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假疫苗事件,造假公司的法人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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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其对应的是自然人。

自然人犯了错,小的,批评教育一顿,一般错行政给予处分,大错触犯法条就论罪量刑。

法人犯了错,小的也是批评教育,一般的有权部门给以警告,大的错,基本就是关停并转。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因此,法人犯了错不可以捉起来坐牢。

但是: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直接相对于法人,像这家企业由于自己的失责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那么它可能面临:

①收回和停止销售产品;

②接受有权部门调查;

③准备接受受害家庭赔偿请求;

④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⑥接受证券会调查甚至可能发出退市通告;

⑦接受法律相关规定处罚(“罚得它倾家荡产”);

⑧善后及其它。

对法人的处理必然会牵涉到对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因题目只是问对法人的处理,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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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WD号外03】

回答已修改好几次了!

一、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公告一直用了一个词,效价低,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属假药!处罚只有假药或劣药之说,没有效价低,不合格,这是掩饰,粉饰!

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制造假药处3年以下徒刑,对人造成伤害的处3-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些都还有其他处罚,公司要关闭吧,要赔偿吧!


刘永毅医生


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被爆以来,舆论在愤愤不平之际,近日长生生物又收到了吉林省食药监的行政处罚,长生生物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因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罚没344万元。长生生物的疫苗安全问题接连被曝,引发了舆论的风暴。


该次长生生物的疫苗问题,首先是“造假”问题,即生产记录造假。但是生产记录造假并非一定就是“假疫苗”。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企的生产记录一般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等。


所以,生产记录造假并非意味着系“假疫苗”。如果是在疫苗有效成分的种类上进行记录造假,则所涉疫苗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涉案药企及其实际负责人,则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其中涉及是针对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造假行为,则所涉疫苗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劣药”,涉案药企则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二,疫苗还存在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笔者了解,所谓的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属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其免疫保护效果,不会影响其安全性,而关于疫苗效用指标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目前尚不明确。所以,无法评断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的疫苗,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劣药”的风险,尚不可知。


希望有关监管行政、司法机关能够在此次疫苗舆情之中有所作为,对涉案药企进行严查,对整个疫苗生产、批发、流通等环节进行筛查,清理任一环节上的漏洞与腐败。对一经查证属实的,能依法对涉案企业以及实际负责的法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的惩处。


朋礼松律师


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是个大事,应该彻底调查,弄清真象,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待。疫苗关系民生,关系人命,像这样公然造假、置人命关天于不顾,应该给予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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