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爲六級傷殘,臨近退休,看他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朱某自2001年6月8日份到某煤業公司工作,從事井下掘進工種,屬於特殊工種。煤業公司沒有為其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6年4月,認定為煤工塵肺壹期,2016年7月28日認定為工傷, 2017年3月6日經鑑定為六級傷殘。

職業病鑑定為六級傷殘,臨近退休,看他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塵肺掃描儀

朱某就自身權益提出仲裁,2018年1月8日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煤業公司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8057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9246元。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朱某訴求

1、依法解除朱某與煤業公司的勞動關係;

2、判令煤業公司向朱某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費、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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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令煤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

3、判令煤業公司為朱某辦理工作至今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支付相關費用。

煤業公司辯稱

1、朱某的系井下工人,年滿55週歲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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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業公司已為朱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基金支付;

3、本案煤業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朱某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請依法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辯稱

1、依據法律規定,男年滿60週歲方達到退休年齡,而朱某在被確定為職業病時並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此煤業公司應當支付朱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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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應當出具書面的解聘文書,而截至目前朱某並未收到煤業公司出具的任何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文書和口頭文書,恰恰在仲裁委員會審理期間,煤業公司提出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由此更能說明朱某符合勞動用工條件,煤業公司應當支付朱某因工傷所應享有的費用。

法院裁決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朱某是煤業公司職工,自2004年8月起與煤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016年4月25日,鑑定為職業病,2016年7月28日,認定為工傷,2017年3月6日經鑑定為六級傷殘,停工留薪期9個月,受傷期間,煤業公司給朱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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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煤業公司於2004年8月20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煤業公司自2008年7月起為朱某繳納養老保險;2015年度、2016年度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分別為38995元、43841元。

本院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職業病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依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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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朱某受傷時系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其起訴要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依法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對其上述項目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朱某未提供其應當享受營養費的相關證據,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朱某要求與煤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煤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煤業公司在朱某工作期間沒有為其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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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要求煤業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本院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綜上,煤業公司應當支付朱某以下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0834元(46個月×43841元/年÷12個月×60%),停工留薪期工資29246元(9個月×38995元/年÷12個月),經濟補償金49321元(13.5個月×43841元/年÷12個月),以上共計179401元。

煤業公司辯稱,朱某的系井下工人,年滿55週歲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係自然終止,本院認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年滿60週歲,對煤業公司的該項辯由不予採納;朱某要求煤業公司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對此本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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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煤業公司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共179401元。駁回雙方其它訴求。

案例點評

法院判定的朱某入職年份,值得商榷,儘管該煤業公司是2004年8月成立,如果朱某2001年入職的公司是關聯公司,或者集團內部調動之類的,那麼之前的工齡是有可能延續的,在本案判決時未說明。

關於營養費,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但如果工傷職工治療醫院出具了相關需要營養證明,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營養補助。如果單位給職工購買了保險,那麼保險公司一般是會給職工工傷住院期間營養費報銷的。本案中未遞交證明,所以也沒有。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事實在朱某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是6級傷殘,公司無法主動解除和朱某的勞動關係,所以主動權在朱某手中。但問題是朱某符合特殊工種前退休的標準,企業是否可以不經朱某的同意,直接為朱某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至少在有的省份是支持這種做法的。如果已經退休,那麼經濟補償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就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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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年遞減20%,不足1年為10%,所以本案中按照60%計算的。工傷期間的醫療費等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

從本案的判決來看,養老保險的補繳依然不受理,需走勞動監察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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