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陳述虛假,自食其果被罰千元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梁某開出1000元的罰單。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梁某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虛假陳述,妨礙案件的執行,最終自食苦果。


2016年,李女士向新會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梁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兒子由前夫梁某撫養,李女士每月定期支付撫養費800元。


今年5月,梁某聲稱前妻至今未支付過撫養費,並以前妻拒不支付撫養費2萬餘元為由申請執行,新會區法院予以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李女士對通知要求其履行的債務數額提出異議,並提交匯款憑證等材料,表示其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均已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


李女士同時表示,因為再婚後二胎導致經濟困難,今年前5個月未匯款,但未支付的撫養費僅是4000元。


審核李女士所提交材料後,執行法官通知梁某到法院接受調查。面對法官的詢問,梁某矢口否認,並堅持自己的說法。在得知虛假陳述、妨礙執行將承擔的法律後果,梁某承認其明知前妻拖欠的債務數額僅為幾千元,但為了可以獲得更多不當執行款而惡意申報債權數額。


經查證核實,執行法官對梁某予以訓誡,告知其行為不但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還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以及法院執行的公信力。梁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當即作出書面檢討。


法院認為,梁某的認錯及檢討不足以改變其已妨礙案件執行、擾亂法院執行秩序的違法事實。綜合考慮,法院依法對梁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梁某對此不存異議。李女士也在執行法官的訓誡下,自覺履行了債務。(黃海磊 樓慧琴)

法官提醒

法院執行不是兒戲,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均有法定義務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任何為了個人私利不遵守誠實守信原則、擾亂執行秩序的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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