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訴這家公司?

藍楓5


我來分析一下,若想要起訴“長春長生”公司所需要具備的條件,你就會發現簡直“比登天還難。”


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一,侵權行為,二,損害後果,三,因果關係。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告:國家藥監局對長春長生有限公司生產現場進行飛行檢查,發現狂犬疫苗造假”,所以肯定,長春長生存在侵權行為。

二、損害後果

在疫苗事件後,丁香醫生及時給出專業解答“被爆出的兩批次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合格,可能影響免疫保護效果”。根據丁香醫生的專業解答“打了疫苗並沒有損害後果的發生,只是免疫效果受到影響。”

三、因果關係

讀書時,我有一位同學特別拼命地掙錢,我問她“為什麼這麼拼”?她說“她需要給她弟弟治病,”我問“她弟弟得了什麼病?”


她說“她弟四年級時打了一針疫苗,從那以後不能招風,招風連骨頭節子都疼,他們家找過疾控中心,生產商,然而給的答覆均是疫苗存在個體風險,她弟就屬於那萬分之幾的個體風險。”

你看,是不是很難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呢?如果打疫苗造成了損害,完全可以說是“個體風險。”

因此,除非是提起公益之訴,否則我認為個體很難以“侵權”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起訴。


雖然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出了問題,

但是我不建議各位家長因噎廢食,該打的疫苗還是需要打,就像給電腦安裝殺毒軟件一樣,不安裝也無所謂,大不了死機重啟,可是孩子畢竟不能夠重啟。也拜託藥監局的人能夠更加負責,為孩子負責,為國家的未來負責。


幸福媽媽的秘密


1、法院不會受理,按民讓刑原則,要等到刑事責任認定並判決生效後,才能受理民事。

2、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很辛苦,要有鑑定結果,該結果能夠證明接種不合格疫苗對使用者造成了生命健康的損害,我國民事法律的原則是結果補償原則,不是規程懲罰原則,即便你勝訴了,但賠償的數額不會向西方國家哪樣賠的很多。

3、本起事件(或案件)處理的政治意義(依法治國)遠遠大於判決結果的本身,所以依法治國的道路仍然是漫長的,正所謂:正義永遠不會缺失一樣!

4、現階段司法改革的目的,不是簡單的糾正一些冤案、錯案,不是追究幾個違法行為人的問題,而是要通過依法治國的決心,重樹重建全社會的信用體系,企業家要有社會責任,要有良知,如若不然的話,假藥、假貨還會充斥市場。

最後,向那些不慎接種疫苗的孩子們道一聲—-上帝保佑你們一切平安!


杜律師遼寧-撫順104138110


直接說案例吧。

2005年6月22日,8歲多的男童夏富興因被自家飼養的小狗咬傷而到潤光公司衛生所注射狂犬疫苗,該批疫苗是衛生所花費從青州市疾控中心處購買,品牌為長生公司狂犬疫苗。

夏富興打了疫苗之後,隨後其雙目幾近失明,一隻眼睛視力降到0.1,另一隻僅有光感,被醫生診斷為二級殘疾。

受害人起訴衛生所和疾控中心

夏富興的父母選擇了起訴潤光衛生所和青州市疾控中心,法院判決潤光公司賠償該男子共計約76.5萬元,同時判青州市疾控中心無責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是疫苗缺陷,生產企業長生就是賠償責任人,但是受害人可以只起訴銷售企業疾控中心和衛生所,衛生所和疾控中心賠償後,可以向長生追償。


如果疫苗沒問題,那就是意外事件,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按規定,也是疫苗企業進行補償。注意,這裡是補償,不是賠償,是一種人道主義救助,不是侵權責任賠償。

衛生所起訴長生:長生先敗訴,後勝訴

因此,潤光公司以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疫苗生產企業長生公司行使追償權,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夏富興產生的異常反應與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關聯性,該症狀符合狂犬疫苗導致顱腦變態反應炎症的罕見不良反應特點,該現象屬於醫療意外情形。

因此該損失應由長生公司依法予以補償。因此判決長春長生公司承擔潤光公司經濟損失的80%(約61.2萬元),但是長春長生不服,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院再審認為:長生無責

長春長生無責任,不用賠償61.2萬元給潤光診所,理由是潤光診所無法對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應認定涉案狂犬醫療為合格醫療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長生也不用對男童夏富興承擔補償責任,因為既無法確認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也無法確認是長生的疫苗質量問題造成的致盲。

所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在接種疫苗後,引起的器官和功能損害,但是各方都沒有過錯的的藥品不良反應,也就是說,如果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況,則意味著疫苗本身沒問題,無過錯,屬於正常的藥品不良反應,出現這種情況,會根據疫苗種類,有的有國家財政負責補償受害人,有的則是由疫苗企業負責補償受害人。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如果本案中疫苗無問題,各方都沒有責任,那男童夏富興的致殘就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該由企業夏富龍補償。但是,本案中,高院認為,北京法源科學證據鑑定中心並非法定的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的鑑定機構,無權對是否構成接種異常反應作出認定結論,因此,疫苗企業不用承擔補償責任。

同時,本案中,已經確認疫苗無問題,因此,疫苗本身不是造成致盲的原因,因此,疫苗企業不用承擔侵權責任賠償。

總而言之,高院再審認為,長生醫藥的疫苗,本身沒有問題,因為不用賠償診所;同時又因為鑑定機構不合格,也不用補償夏富興小朋友。

但是,如果僅僅因為鑑定機構不合格,就判定長生不用承擔補償責任,未免稍顯草率。正確的做法,難道不是應該根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辦法》,要求原告企業潤光政所申請合法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流程再作出判決不可麼?

夏富興小朋友現在怎麼樣了?

根據2008年半島晨報的一篇報道《男孩注射3針狂犬疫苗雙目失明 向診所索賠92萬》,夏富興在2008年接受了一次手術:手術前左眼0.03,右眼只有2米遠的光感。手術後,左眼已達0.12,右眼恢復到5米遠的光感。醫生表示,預計3個月後,他的視力會恢復得更好。

祝福這個孩子。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感謝邀請。作為一個受害者,我對長春長生可謂切齒痛恨!對這家無良公司,起訴它是我們受害者應得的權利。其實即使賠償了,也於事無補,畢竟像狂犬病這樣的一類疫苗,關係到人命!

我是5月14日被狗咬的,在我們這裡的防疫站打了四針疫苗,期間因為要出門,在惠州打了第五針,其餘的都在本地打的。當時我去外地前,特意去防疫站要了疫苗拍了一下,想去外地打同樣的牌子,所以對疫苗是什麼牌子的印象深刻。

而今疫苗的問題暴露出來了,不少同事同學都關心我,問我沒事吧?說我太衰了。我只有苦笑,說沒事是假的!打完疫苗一個多月了,現在被狗的傷口還是那麼紅腫,鼓起一個肉包。同時本人最近也是疲乏無力,總咳嗽。要說和疫苗有關係,有點牽強,但是說沒關係,換了你會信嗎?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陰影,畢竟狂犬病潛伏期很長的,現在沒事不代表將來沒事。

狂犬病一旦發作,致死率百分之百。連狂犬疫苗都敢造假,可見這些人何等喪心病狂。這種行為,和間接殺人差不多,應該重判。

而今又爆出來長春長生兩年前別的疫苗也有問題,真是觸目驚心,畢竟兒童是祖國的未來。這樣的無良企業,已經沒有存在必要了,廣大受害者應該聯合起來索賠,讓他們賠到傾家蕩產為止,告到讓負責人去坐牢。

不過時過境遷,有多少人會保留當初打疫苗的單子呢?即使有,估計單子上也不會標註疫苗生產廠家。所以我覺得索賠難度比較大,比當初的三鹿奶粉索賠要難得多。接下局面演變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走向佳美


當你知道長生生物,武漢生物,深圳康泰,北京民海,還有江蘇延申都是同樣的三個人控股的,同樣的老闆,我深陷絕望之中,我家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這幾個公司的疫苗,透心涼,心飛揚..............


PACTDATA


我和大家一樣,非常痛恨這家企業,也非常想追究這個企業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但是從那個目前來說,長春長生企業只收到了行政處罰,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方面都沒有被追究,那所有受害的家庭是否能聯合起來對這家公司進行集體訴訟呢?從目前的情況來說,很難!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無論是由於產品缺陷導致他人人身損害,還是一般的侵犯他人身體權、健康權的案件,都要具備侵權的損害結果,就是要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才能對生產的企業進行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從目前的情況來說,雖然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屬於劣藥,但是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其對注射疫苗的人造成了人身損害,因此不具備損失事實,所以是不能通過訴訟要求該企業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的。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追究企業的民事責任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有人因注射了長春長生企業的疫苗而造成了身體的損害,或者其注射了該企業的狂犬病疫苗、白百破疫苗沒有效果,導致注射疫苗的人患上了狂犬病、破傷風、百日咳、白喉,那我們就可以認定發病的原因因為該企業的疫苗沒有起到該有的作用,所以才導致患病,那這樣企業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目前中國的法律應對這種沒有發生損害,但是可能存在潛在危險的食品、藥品損害事件還沒有很完善的立法規定,希望國家早日出臺法律,嚴肅懲治和規範這種事件!


李欽宇


馬克思說:“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資本論》


devil18


在此次疫苗事件後,隨著媒體的曝光,我們持續關注此事,雖然人命關天這麼大的事情,也有可能高高舉起,輕鬆放下,舉不勝舉。但我要說的是,人在做天在看,沒有將這個事情處理好,反過來還像三聚氰胺事件那樣,這個事件,就是一塊試金石。

他考驗著這個社會的良知,考驗著社會的底線,考驗著政府部門的擔當,考驗著社會還有沒有糾錯功能,考驗著每一個國人,對於未來,對於生活,對於生存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再思考!

能不能有人站出來負責,能不能由政府部門牽頭,啟動召回和賠償程序,能不能讓這樣毒害人類的公司和部門關進籠子裡,我們拭目以待。

這裡,讓我們向那位勇敢舉報的內部職工緻敬,是你的勇敢,站在全體正義聯盟的一邊,是你勇敢救了很多孩子,在你身後,我看到社會還有一點希望。你是真的猛士!


江永多傑袁燦


可以,絕對可以!而且必須對這些喪盡天良,無恥至極的藥廠提起民事訴訟。只要是按照接種記錄上,注射了這幾家企業問題批次疫苗的兒童家長都可以提起集體訴訟。但是最好的方式是,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相關企業和法人立案偵查,所有家長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這樣不但能夠減免民事訴訟的成本,而且可以最大程度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可以要求各地疾控,衛計和藥品監督部門公開涉事企業和疫苗流入的信息,如果相關部門有推諉甚至瀆職的行為,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案件調查


第一,雖說疫苗是免費的,但確實是強制的,不然以後不能入園入學,出國之類的限制。第二,這次公佈的不合格疫苗雖然沒有完全對到我孩子的批次。但日期相差很近,同一家公司製作的工藝是一樣的。你能擔保其他批次沒問題嗎?,還有幾家公司老闆是同一人。第三,雖然此次假疫苗不會對孩子造成大影響。但是預防針沒有預防效果。是不是意味著孩子依舊還有感染疾病的風險。特別是救命的疫苗!第四,疫苗是每個孩子的必經之事,影響之廣泛,行徑之惡劣。都不可姑息此次事件的負責人,這讓國人很憤怒,也加劇了社會矛盾。一定嚴查嚴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