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5年

四川新闻网雅安7月23日讯(芮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日,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相关毒品、电子秤、锡箔纸等物予以没收。

案件回放:

去年4月12日,赵某被公安民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当场查获赵某携带的冰毒16.82克。在随后的调查中,赵某主动交代了他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的犯罪事实。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赵某被查获当日,吸毒人员张某甲与另一名吸毒人员张某乙商量,由张某乙出资、张某甲出面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随后,张某甲收到张某乙通过微信转来的300元钱,并在名山区蒙阳镇一条小巷内向赵某购买了300元分量的甲基苯丙胺约1克,赵某收取了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的毒资300元。

案件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名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电子称一台、锡箔纸一卷等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国家对于毒品犯罪的惩处之严厉,从这个案件就可见一斑。”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在贩卖毒品的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查获的毒品依法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数量较大。”

据了解,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按照“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的规定执行,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具有的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系赊账所得,期间无生活来源,且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准备了电子称等贩毒工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用于贩卖的目的明显,故将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毒品犯罪,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现如今,毒品的黑手正悄悄地伸向青年甚至未成年人。”法官提醒,“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侵害人的身体,腐蚀人的灵魂,破坏家庭和睦,消耗社会财富,污染社会环境。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应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