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需要哪些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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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主管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公告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對此,假如徵收補償方案的公告並不合理,必須要行使老百姓的參與權,遞交我們的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徵收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即使徵收主管部門做出了徵收決定,被拆遷人對於決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救濟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使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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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先補償後拆遷,避免拆遷後,補償遲遲不落實的問題,如果拆遷方本末倒置那麼就屬於違法可以起訴。

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評估機構的選擇是由被拆遷人選擇,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幾家讓被拆遷人選擇,這嚴重失去了評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評估理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四、徵收補償方案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此條法律法規的意義在於確定補償到底有什麼,再有獎勵必須要有的,不是說在規定拆遷期限之內有獎勵,期限之外無獎勵。

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六、徵收補償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為原則。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老百姓第二救濟途徑。

七、司法強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與房屋補償決定屬於行政行為,徵收決定針對該徵收紅線範圍之內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補償決定只針對個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必須要抓緊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態,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程序的敲門磚、鑰匙。今日為什麼要講程序呢?徵收程序是法律法規的規定,每一個徵收程序環節不可缺失,每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漏洞,其最終補償決定在法律層面是不生效的。當然,也是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抓住的其程序違法起訴最終判補償決定違法。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很榮幸能回答您的問題。城市房屋拆遷,也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關係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進行公示公告是為了保證利益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充分保障。

目前全國城市化建設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城區內新建,城郊區擴建的勢頭可以說是勢不可擋,城區內的陳房舊屋或者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都將面臨拆除。城市房屋徵收中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建設,這些情形為數不少,拆舊建新,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改善城市環境的重要手段。為了保障被徵收人對房屋的合法權益,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國家法律法規對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也就是大家常說的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以下分十個步驟來介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定程序。從下面的法定程序中,充分了解徵收拆遷中應當公告公示的內容。

一、確定徵收範圍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範圍進行審查,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對擬徵收範圍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比較,以上工作應在作出土地徵收決定前完成。

二、徵收補償方案的擬定

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徵收方案和補償方案兩個方面。具體內容應當有徵收的依據、目的、範圍、如何補償、補償落實等各個方面。

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與聽證

徵收補償方案一旦政府通過決定形式發佈,具有準法律的性質,那麼徵收人被徵收人均要受其約束,因此政府這一涉及被徵收人切身實際利益的行政決定,利害關係人有知情權,並且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立項、土地、規劃等相關部門就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和合法性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供政府參考。

四、徵詢公眾意見

徵收補償方案關係到眾多被徵收人的權益,應當通過政府公報、官方網站、報紙、電視、廣播等普適方式進行公佈,以保證公眾能夠知曉,並且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的期限,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徵收拆遷涉及到的可能除了產權人還有其他人,所以,徵求意見的範圍要足夠廣,包括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律師、專家等在內的所有社會公眾。

五、徵收補償方案修改

徵收補償方案經過徵詢意見或舉行聽證後可能會出現需要修改的情形。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後,應當將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佈。舊城區改造中需要進行聽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的當下,相關部門任何的決策和實施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可能直接或間接對大眾的切身利益產生實際影響,為了保障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多方面良性有序發展,風險評估顯得尤其重要,從而為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提供依據。

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各個部門,針對徵收補償方案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綜合評估。同時對評估程序也明確要求制定方案、調查論證、風險等級確定、形成報告、集體審定缺一不可。

七、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如果房屋徵收決定涉及的被徵收人數量眾多,那麼作出徵收決定前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時影響自然人眾多時,要慎重對待,法人、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樣應當慎重對待,比如對一家企業的廠房進行徵收,被徵收人只有這一個企業,但同時應該看到,企業廠房被徵收,受影響的員工人數或利害關係人是可能一個龐大的數字,應慎重對待!。

八、徵收補償費用的落實

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足額到位、專款存儲、專款專用。

九、公告與進場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要依法公告,一般在徵收範圍內以及周圍較為醒目的地點張貼,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公佈也可以。其中內容應該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實施單位、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訴訟等,其後委託實施單位進場工作。

十、宣傳解釋工作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的同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同時也被收回,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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