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大小油菜


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现在已经成为这个7月最受关注的话题,但是

事实上,当前有三个影响力极为广泛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二是医疗卫生,三是教育问题。可以说,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受影响面最广的主流问题。

而长春长生这次的假疫苗问题,牵涉之广,影响之大,情节之恶劣,应为建国以来的第一大案,对于此类恶性案例,从重从严惩处,以儆效尤,还民众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但法治社会,任何惩处,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即使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民的期待。

首先来看《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长春长生的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药呢?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假疫苗已经定性,可是,是否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致人严重残疾、三人重伤、十人以上轻伤”,却并没有直接的证据!

如果检察院没有明确的证据,要想判断为“情节特别严重”,恐怕,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请注意,这里还有一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试想,几十万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引起人民群众如此广泛的反响,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希望相关部门对所有使用过疫苗的对象进行跟踪调查,“狂犬病”属于世界难题,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导致狂犬病发作,那么,“情节特别严重就成立了。

如果这样,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几乎可以坐实。

在这次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这绝对是一个牵涉到腐败的窝案!试想,这样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过层层监管的?这些监管环节,是否从中受益?还有医疗单位,为何要选择长春长生所生产的疫苗?有媒体报道说,这中间的回扣惊人。这些问题,一经查实,就会有很多的人牵涉其中,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轨道上,对于这类的牵涉广、影响大、民愤强的大案,审判机关一定要慎之又慎。


七凉以你为瘾


长生假疫苗事件,影响极其恶劣,触及人性底线,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婴幼儿。挑战公众良知。判处死刑一点都不为过。我从四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药品制假售假和其他产品还有根本的区别。药品疫苗是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却从这里下手,如果不严惩,就不能从根本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

第二:国家最高层已经相继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严查重判,给人民一个答复,给老百姓一个放心的医疗环境。

第三: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数量巨大,山东,河北等地已经用到了婴幼儿身上,让无数的家庭提心吊胆。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第四: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严重的多。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车之鉴,无视法律。必须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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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有无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以何种罪名定罪,参考当年的三鹿案可以知晓: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1、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被告人张彦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 3、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4、被告人薛建忠均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 5、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6、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
  • 7、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 8、其他15名被告人
    各获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过上面的新闻可以知晓三鹿奶粉事件中,多数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含死缓两年执行),但是注意到的共同点就是数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退一步说本案能否涉及死刑,关键看关于案件的定性!

如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通过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情况下,那么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

如果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如果是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如果是该罪名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判处死刑。

从目前的了解到的情况看,本案不涉及制作假药,而是效价不足问题,所以涉及假药罪的可能性比较低,但是目前该疫苗确实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所以考虑到案件事实,定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极高!让我们拭目以待!


麋鹿说法


关于问题疫苗事件,很多人很关心:会不会跟当年三鹿事件一样,枪毙几个。

的确,当年三鹿事件的处罚是相当之严重的。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业被罚款4930多万,三名奶农更是因此被判处死刑。

官方层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均被免职(后复出)。

但这次假疫苗案,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我们只谈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定格刑罚是无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顶格处罚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得有主观上的造假故意,然后要有非常巨大的销售额,最后还要非常严重的对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华就是顶格判罚。

但长生疫苗案,客观上来说,虽然是黑心至极,但到目前来说只是效价不达预期,还没有报道有实际危害案例,所以,很遗憾,即便是以此罪处罚,也不会到无期这种级别,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话没说完。

假疫苗案背后,有很深的行贿受贿黑幕,这里边要扒起来,具体金额有多少,行贿对象有多少,都还不知道。

刑法对对犯行贿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等待黑料继续被爆出,我希望为那些良心坏掉的人的刑罚上加一个期限:那就是无期!


科学重口味


震惊全国的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在昨天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涉案的董事长高俊芳等15人被长春警方刑事拘留!

迈进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我不知道这位曾经叱咤风云的高俊芳其内心作何感想,在她视人命为草芥大肆造假的时候可曾想到会有如今的待遇?

都说“人命关天”,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并且关乎我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当我们得知长生生物这家所谓的“正规”医药公司居然为了利息置公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大肆造假时,我相信我们所有人的内心都是无比愤怒的!

作为长生生物的董事长高俊芳还有一众高管在此次的假疫苗事件中难辞其咎,真正罪魁祸首非其莫属。

她们牺牲公众的健康乃至人命换来了她们的巨额财富、奢靡生活,而公众却被蒙在鼓里,如同耍猴一般戏弄了所有人!

我不相信因果论,但是有时候真的是——人在做,天在看!报应来的就是这样突然,对于公众而言高俊芳等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虽然几乎我们所有人都希望高俊芳早日领死,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应被舆论所左右,我相信警方会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侦办此案。

从目前来看,警方在公布对高俊芳等人采取刑拘措施时并未公布她们具体涉嫌的罪名,由此我认为警方的做法即使正确的也是慎重的。

不管高俊芳等人具体涉嫌什么罪名,其行为涉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个人认为警方刑拘时定性的罪名恐怕是生产销售劣药的可能性居多,这个罪名只是根据现有证据初步侦查的结果。但是如果就此公布该罪名,很可能会有部分公众不予理解认为警方有避重就轻或者袒护包庇之嫌,因为这个罪名在法律上罪不至死。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一案所涉甚多牵连甚广,相信随着警方调查取证工作的不断深入可能会有新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届时新帐旧账一起算,高俊芳所涉嫌罪名恐怕会有新的突破,会被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很难说了!

总的来说如今的高俊芳活着浪费粮食、死了浪费土地,除了下十八层地狱我实在想不到她还有什么更好的去处!



通城丹妹


这种可能性是大概率事件,非常有可能发生!

此次疫苗事件,可以与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相提并论了,性质一样的恶劣,挑动了所有国人的神经,这一次,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

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共有21人被判刑,其中两名主犯张玉军和耿金平被判处死刑,一个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二人都已在当年的11月伏法谢罪于天下。还有三个犯罪分子高俊杰、

张彦章、薛建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

而跟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一样,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因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过2014年,已经72岁的田文华因为减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除了刑罚处罚之外,田文华还被并处罚金2468.7411万元。

除了田文华外,三鹿集团的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也被处有期徒刑,刑期分别是15年、8年和5年。

大家耐心看完,还没结束呢,三鹿集团本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937.4822万元。

此次国家重拳出击,此事肯定不会轻飘飘地结束,长春长生的一些人就等着刑罚的惩罚吧,而且我敢保证,受处理的肯定也不是长春长生公司的这一干人等!我们希望以此事为契机,大力整顿疫苗行业,出台《疫苗法》,对疫苗生产、运输等全流程进行把关,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还社会一个可可信赖的疫苗!


打虎拍蝇


在李克强总理和习近平主席相继下令严查疫苗事件后,我就知道这次事件已经不可能再是普通的行政处罚可以处理了,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也是绝对逃不掉的了,至于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我们先来看一下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量刑,那些犯罪分子是怎么被判刑的!

2009年,石家庄中院就三鹿奶粉导致多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的事件进行了判决: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两个人:一个是被告人张玉军,他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生产、销售毒奶粉,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个耿金平,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两人于2009年11月24日被执行死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彦章、被告人薛建忠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对于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

5 以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次长春长林公司爆发的问题疫苗事件和当时三鹿公司爆发的“毒奶粉”事件的性质同样恶劣,一个是直接注射进人体的药品,一个是直接吃进人体的奶粉,如果一但出问题,他们对人体造成的损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只不过不同的是当时的“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出了多起婴儿受损的事件,所以几乎涉案的责任人都被判刑了,目前问题疫苗事件还没有爆发出多起人身损害事件,所以目前只可能涉嫌的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并不算严重,只希望本次案件受害者能自发组织起来维权,向公安机关报送该企业违法犯罪的事实,将罪名上升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要求有不定的多数人受到伤害),这样参照上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判决,那要判处死刑的机率就会大很多,否则可能最高只是判处无期徒刑。


李钦宇


这几天,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轰动了全国各地,对社会的危害性造成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几十万的假疫苗注射到婴幼儿体内,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国家技术监督质检部门配合公安干警,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厂家施行不定期的严格检查,一旦发现伪劣假冒商品,必须封锁没收,并对当事负责人严格调查根源,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注射到人体内的各种防治疫苗,国家药品质检卫生部门非常重视,严格把关,毕竟关系到每个患者的身体健康。

长春长生疫苗设计范围广(生产数目多,全国各地都有,金额巨大),属长春药品知名企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较大的利润,弄虚造假,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一切都向钱看。然而好景不长,假疫苗在市场始终站不稳脚,被撤底推翻了。

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引起了全国十三亿同胞们的高度关注,特别是我们的习主席和李总理对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非常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一定要严查,对涉嫌违法人要严惩,要给全国各族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目前国务院工作调查组和公安干警正在对长春长生假疫苗商家负责人董事长高某某进行严格审核。从7月23日得到的最新消息,长春长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长高某某和5名相关责任人已刑事拘留(三名高官和二名中层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调查。若几十万的假疫苗注射到婴幼儿体内造成疑难杂病后遗症,有可能长春长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长被判处死缓,并没收财产,其余的5人被判无期徒刑。若几十万的假疫苗注射到婴幼儿体内没造成多大的危害性,不影响婴幼儿身体健康,有可能长春长生假疫苗商家董事长高某某罚款,并判几年的有期徒刑,其余的5名相关负责人罚点款,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引以为鉴,人在做,天在看,谁是谁非,心灵自知。做人要心安理得,问心无愧;做事要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才受人尊重呀!






董永根


会不会因为这个事情,长生老板及相关责任人就要被判死刑?我觉得可能性不大,除非后面有出现系列因为打了假疫苗后,导致严重后果事件发生,而且,必须确定是因为使用了长生生产的假狂犬疫苗,才极有可能出现重判。

虽然,很多人都大叫要判死刑,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还没有达到要判死刑的地步,这里有几个因素:

1、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疫苗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对于长生生产的假疫苗,如何惩罚、如何判刑,其实,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所以,说要判死刑的,也只是一时气愤而已。

2、还没有明显严重后果。这个是一个判刑标准,即便是生产了假疫苗,但只是没有起到预防的效果,也没有因为假疫苗带来严重的后果,就很难予以重刑。

3、三鹿奶粉事件是个参考标准。三鹿奶粉事件,严格来说,比这个严重多了,因为它不仅伤害的是孩子,而且已经造成了大量喝了三鹿奶粉后,造成很多严重后果,三鹿奶粉老板最后也没有判死刑,这就说明,问题还没有达到要判死刑地步。

4、不判死刑,并不代表不判刑。长生老板和涉事相关人员,一辈子坐牢是肯定的。20年以上,严重点,无期徒刑。此外,长春长生企业也会跟三鹿奶粉一样的结果,那就是,等待破产吧,相关员工赶紧找下家吧,企业破产是迟早的事情。 此外,如此恶劣事件,我相信,随着调查组的深入调查,相关利益链的涉事方,一定也会被揪出来。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长生疫苗事件中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首先,本次疫苗事件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质疫苗;按照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处罚,但是事情还未完结。

劣质和假的药品区别:

药品成份含量不足即为劣质。劣质药品注射到人体的后果是没有治疗或者预防疾病的作用,也延误治疗或者预防时机。尽管数量大、影响极坏,处罚的量刑也在死刑之下。

所谓假药,制造材料不仅仅是劣质,也有可能不是药物,使用到人体之后首先是毒副作用的问题,不但不能治病防病,致命都有可能,不良商家制造假药类似于谋财害命,判处死刑也不过分。

所以制假售假和劣质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在药品食品方面做手脚的,国家肯定零容忍,罚款是次要的,相信最后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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