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否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本来这个问题已提出已久,见有这么多人回答,不想再答了。可是看了这么多答案,忍不住想说几句。

有的人认为,教师、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围,有的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只针对私人企业、外国企业、个体老板,以及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让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什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合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看到这里,有的人肯定就会说:既然这样说那民办教师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来算补偿金了。

是的,有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来算补偿金,但有的不可以。

1984年开始,国家逐渐淘汰部分民办教师,到1992年加快了淘汰的步伐。1992年国家也建立了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不过当时待遇很低。

1997年到2000年国家将一百多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仍有六十多万的民办教师被清退离岗,再加上先前离开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

而《劳动合同法》1995年1月1日才开始执行,只能对其执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1995年1月1日前离开民办教师队伍的不能按劳动合同法来补偿,只能按原来的政策补偿。

1995年1月1日后离开民办教师队伍的就按劳动合同法来补偿。


针对于民办教师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民办教师给予相应的补助。

比如广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参加养老保险补缴的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按其工作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裆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有的地方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至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60元;8至12年(含8年)每人每月90元;12年以上(含|2年)每人每月120元。今后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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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西门迎风


看到一些回答,感到很可笑,也很无知,所以觉得应该说几句。比如,有答主说,要看原民办教师任教的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这能让人笑掉大牙,原民办教师时代,哪来什么私立学校?我国2002年才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全部是公办学校,没有民办学校之说!

原民办教师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金?正确的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在于,国家认定的原民办教师,是指1984年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部门备案的、身份是农民的教师(个别地方延至1989年),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劳动法》实施时,原民办教师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新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所以,原民办教师问题不可以按《劳动法》算补偿金。

即使是劳动法实施后没有得到解决仍然在学校工作的民办教师,也不能适应劳动法,因为原民办教师都是在公办学校工作,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再者,原民办教师时代,没有什么劳动合同之说,没有合同,拿什么去仲裁?

综上,原民办教师不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现在按照每一教龄补偿的思路是正确的,只是,补偿的标准太低,与原民办教师的付出不成比例,从全国来看,低的只有每一教龄8元,高的20元,即使是最高的20元,也远远低于应予补偿的标准,考虑当年的付出与当今的物价指数,每一教龄应为现标准的10倍,即80--100元。


教师妹子一枝花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原民师的待遇问题非常值得同情,但我认为原民办教师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不合适。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原民师指1989年12月31日前,被列为计划内的民办教师 。而我国最早《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原则上问题产生于立法之前是不适用的。

法律上有这样的解释:新法不具有溯及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一般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1、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3、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三、不适用对象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不合适的其他原因是: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脱离教育参加劳动是当时的政策,82年的民办教师整顿是因为在此之前的基础教育学校比较多,供大于求,很多地方一个村不仅办了小学,还有初中,甚至还办了高中,教师准入门槛也较低,基本上村里同意就可以到校任教了。这种乱象需要整改,于是有了1982年的民办教师整顿,合格的民办教师县级教育部门颁发《任用证》或《试用证》,被列为计划内民师。1989年民办教师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合格的由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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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是否适用劳动法,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你所执教的学校是公办还是私立?如果是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有编制的,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如果是私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你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劳动法。

还有的公办学校,自行外聘教师,无编制,签订劳动合同。小编不知道你和学校是否签订了劳动了合同,如有,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赔偿金,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假设你工作了28年,没退休可以得到28个月的补偿。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就没了补偿了。

由于代课教师是历时遗留问题,原民办代课教师能否得到补偿金,这个具体要咨询当地教育部。


四川中公教育


怎么按现《劳动法》算补偿?原民办教师进校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后,再不续签可能继续任教一二十年。如果是其他行业,就已经转正了。教育行业却不行,只能被政策清退。再说,没有续签的劳动合同书,“无凭无据”,怎么去劳动仲裁?

不能按《劳动法》,的确有些地方有些原民办教师被清退时,能拿到每一年教龄补偿一月的工资。

原民办教师迫切需要增加养老补助都迟迟盼望不到,时隔久远的所谓经济补偿只能成为另外的话题了!


提神只为自己


1968年以前是民办教师每月领24元工资后来因工作调动,到生产大队任职先领工分,后来每月32元工资,任职13年,现在已填表,民办老师养老问匙,核实公布二年了,一直无落实到实处,怎么办。


用户8459205851797


六,七十年代的民师才是真正的民办教师。八,九十年的民师你们享受了每月几十元,上百元的工资了,你们没转正是为什么,你们自已明白,我们这些都70多岁的老民师最可怜,没有工资,更没有转正的机会。


军旅生涯162964256


近来民办教师的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人都民办教师的待遇给付问题。有人提出,民办教师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就算待遇,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理解。


兑现民办教师的待遇,笔者是非常支持这一政策的,毕竟民办教师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我国的教育发展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当然关于兑现待遇的标准,有人想按照《劳动法》来作为标准,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依据的。《劳动法》的出台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但他们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据笔者所知当时那个年代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办教师应该没有,也没人曾在意这些。


此外,当时民办教师所在的学校都是公办学校,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处理问题,但又因为民办教师没有正式编制,因此按照《条例》处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合来看,兑现民办教师待遇需要按照国家当前已经定出的标准来执行,其他方式目前找不到能够支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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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糸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糸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民办教师是否与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糸的劳动者,如符合劳动法规定就可以补赏有关福利待遇,具体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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