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辦理涉衆型金融犯罪案件要防止引發次生風險

最高檢: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要防止引發次生風險

(資料圖)

正義網北京7月12日電(記者於瀟)“檢察機關將採取多重措施,積極查辦、防治涉眾型金融犯罪,服務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落實,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今天舉行的主題為“加強案例指導,依法懲防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涉眾型金融犯罪隱蔽性、欺騙性強,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長期以來,一直是檢察機關查處和打擊的重點。

近年來,涉眾型金融犯罪呈現發案率高、危害性極大趨勢,在打擊涉眾型金融犯罪方面,檢察機關有哪些具體舉措?

“一是要持之以恆加大對涉眾型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萬春指出,檢察機關要立足法律監督職責,始終堅持“嚴”字當頭,加強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強化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依法持續加大對涉眾型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始終保持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要健全辦案機制制度,發揮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的作用,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指導、督辦力度。要充分利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現金融犯罪案件線索,強化立案監督。要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穩步推進訴訟進程。

“二是要把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的查辦和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防止引發次生風險。”萬春指出,檢察機關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要注重風險評估預警,做到依法處置、輿論引導、風險防控“三同步”。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要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對涉案款物進行專門審查,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對贓款贓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要實現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既精準打擊,又妥善處置,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是要結合辦案推進金融監管,強化犯罪預防。”萬春指出,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是防控涉眾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檢察機關要通過辦案,立足檢察職能,針對金融監管提出檢察建議,促進相關部門堵漏建制,完善相關預防預警措施。同時,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結合涉眾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辦理,廣泛開展以案釋法等金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廣大群眾養成金融法治觀念,增強金融風險意識,提高識別和抵制金融騙局能力,理性投資、依法維權,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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