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深澤縣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另一方 離婚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