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哪些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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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此,假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不合理,必须要行使老百姓的参与权,递交我们的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征收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即使征收主管部门做出了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对于决定有异议的,是可以救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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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先补偿后拆迁,避免拆迁后,补偿迟迟不落实的问题,如果拆迁方本末倒置那么就属于违法可以起诉。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几家让被拆迁人选择,这严重失去了评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条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确定补偿到底有什么,再有奖励必须要有的,不是说在规定拆迁期限之内有奖励,期限之外无奖励。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为原则。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老百姓第二救济途径。

七、司法强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征收决定针对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补偿决定只针对个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必须要抓紧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态,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程序的敲门砖、钥匙。今日为什么要讲程序呢?征收程序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一个征收程序环节不可缺失,每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漏洞,其最终补偿决定在法律层面是不生效的。当然,也是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抓住的其程序违法起诉最终判补偿决定违法。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您好,很荣幸能回答您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公示公告是为了保证利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目前全国城市化建设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城区内新建,城郊区扩建的势头可以说是势不可挡,城区内的陈房旧屋或者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都将面临拆除。城市房屋征收中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建设,这些情形为数不少,拆旧建新,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分十个步骤来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程序。从下面的法定程序中,充分了解征收拆迁中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

一、确定征收范围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审查,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拟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比较,以上工作应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完成。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依据、目的、范围、如何补偿、补偿落实等各个方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与听证

征收补偿方案一旦政府通过决定形式发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那么征收人被征收人均要受其约束,因此政府这一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实际利益的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有知情权,并且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

四、征询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关系到众多被征收人的权益,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普适方式进行公布,以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并且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收拆迁涉及到的可能除了产权人还有其他人,所以,征求意见的范围要足够广,包括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律师、专家等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

五、征收补偿方案修改

征收补偿方案经过征询意见或举行听证后可能会出现需要修改的情形。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应当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旧城区改造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相关部门任何的决策和实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大众的切身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多方面良性有序发展,风险评估显得尤其重要,从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各个部门,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对评估程序也明确要求制定方案、调查论证、风险等级确定、形成报告、集体审定缺一不可。

七、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众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时影响自然人众多时,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样应当慎重对待,比如对一家企业的厂房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只有这一个企业,但同时应该看到,企业厂房被征收,受影响的员工人数或利害关系人是可能一个庞大的数字,应慎重对待!。

八、征收补偿费用的落实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款存储、专款专用。

九、公告与进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要依法公告,一般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较为醒目的地点张贴,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也可以。其中内容应该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诉讼等,其后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工作。

十、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也被收回,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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