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把孩子給我!

離婚,請把孩子給我!

最近接受了一起特殊的委託,當事人是位殘疾的寶媽,我們暫且稱呼她為倩姐,倩姐是小兒腦癱致使的肢體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倩姐與其對象是通過殘疾人相親群相識的,不言而喻,其對象張某也是殘疾人,但相比來說殘疾程度較輕,只是一條腿有殘疾,生活還可以自理。倩姐是家裡的獨生女,父母退休,在市裡有房子,相比農村出身的張某經濟條件好太多,倩姐與張某通過一年的接觸瞭解決定兩人結婚相互扶持,婚後父母將房子騰出讓給倩姐和張某居住,老兩口在樓下租住以便照顧自己的女兒。兩人均為殘疾人,本應該相互扶持慰藉,婚後倩姐懷孕本應該是上天對兩人最大的眷戀,而張某在倩姐懷孕期間竟然對其大打出手,惡語相向,倩姐為了要一個健康的寶寶經常需要去醫院產檢,每一次都是母親陪伴出費用,每一次張某都會嫌棄倩姐亂花錢。孩子出生了,是個健康的女寶,一家人都很高興,兩個殘疾人有了一個健康的寶貝確實是件讓人高興的喜事,但卻遭到了張某的嫌棄,嫌棄不是個男孩,在倩姐月子裡便對其拳腳相加,甚至三天兩頭不再回家,孩子大人都是依賴自己父母的照顧,多次提出離婚,竟然要孩子的撫養權。孩子對於倩姐來說就是她的命,怎麼可能會給他,但這樣的生活實在無法再繼續,便找到我要求起訴離婚通過法院判決來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接受委託後,倩姐有時一天能打好幾個電話,但內容差不多都是孩子的撫養問題,孩子就是他生命的全部,所以她有太多的不放心,太在乎太怕失去。由於工作原因,我沒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每次都回復著同樣的問題,但是出於一個母親的愛子心理,我不斷的安慰著倩姐。但是到底應該如何舉證自己一方更適合直接撫養子女呢?趙律師總結了以下幾種情況便於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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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人自身的綜合條件。經濟能力,包括收入和住房;文化素養,包括文化程度、三觀和道德品質等;以及是否有惡習和違法犯罪記錄。一方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服刑,曾經遺棄子女的或不盡撫養義務的,很明顯這些情形都不適宜直接撫養子女。

第二,子女當下以及以後的生活環境與學習方式。實踐中考慮撫養子女的直接方式,會考慮子女當下及以後的生活學習方式,在保持穩定的基礎儘量從優。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幫扶,或家族環境。《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第四,子女的意見,特別是10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徵求子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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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倩姐來說,孩子不滿兩週歲,且一直由倩姐的父母協助撫養,和母親感情較好,一般都會判給母親撫養,但我仍然會叮囑倩姐一定要把孩子看好了不要讓男方抱走,否則即使法院判給了女方,後期執行也是大難題。

離婚,本身對於孩子就是傷害,但我相信大多數的父母願意把這種傷害降低到最低,離婚,我們好聚好散,但請把孩子留給我。歡迎朋友們關注、閱讀、轉發,更多法律問題請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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