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东友律师事务所


专业婚姻财富传承律师 尹宗尧为您解答:

这个问题,我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过多起,这就是著名的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的防女婿、媳妇条款的拟定问题。

有人对该条款颇有微词,说:“谈钱伤感情!”

但是,多年的家事律师执业经历告诉我:很多时候讲感情真的会伤钱,个中道理你懂的!

无论如何,前辈都是希望将财富分享给自己爱的人和喜欢的人,这是人之常情,我认为这没有错的。

一对夫妻在婚礼上的誓言“爱你到海枯石烂”,但是多少夫妻仅仅经过几年就喜欢够了,甚至成为仇家。因此,真的不能怪前辈去防女婿和媳妇了,是你们不能让前辈对你们婚姻的永恒形成内心确信造成的。

说的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你们自作自受,谁让你们不去好好爱的呢!

言归正传。

在遗嘱中约定:“房产归女儿继承”,如此约定的遗嘱,基本会被女婿分走一半的 。

为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夫妻一方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传承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要依法分割的。结局就是:

让你不喜欢的人分走一半财产自己的钱还好,那可是自己父母的钱,不仅是你痛心,你的父母更心痛的。

为了防止“感情没了,钱也没了”的悲惨结局精心进行财富传承方案设计就太有必要了。

为什么在遗嘱中约定房产归女儿继承,但是女婿竟然有份呢?

这位老先生错就错在,遗嘱中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女儿独自继承,女婿不能对房产主张任何权利。(备注:这就是遗嘱中的防女婿条款)女儿前面没有限定词语,后果很严重的。

教训:

在我们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请明确、精准,请不要模凌两可,不要让别人去对我们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因为,别人根本不懂我们的心。

作者:尹宗尧,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继承、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执业机构: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京口路106号绿地科创大厦15楼1510房间

婚姻财富律师尹宗尧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一是婚姻法律关系。

北京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父亲有一套房屋,丧偶后再娶。后病重,当时女儿、女婿闹离婚,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与女儿争夺这套房子,父亲写了遗嘱,表明“本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女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女婿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先由女儿女婿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本是这位父亲极力避免发生的,只可惜因为不懂法!那么这位父亲要怎么书写遗嘱才能避免发生情况呢,很简单,只要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几个字,女婿就跟这套房产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打虎拍蝇


不懂法,真可怕!这位老人立遗嘱的本意也许是将房产只给她女儿一个人,但是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一时粗忽导致让女婿钻了空子,占了便宜。想想老人如果泉下有知,也一定会后悔不迭的。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说,妻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更有可能没有考虑到女婿会跟女儿离婚。

如果他当时考虑到这一点,那么他一定会按下列法律规定办理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老人在遗嘱的时候只需说明:该房产属于女儿一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得到。

只是这一条说明,他的女婿就只有干瞪眼了!



其实,无论怎么写?他的女婿这样做都是不对的。又不是你爹的遗产,跟人家女儿离婚也就算了,怎么还好意思再分人家的遗产?真是个渣男。


法重情深


这个问题涉及遗嘱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两个问题,应该说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结合本案例,我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问题。

遗嘱继承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被遗嘱排除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没有了继承权。

因此,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只是确定该房产由女儿一人独自享有,其他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其他子女无权继承该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因此,老人指定让女儿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婿当然享有一半份额。

怎样排除女婿的份额

当然,法律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老人只想让女儿个人享有该房产,不想让女婿和女儿共同享有,那么他也可以在遗嘱中写明“该房产由女儿独自继承,女婿无权享有该房产份额”。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只属于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冰焰


谢邀!如果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女婿无权分配该房产。除非有其它情形,笔者就该问题作浅析吧:

《婚姻法》

第17条规定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该种情形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该种财产应当实现"均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是依遗嘱继承或依赠与合同受赠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另一方就无权分配。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就说明该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一方的财产,离婚时男方就无权分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离婚时,女婿分走一半房产的情形呢?我想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该遗嘱属无效遗嘱:老人可能没有立此遗嘱,纯属女儿伪造该份遗嘱或纂改遗嘱内容,或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既然遗嘱不是真实有效,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男方当然有权对该房产实现均分。

2.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如果离婚前,男方出现意外,或身体残疾或疾病缠身离婚时失去了生活来源或缺乏劳动能力,依《继承法》第19条规定,老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该必要的遗产份额恰为该房产一半时就会出现女婿分走一半的情形。

3.该房产有男方一半的个人产权:如果老人的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一半的出资,享有一半产权,那么老人遗嘱中侵犯了男方权益的部分内容就无效,离婚时女方依遗嘱继承,只能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产权,男方当然有权分走该房产的一半了。


入门的愤怒的小鸟


有调查显示,老人们的遗嘱在内容上最多涉及的就是房产,而在继承人方面,90%的老人都选择了儿子、女儿等直系亲属,涉及到儿媳妇、女婿等子女配偶的都很少。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女婿这样的“外姓人”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老人的财产呢?

在法定继承下,女婿没有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下,女婿是没有遗产继承权的。

此外,《继承法》第五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除非老人在遗嘱中指定女婿继承遗产,否则女婿依然是没有继承权的。而在题主提出的案例中,老人遗嘱特别写明了“房产由女儿继承”。

老人没想到,《婚姻法》帮了女婿的忙!

其实,这个案例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另一层是婚姻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女婿确实没资格继承老人的房产,但其实,老人的女儿在继承了这个房产之后,房子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女婿是能分走一半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遗产继承的发生时间是婚后发生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姻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说到这里就再明白不过了,老人在立遗嘱时如果只想把房产传给女儿,还需要在遗嘱中特别注明:“房产由女儿继承,而且只归女儿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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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题目的描述,很有可能老人在写遗嘱的时候没有明确注明该房产归女儿所有,而与其配偶无关。所以这种约定不清晰的情况,容易造成该约定产生歧义,自然不能认定为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财产。

所以,在订立这样的遗嘱时,后面一定要加上一句,‘’该财产与配偶无关‘’,以免产生歧义。


任律师工作室


说个案子吧,跟这个比较类似。上海这边有一对夫妻闹离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的,之后6个月不得再次起诉,双方就进入了“冷却期”,结果就在这个时候,女方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产给子女分割。

这下子女方就傻眼了:根据法定继承,三个子女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算下来也有100多万了,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继承的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写明,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否则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等于是离婚了平白无故送给老公几十万,这下子可亏大了!

这种时候女方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律师,我们初步制定了三套方案,并开始分析:

1、先不继承,不告诉男方,等等离完婚再去办继承手续。然而经过案例检索,发现这种情况不能达到女方的目的,就算离婚了,在女方继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张分割继承利益,但女方办完手续之后,男方就可以主张继续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财产。

2、伪造一份遗嘱,注明该遗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考虑到这样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男方可以通过要求笔迹鉴定,来确认遗嘱是否伪造,感觉意义不是很大,还可能导致法院认定女方存在隐匿、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反而需要赔偿男方。

3、女方跟两位哥哥商量,女方放弃该笔遗产,两位哥哥各自赠与女方一笔现金。最后我们采纳了这个方案,帮助女方保全了家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接受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在特别注明归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继承案件中,遗嘱不但要注明归女儿,还要特别声明归女儿“个人”,否则其中就有一半归女婿,也算是家庭财产的流失。


逻格斯


记得有一次去给某单位的退休干部讲法律课,到了提问环节,提的问题简直让当年未结婚的我,对未来的公婆心灰意冷,都有哪些问题呢?


譬如“我给我儿子买房子,万一以后他们两口子闹离婚时,怎么不让儿媳妇分走房子啊?”

譬如“我死了,我孩子离婚了,怎么保证他配偶不分走我的财产呢?”

……


其中一个问题正和楼主的问题相似,我来回答下?

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呢?

因为你的遗嘱没有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是指“此房产为女儿个人单独享有,女婿没份”还是“此房产女儿继承后,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没写明,笼统一写“房产由女儿继承”,


因此,房产由女儿继承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婿能分走一半,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不写明“房产只归女儿个人所有呢?”

一部分老人碍于情面。偶尔女婿会帮忙照顾老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不愿意和女婿产生别扭,怕以后遇到问题,女婿不管了。

一部分老人是碍于孩子请求。如果女儿、女婿关系好,女儿是不愿意老人对女婿不管不顾的,所以女儿有信心两人会一起白头偕老,不愿意老人将房产写为共同所有。

一部分老人是不懂法。他本意是女儿个人享有,想当然地认为“房产由女儿继承”就达到自己的本意了。


总之,上课期间虽然各种问题有点毁三观,但是下课之后,看着颤颤巍巍的老人,一副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的状态,心生怜悯。

个人认为,如果想让自己的心愿达成,除了明确规定外,如果在日常教育中,可以教育子女的独立意识,“不是自己的不要有非分之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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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妈妈的秘密


我不是专业的法规解释人,但我跟据看到的普法常识来回答这个提问。

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续存当中的 所有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继承赠与等一切合法收入,都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本题所说已注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正为这你的房产来源合法,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你们的婚姻,在此期间也是合法的,在撕破脸皮离婚的时候,他还真有理由向你索要一定的份额。

不论 谁的合法收入,合法所得,都是你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正因为撕破脸皮了,让你的前夫拿走你亲生父亲的财产的一部分财产,这事谁也接受不了,所以想方设法剥夺他的那份份额。

除非在房产过户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让你的老公声明放弃共有权, 并保存在过户的手续当中。

当然还要看看他在整个婚姻当中是否存在重大的过错,或是对你的父亲是否存在虐待和伤害,以及应尽的义务。

这些在司法解释当中是有的。

你还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争取更多的份额,比如亲属之间是否还存在应分得份额,和在老人患病期间的一些开销,我们把它折算,来抵消份额。

我们还要看一看这个房产,是否已经过户到你的名下,如果没有,不但不是你的,更不是你的前夫的,因为你的父亲生前是否还有一些债务,或是其他相关人,来分割这笔遗产。我想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一些警示,在老人做一些数的时候。也用不着一些什么公证,只要明确意图,让她的女儿来单独继承,或支配这笔遗产。

我想这是财产之争,那么,若是老人一无所有,而且还欠下大量的债务,这个老人的女婿,是否也要象争利益那样,来争取一定的份额呢?或是通过诉讼来争取一定的份额呢?

不是我乱下结论,真要是这样,那么这个女婿恐怕就要退避三舍,不知躲到哪个爪哇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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