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柏拉圖4799


這一腳踢開的行為性質如何?

個人認為這名踢人者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勇敢地站出來制止該乘客,本身是屬於見義勇為。但是,為什麼我說這個人最終涉嫌故意殺人呢?

因為他超過了“度”!要制止鬧事的乘客,可以採取喝止和將其按倒等方式,並不是只有猛烈地對其進行踢打。

同時,題目中說的是一腳踢開乘客,隨即這名乘客就因為這一腳而喪命。要想一腳踢開一個普通的成年人尚且不易,更何況要一腳踢死一個人!由此我們可以想象這一腳有多重。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體力有基本的認識,他清楚的知道這一腳重重地下去可能會造成的重傷或者死亡後果。可是他沒有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應當為自己的過當行為買單。

責任承擔

首先,刑事責任上,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鑑於其初衷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屬於是情節較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同時,還可以適用總則中關於緩刑制度的相關規定。

其次,民事責任承擔上,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權,需要因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是好事,但是凡事要講求方式方法和把握度,不能太過度!


劉輝律師


這雖然是個假設題,但卻是一個很現實的社會渴望正義得以保護而少一些責任的命題 ,雖然等待大家來答覆,相信答案應該是一致的,是體現大眾心聲的,答案是:“不光無需負責,還要進行嘉獎”。



現實生活中,在行進中的公交車上有人惡意搶奪方向盤的事件的確真實發生過幾起,大家請看下圖一則新聞簡述:

對於搶奪行進中的公交司機方向盤或毆打司機的行為,無論其原因是什麼,都是一種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巨大損失的行為,而快速出手制止就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這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也不應該影響對此行為的判定。

而題目中的結果是,見義勇為者一腳導致該人死亡,可能與不可能不是我們分析的重點,必定意外時刻都有可能發生。重點是該人的死亡對見義勇為者是否有影響,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回答依然是肯定的:“不需要擔責”。


因為,挽救大眾生命安全也屬於一種正當防衛行為,即使導致嫌疑人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情急之下一腳踢出,導致死亡或受傷,並未進行實施後續擊打,完全符合規定。即使有些後續互相搏鬥中死亡或受傷,都屬於在防衛過程之內。

但的確可能會出現嫌疑人家屬索賠現象,對於此類行為,建議主管部門與其走司法程序,如真的需要人道賠償,也由國家來承擔這些費用,並且不改變對見義勇為者的嘉獎。


只有讓大眾見義敢為,而不用因為考慮可能發生的後果而承擔責任,那樣社會會逐步恢復正義者去勇敢面對違法行為挺身而出的勇氣,群眾正義出手那才是有效快速打擊違法犯罪的最好辦法。

大家如支持我的看法,請在下方回覆,共同呼籲社會重視此問題,把此文章通過你的呼聲挺起來讓更多人看到,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謝謝邀請,因為案件事實交代的比較簡單,所以推測方面可能不夠完善,僅供參考,如有遺漏,歡迎指正!

第一個問題:乘客打司機和搶奪方向的行為定性。

根據題目的設定可以知道公交車正在行駛的過程中,那麼很顯然,乘客搶奪方向盤和毆打司機的行為會嚴重危害到公交車上的乘客安全以及道路上其他車輛及行人的安全問題,這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刑事犯罪!

第二個問題:乘客腳踢乘客的行為定性:

這一腳踢上去究竟算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需要根據具體的細節來看,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明明可以採取比較小的行為來給犯罪分子造成傷害制止犯罪行為的,卻採取了給犯罪分子造成了重大傷害甚至死亡的結果來制止犯罪行為,就是防衛過當。

而本案的題目中說的是用腳“踢開”乘客造成的死亡。我想按照正常的邏輯來說,踢開這一腳應該尚不足以致人死亡,除非這個人會佛山無影腳。如果出現死亡多半可能乘客本身存在一定的身體疾病,在共同作用下導致的死亡。

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踢開的動作,我個人認為應當視為正常的防衛行為裡,並不過當,而是死者的身體原因共同導致了死亡後果,雖然這一腳踢開是誘因,但是這一腳確是合理範圍之內。

故而不構成防衛過當,構成正當防衛。

結論:個人推測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更大!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當然了,題目是假設的,條件有限,難免會有不足之處。


麋鹿說法


法律規定,導致某人死亡,有三種法律責任: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罪,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這三種法律形式,各自責任認定和刑罰處罰也完全不一樣。

那麼要如何區分這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呢?這就要看致人死亡的人當時有沒有想要對方死亡的主觀意圖了。比如說,因為瑣事爭吵,拿刀威脅對方,然後捅死了對方,不管是想捅死,還是僅僅是想威脅一下沒剎住而不小心捅死的,剛好與前面說的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相吻合。如果是自己的重大人身、財產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奮起反抗,導致侵權人人身傷亡,就是正當防衛,比如說強姦案中的受害人拿起手邊的剪刀、磚頭殺死侵害者,再比如被販賣的人口殺死人販子,這些都屬於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的法律責任認定,很容易出現偏差,這就是所謂的防衛過當。但是不管怎麼說,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情形,殺人者的主觀意圖都只是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迫不得已採取緊急措施,主管上沒有刻意要去殺人的意圖。最後一種就是緊急避險了。緊急避險是指在面臨即將來臨的二種危害面前,為了不讓大的危害後果發生而採取一定措施 ,而該措施導致另一種較小的危害後果。舉個例子吧,比如開小車的人,遇到對面的一輛失控的大客車直衝過來,為了避免二車相撞發生惡劣後果,開小車的司機選擇緊急避讓而竄出公路,導致自己人車受傷,最大程度減少了大客車上人員和財產損傷,這個小車司機的行為就是緊急避險。如果小車司機當時面臨的是要麼直接撞上大客車,要麼避讓保護大客車、但是另一側有零星行人或者其他小型車輛,而避讓必然會撞到行人或者其他小車,小車依然選擇了避讓,這還是屬於緊急避險的範圍。因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和財產的損傷,至於緊急避險行為中產生的各種損傷怎麼賠償,法律規定的原則是誰受益誰補償,具體到這個案例中,就是大客車所在的運輸公司和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補償各種損失。

最後,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都是要被判刑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正當防衛一般不需要承擔刑罰處罰,防衛過當的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只有在超過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為了保護全車乘客的合法權益而阻止行為人的行為,應屬於緊急避險的行為,造成該乘客死亡屬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0001納米


個人根據這個假設題來展開話題,回答如下。

眾所周知,公交車屬於運營車,在交通領域有著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車上每天會載有一定數目的乘客,司機作為乘客的“主人”,從早到晚肩負著運送客人的任務,既要對一個個乘客負責到底,也要對自已負責到位。所以作為一個司機而言,在顧客心目中的位置不容小看,及使再苦再累,他們也甘心情願。

這就是一個司機的品德,也是一個司機的品質。品德高尚,品質可貴。

然而現實生活中,總有那樣一些乘客,在不停地為難我們的司機,甚至不講情面,不顧大局,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為由,對我們的司機百般刁難,更有甚者甚至於理不顧,於法不顧,公開毆打我們的司機,並不顧一切地去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卻絲毫不去考慮大家的安全,是明顯的瘋狂和犯罪行為,必須加以制止,必須予以阻止,不然就很難控制住危險的局面,甚至越鬧越險,直到最後有可能會因車輛失控,而導致車輛倒地車輛側翻,甚至跟其它車輛發生碰撞等等,也有可能,以至於危及到整車人的安全,讓大家驚恐萬狀。

顯然這樣的做法不夠理智,應當受到應有的懲罰和法律的制裁。

正因為如此,那些個見義勇為的乘客才不會無動於衷,一旦見到這樣的情景,自己便會挺身而出,甚至竭盡全力來跟大夥一起,將這樣瘋狂的乘客踢下車去,以此來確保大家的安全,那怕是踢下去的乘客不幸死了或不幸傷了,自己也沒有更多的時間去考慮後果,因為救人要緊,救車要緊,甚至救司機更要緊。一旦任其發展下去,勢必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人仰馬翻,車毀人亡也有可能。

因此作為一個見義勇為者,此時此刻所表現出的行動,是正義的,更是無私的,值得肯定,值得讚揚,更值得嘉獎。所以事後他無需承當任何責任,屬於在正當的防衛範圍之內,而且踢下後並沒有繼續追打,既合情,也合理,還合法。雖然事後出於人道,會給予死者少量的賠償,但卻足以證明這樣的做法感天動地,感人之深,不愧是英雄的壯舉,不愧是時代的楷模。而作為那個瘋狂鬧事,不顧一切的乘客,最後必然會以妨礙公共安全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弘揚正義的精神,懲治邪惡的擴散,確保交通的安全,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應有的品德。有了這樣一種精神,一種品德,才會在危及的時刻,自已會挺身而出,表現突出,甚至將自己的生死,有時也會置之度外,從而有效地保護乘客的安全,阻制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讓交通順利發展,讓交通一往無前。

顯然這是正能量的體現,也是社會的表率,社會的典範。值得提倡,值得讚揚……。

最後謝邀,不到之處,敬請諒解。若感興趣,不妨關注一下。謝謝!


山青水秀167193282


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這種事情並不是沒有發生過,而且不止一次。

首先可以確定,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這種野蠻行為肯定是不對的,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即:“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屬於重罪,極有可能會被判刑。

那麼,當乘客實施這些違法行為時,其他乘客一腳踢開施暴乘客早晨其死亡。按照正義的常理說,其他乘客是在制止犯罪,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如果不出手製止,很可能會給公交上整車乘客帶來危險。因此,雖然施暴者死了,但見義勇為者不應該為此負責,相反,應當予以鼓勵甚至獎勵。這是民心所向、正確、且是正能量的處理方式。

對於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可能會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一般人都不是很瞭解,所以也就不會在意。下面給大家例舉個真實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在哈爾濱一輛340公交車上,一女子與司機發生爭執。她上前搶奪方向盤、拔車鑰匙,致使公交車失控,撞倒人行道邊指示牌鐵柱上,又向前衝了幾十米才停下。造成車上17名乘客受傷入院,更嚴重的是公交車司機,送到醫院後不幸身亡。

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載著一車人的生命安全。無論是毆打司機,還是搶奪方向盤,都極易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在這種帶有潛在危險的情況下,能有人勇於站出來制止暴力乘客的危險言行,是在維護公共安全、維護乘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這樣見義勇為行為是應該大力支持的,並且是給予高度肯定的、應該提倡、推廣的。

造成的一切後果,均應該由肇事乘客來承擔,必須讓肇事乘客為其危險、犯罪行為付出相應的、慘痛的代價,以儆效尤!

大家支持見義勇為者免負責任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謝謝友友們邀請;這個問題不抽象,其實是幾例搶奪司機手中方問盤事件中,假設性問題的延伸。

在正常情況下,某些無良乘客因司機(停車站遠了幾步、乘客自己忘帶卡又不想買票、或自己不注意聽錯過下車等等理由)沒有滿足到自己的自私條件,頻頻找司機麻煩,得寸進尺,不可理喻,繼而做出過激行為。


司機手握著方向盤,掌握全車人的生命與安全,精神要高度集中,忌分心;假有真是這樣的情況出路,路上情況又不容許司機停車,自私乘客不顧全車人的性命搶奪方向盤,置他人生命於不顧,他已沒有什麼悲天憫人之心,只想同歸於盡,那已經是一個惡魔了。

後面乘客上前制止,他越瘋狂,踏他一腳後倒下身亡,我想應該不會負責任,應該表揚,他這是見義勇為,救了全車人的命;更何況這個自私的乘客正在行兇當中。




雖說是假設,但也是給我們的乘客敲警鐘,文明乘車,讓人與人之間相處更加美好,社會也更加合諧。


靜遙遠的星


南郭律先生,專注法律與生活,用法律講生活。

首先說一下——題目僅僅是假設,多餘的情景不考慮,下面從法律角度簡單說一下:

首先——公交車屬於公共交通工具,搶奪方向盤,會讓司機操作混亂,導致車禍發生,同時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會造成不特定多的人群、車輛受傷(第三方)比如站臺處等車的人,這就已經涉嫌犯罪,罪名則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刑事犯罪,需要坐牢了。

再說乘客行為和舉動——都在一輛車上,搶奪方向盤的人的行為已經危機到了所有人的生命安全,踢人者有權利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他人的安全,這種做法合理合法。

但是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踢開,不會過於嚴重,如果死亡則屬於意外,畢竟踢人者本身不想造成死亡結果,不存在故意,只是情急之下做出的過激反應(大多數人可能都會著急,有這種舉動),經過法醫鑑定就能得出結論,如果死亡是因為被踢(存在因果關係),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這個踢人者很有可能被判無罪,但多少都要承擔一點民事賠償,作為給死者家屬一點點的安慰吧,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同車乘客可以聯名上書,請求法院輕判,都很有意義,可以影響案件判決。

最後告訴大家——不要覺著踢人者還要賠錢就是不公平,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畢竟一條生命沒有了,誰也不好說還能否來世為人,所以給予一點點賠償還是有必要的,大家還要理性一些,生命畢竟不能重來,對方或許也是一時糊塗衝動吧。。。。。

我是南郭律先生,專注法律與生活,用法律講生活。(以上內容均站在法律實際角度,絕非亂言!不喜勿噴,請理性批評指正,謝謝)


南郭律先生


99隨便語:假如把這個問題看作一道司法考試題,標準答案當然是,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定義——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毆打公交司機或搶奪方向盤,是什麼行為?

(1)毆打司機時:

具體要看乘客毆打司機達到了何種程度,依據我國法律,當一種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具體犯罪條文時,構成“法條競合”,這種時候,僅適用一個法條定罪量刑。

具體到毆打司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常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比如說,乘客對司機構成故意傷害(輕傷)的,應當以較重的“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量刑幅度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比如說,乘客對司機構成故意傷害(使用暴力致人嚴重殘疾)的,應當以較重的故意傷害罪,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2)搶奪方向盤時:

毫無疑問是一種“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二,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是什麼行為?

是正當防衛。

對照正當防衛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乘客的行為已經是犯罪,不法侵害行為針對的不僅是司機個人,而且包括所有公交車上的乘客,以及正在道路上的其他車輛,行人等,這是一種後果嚴重的犯罪。

此時此刻,有人出手制止犯罪,當然是正當防衛。

第三,關鍵問題是”防衛是否超過限度“?

我認為不超過限度。

以正常邏輯分析,一個人”一腳踢開“的行為,不至於造成”乘客死亡“的後果,這就存在兩種可能,其一是意外,其二是乘客自身有某種疾病。

在法律上,判斷是否構成防衛過當,一條重要標準是”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

我認為,當乘客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已經是一種非常緊迫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包括司機,車上所有乘客,路上行人等在內,隨時可能被危及生命,這種後果一旦出現,遠比乘客一個人的生命安全,來得重大。

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過於強調”必要合理的限度“。

第四,正當防衛的立法意義,是鼓勵”與不法侵害作鬥爭“。

我們很多人忘記了一件事,在法律上,之所以會出現”正當防衛“,出現”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真正的目的是什麼呢?

是為了鼓勵社會上的所有人,積極與不法侵害作鬥爭!

假如我們過分強調”合理限度“,就是苛求實施正當防衛的人,與立法本意是想違背的。

簡單說,兩者不能擺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

對待實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應當”嚴格要求“,反之,對待實施正當防衛的人,掌握的尺度應當”寬鬆“,如此,才能達到鼓勵大家與不法侵害作鬥爭的目的。

結束語:對待犯罪分子,應當冷酷無情;對待制止犯罪,實施正當防衛的英雄,應當寬容,這才是法律應有的態度。


99隨便


題目應該是假設,但是就目前多地多次發生的事情來看,這種假設說不定真的有一天會成為現實。

無論如何,嚴重毆打公交車輛駕駛員並搶奪方向盤的行為足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做出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從目前多地發生的情形看,也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現實危害性。如果只是輕微的毆打以後立即終止了毆打行為,不足以危害到車輛安全,可以依治安管理法行政處罰。對於前述第一種情形,有人出面制止,應該是為了維護車輛內外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做出的制止行為,當屬見義勇為。即便是僅僅為了維護自身安全,也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是否失當,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個人認為,對於類似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處罰,法律有明確規定,只是在實踐操作中,大都是以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來定的,大都不了了之或者隔靴撓癢,這樣的處罰沒有一點點的震懾力,也失去了法律的威懾作用和懲戒作用。就好比碰瓷,碰瓷有時候不僅僅是敲詐勒索或者詐騙,也會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危害,但是還沒有聽到有碰瓷者因此受到刑事追責的。如此,則使得這些行為人零成本犯罪的事情越來越多。

個人認為,法律應該理直氣壯的保護見義勇為者,理直氣壯的保護正當防衛者,理直氣壯的懲戒違法犯罪行為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