人性底線,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嬰幼兒。挑戰公眾良知。判處死刑一點都不為過。我從四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藥品製假售假和其他產品還有根本的區別。藥品疫苗是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卻從這裡下手,如果不嚴懲,就不能從根本起到威懾遏制的作用。

第二:國家最高層已經相繼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嚴查重判,給人民一個答覆,給老百姓一個放心的醫療環境。

第三: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數量巨大,山東,河北等地已經用到了嬰幼兒身上,讓無數的家庭提心吊膽。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

第四: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嚴重的多。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車之鑑,無視法律。必須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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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有無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關鍵在於以何種罪名定罪,參考當年的三鹿案可以知曉: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 1、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被告人張彥章以同樣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 3、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 4、被告人薛建忠均以同樣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 5、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並銷售給三鹿集團的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6、被告單位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
  • 7、被告人、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468.7411萬元。
  • 8、其他15名被告人
    各獲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過上面的新聞可以知曉三鹿奶粉事件中,多數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含死緩兩年執行),但是注意到的共同點就是數名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的罪名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退一步說本案能否涉及死刑,關鍵看關於案件的定性!

如果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通過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情況下,那麼最重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

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此如果是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那麼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如果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此如果是該罪名的情況下依舊可以判處死刑。

從目前的瞭解到的情況看,本案不涉及製作假藥,而是效價不足問題,所以涉及假藥罪的可能性比較低,但是目前該疫苗確實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所以考慮到案件事實,定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極高!讓我們拭目以待!


麋鹿說法


關於問題疫苗事件,很多人很關心:會不會跟當年三鹿事件一樣,槍斃幾個。

的確,當年三鹿事件的處罰是相當之嚴重的。董事長田文華無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業被罰款4930多萬,三名奶農更是因此被判處死刑。

官方層面,國家質檢總局局長引咎辭職,時任石家莊市委書記、市長、副市長均被免職(後復出)。

但這次假疫苗案,相關責任人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呢?

我們只談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定格刑罰是無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頂格處罰並沒有那麼簡單。首先得有主觀上的造假故意,然後要有非常巨大的銷售額,最後還要非常嚴重的對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華就是頂格判罰。

但長生疫苗案,客觀上來說,雖然是黑心至極,但到目前來說只是效價不達預期,還沒有報道有實際危害案例,所以,很遺憾,即便是以此罪處罰,也不會到無期這種級別,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話沒說完。

假疫苗案背後,有很深的行賄受賄黑幕,這裡邊要扒起來,具體金額有多少,行賄對象有多少,都還不知道。

刑法對對犯行賄罪的處罰是這樣規定的: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等待黑料繼續被爆出,我希望為那些良心壞掉的人的刑罰上加一個期限:那就是無期!


科學重口味


震驚全國的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在昨天終於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涉案的董事長高俊芳等15人被長春警方刑事拘留!

邁進看守所大門的那一刻,我不知道這位曾經叱吒風雲的高俊芳其內心作何感想,在她視人命為草芥大肆造假的時候可曾想到會有如今的待遇?

都說“人命關天”,疫苗作為一種特殊藥品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並且關乎我們的生命安全。因此,當我們得知長生生物這家所謂的“正規”醫藥公司居然為了利息置公眾的生命健康於不顧大肆造假時,我相信我們所有人的內心都是無比憤怒的!

作為長生生物的董事長高俊芳還有一眾高管在此次的假疫苗事件中難辭其咎,真正罪魁禍首非其莫屬。

她們犧牲公眾的健康乃至人命換來了她們的鉅額財富、奢靡生活,而公眾卻被矇在鼓裡,如同耍猴一般戲弄了所有人!

我不相信因果論,但是有時候真的是——人在做,天在看!報應來的就是這樣突然,對於公眾而言高俊芳等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雖然幾乎我們所有人都希望高俊芳早日領死,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應被輿論所左右,我相信警方會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不偏不倚地偵辦此案。

從目前來看,警方在公佈對高俊芳等人採取刑拘措施時並未公佈她們具體涉嫌的罪名,由此我認為警方的做法即使正確的也是慎重的。

不管高俊芳等人具體涉嫌什麼罪名,其行為涉嫌犯罪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個人認為警方刑拘時定性的罪名恐怕是生產銷售劣藥的可能性居多,這個罪名只是根據現有證據初步偵查的結果。但是如果就此公佈該罪名,很可能會有部分公眾不予理解認為警方有避重就輕或者袒護包庇之嫌,因為這個罪名在法律上罪不至死。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一案所涉甚多牽連甚廣,相信隨著警方調查取證工作的不斷深入可能會有新的犯罪事實浮出水面,會有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網!屆時新帳舊賬一起算,高俊芳所涉嫌罪名恐怕會有新的突破,會被會被法院判處死刑很難說了!

總的來說如今的高俊芳活著浪費糧食、死了浪費土地,除了下十八層地獄我實在想不到她還有什麼更好的去處!



通城丹妹


這種可能性是大概率事件,非常有可能發生!

此次疫苗事件,可以與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相提並論了,性質一樣的惡劣,挑動了所有國人的神經,這一次,沒有人能置身事外,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

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共有21人被判刑,其中兩名主犯張玉軍和耿金平被判處死刑,一個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個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二人都已在當年的11月伏法謝罪於天下。還有三個犯罪分子高俊傑、

張彥章、薛建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

而跟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一樣,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因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2014年,已經72歲的田文華因為減刑,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8年。除了刑罰處罰之外,田文華還被並處罰金2468.7411萬元。

除了田文華外,三鹿集團的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也被處有期徒刑,刑期分別是15年、8年和5年。

大家耐心看完,還沒結束呢,三鹿集團本身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4937.4822萬元。

此次國家重拳出擊,此事肯定不會輕飄飄地結束,長春長生的一些人就等著刑罰的懲罰吧,而且我敢保證,受處理的肯定也不是長春長生公司的這一干人等!我們希望以此事為契機,大力整頓疫苗行業,出臺《疫苗法》,對疫苗生產、運輸等全流程進行把關,釐清各部門的職責,還社會一個可可信賴的疫苗!


打虎拍蠅


在李克強總理和習近平主席相繼下令嚴查疫苗事件後,我就知道這次事件已經不可能再是普通的行政處罰可以處理了,該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刑事責任也是絕對逃不掉的了,至於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我們先來看一下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量刑,那些犯罪分子是怎麼被判刑的!

2009年,石家莊中院就三鹿奶粉導致多名嬰幼兒患上腎結石的事件進行了判決:

1.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有兩個人:一個是被告人張玉軍,他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生產、銷售毒奶粉,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一個耿金平,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同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兩人於2009年11月24日被執行死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彥章、被告人薛建忠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高俊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對於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判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

5 以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次長春長林公司爆發的問題疫苗事件和當時三鹿公司爆發的“毒奶粉”事件的性質同樣惡劣,一個是直接注射進人體的藥品,一個是直接吃進人體的奶粉,如果一但出問題,他們對人體造成的損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只不過不同的是當時的“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出了多起嬰兒受損的事件,所以幾乎涉案的責任人都被判刑了,目前問題疫苗事件還沒有爆發出多起人身損害事件,所以目前只可能涉嫌的犯罪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並不算嚴重,只希望本次案件受害者能自發組織起來維權,向公安機關報送該企業違法犯罪的事實,將罪名上升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定的多數人受到傷害),這樣參照上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那要判處死刑的機率就會大很多,否則可能最高只是判處無期徒刑。


李欽宇


這幾天,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轟動了全國各地,對社會的危害性造成極大的影響。特別是幾十萬的假疫苗注射到嬰幼兒體內,造成的不良後果不堪設想。由此可見,國家技術監督質檢部門配合公安幹警,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廠家施行不定期的嚴格檢查,一旦發現偽劣假冒商品,必須封鎖沒收,並對當事負責人嚴格調查根源,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注射到人體內的各種防治疫苗,國家藥品質檢衛生部門非常重視,嚴格把關,畢竟關係到每個患者的身體健康。

長春長生疫苗設計範圍廣(生產數目多,全國各地都有,金額巨大),屬長春藥品知名企業。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較大的利潤,弄虛造假,不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一切都向錢看。然而好景不長,假疫苗在市場始終站不穩腳,被撤底推翻了。

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引起了全國十三億同胞們的高度關注,特別是我們的習主席和李總理對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非常重視,並做出重要批示:“一定要嚴查,對涉嫌違法人要嚴懲,要給全國各族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目前國務院工作調查組和公安幹警正在對長春長生假疫苗商家負責人董事長高某某進行嚴格審核。從7月23日得到的最新消息,長春長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長高某某和5名相關責任人已刑事拘留(三名高官和二名中層管理人員),並進行相關調查。若幾十萬的假疫苗注射到嬰幼兒體內造成疑難雜病後遺症,有可能長春長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長被判處死緩,並沒收財產,其餘的5人被判無期徒刑。若幾十萬的假疫苗注射到嬰幼兒體內沒造成多大的危害性,不影響嬰幼兒身體健康,有可能長春長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長高某某罰款,並判幾年的有期徒刑,其餘的5名相關負責人罰點款,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引以為鑑,人在做,天在看,誰是誰非,心靈自知。做人要心安理得,問心無愧;做事要腳踏實地,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才受人尊重呀!






董永根


會不會因為這個事情,長生老闆及相關責任人就要被判死刑?我覺得可能性不大,除非後面有出現系列因為打了假疫苗後,導致嚴重後果事件發生,而且,必須確定是因為使用了長生生產的假狂犬疫苗,才極有可能出現重判。

雖然,很多人都大叫要判死刑,殺一儆百、以儆效尤。但就目前的情況來說,還沒有達到要判死刑的地步,這裡有幾個因素:

1、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疫苗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藥品,對於長生生產的假疫苗,如何懲罰、如何判刑,其實,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支撐。所以,說要判死刑的,也只是一時氣憤而已。

2、還沒有明顯嚴重後果。這個是一個判刑標準,即便是生產了假疫苗,但只是沒有起到預防的效果,也沒有因為假疫苗帶來嚴重的後果,就很難予以重刑。

3、三鹿奶粉事件是個參考標準。三鹿奶粉事件,嚴格來說,比這個嚴重多了,因為它不僅傷害的是孩子,而且已經造成了大量喝了三鹿奶粉後,造成很多嚴重後果,三鹿奶粉老闆最後也沒有判死刑,這就說明,問題還沒有達到要判死刑地步。

4、不判死刑,並不代表不判刑。長生老闆和涉事相關人員,一輩子坐牢是肯定的。20年以上,嚴重點,無期徒刑。此外,長春長生企業也會跟三鹿奶粉一樣的結果,那就是,等待破產吧,相關員工趕緊找下家吧,企業破產是遲早的事情。 此外,如此惡劣事件,我相信,隨著調查組的深入調查,相關利益鏈的涉事方,一定也會被揪出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長生疫苗事件中的主要負責人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首先,本次疫苗事件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質疫苗;按照當前的有關法律法規被處以非法所得的三倍處罰,但是事情還未完結。

劣質和假的藥品區別:

藥品成份含量不足即為劣質。劣質藥品注射到人體的後果是沒有治療或者預防疾病的作用,也延誤治療或者預防時機。儘管數量大、影響極壞,處罰的量刑也在死刑之下。

所謂假藥,製造材料不僅僅是劣質,也有可能不是藥物,使用到人體之後首先是毒副作用的問題,不但不能治病防病,致命都有可能,不良商家制造假藥類似於謀財害命,判處死刑也不過分。

所以製假售假和劣質是有本質區別的。但是在藥品食品方面做手腳的,國家肯定零容忍,罰款是次要的,相信最後必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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