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院公布「涉企」9大典型案例

7月19日,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專項工作情況併發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山西省检察院公布“涉企”9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今年以來,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有力維護了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利。

2017年,山西檢察機關開展了以“推進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為主題的專項檢察監督活動,確定了強化產權司法保護的七大類重點案件,並掛牌督辦了23件在全省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產權保護案件。這些案件的成功辦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了企業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減少了執法辦案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在此期間,全省檢察機關還對近三年涉侵犯產權、涉企業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進行了梳理,建立重點案件、數據和工作情況清單式管理機制,特別是對企業、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進行排查、評查、掛牌督辦。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截至目前,全省檢察機關對近三年“涉企”案件進行自查,梳理各類重點案件642件,各市院對13件重點案件進行督辦。今年以來,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批准逮捕361件519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涉企”案件393件814人,提起公訴329件532人。

典型案例

一:韓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7年9月1日19時許,被告人韓某前往被害人陳某位於壺關縣常平村的住所,多次按門鈴、敲門無人開門,遂連續踢踹大門,強行闖入院內,多次摔倒並毆打被害人陳某,嚴重侵害了陳某人身和住宅安全。

韓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壺關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4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1日,壺關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判後,被告人韓某提出上訴。2018年3月1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韓某酒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害人陳某系我省知名企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社會影響較大。檢察機關嚴格證據審查,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依法快捕快訴,有力地保護了企業家的人身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盧某、任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間,盧某、任某經預謀,利用任某擔任太原翊曄礦山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翊曄公司”)設計部負責人的工作便利,秘密竊取太原翊曄公司為山西省曲沃縣立恆鋼廠等單位設計的軋機、風冷線等主機設備所需的零備件圖紙、電子數據等商業秘密。二人將備件低價銷售賺取利潤,造成太原翊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22萬餘元。2016年底,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盧某、任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0萬;任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生存發展。該案系太原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案。檢察官轉變辦案理念,成功將兩名被告人交付審判,判處刑罰,有效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

三:高某假冒註冊商標、偽造印章案

2012年以來,高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多地服裝批發市場訂購“白坯”服裝,並將購買的虛假“恆源祥”相關品牌標識交給供貨方加工到“白坯”服裝上,假冒“恆源祥”品牌服裝銷售。經統計,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間,高某共銷售假冒“恆源祥”商標服裝12133件,銷售金額636萬餘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高某經營的門店內查獲未銷售的假冒“恆源祥”品牌各類服裝4204件,標牌價格439萬餘元。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從被告人高某處查扣刻有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等名稱的印章6枚。經鑑定,6枚印章均系偽造。

2017年底,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典型意義:

高某假冒註冊商標、偽造公司印章案作為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在陽泉市尚屬首例。此案的成功辦理,有力維護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及恆源祥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四:麻某等六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麻某以每套包裝14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胡某訂購了50套貼有假冒註冊商標的4L青花汾酒的包裝,並通過胡某以1萬元價格向胡某的親戚購買散酒400斤。當日下午,麻某指使胡某、武某等5人將散酒和貼標的包裝盒、酒瓶運輸至呂梁市文水縣一民宅內進行組裝。此後,幾人將25盒假酒運到祁縣一飯店門口準備進行交易時被警方抓獲。

同年11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麻某等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麻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胡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8000元,其餘四人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

典型意義:杏花村汾酒集團是山西馳名商標,在全國擁有一定知名度,也是山西酒類行業的龍頭企業,其產品質量受到市場廣泛認可,擁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此案的辦理,顯示出檢方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和決心,彰顯了對民族品牌、知名企業和註冊商標的保護力度。

五:武某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

2012年,長治市武鄉縣政府徵用豐州鎮城關村土地,用於武鄉縣騰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建設二手車交易市場。在土地附著物補償過程中,提出除正常補償外,武某以16萬元的價格強行購買騰飛公司價值133萬餘元的商鋪。此外,1998年,武某在承包城關村車馬店經營期間,私自將車馬店前院集體廁所私自改建成小二樓(佔地35平方米)後出租牟利。

2018年,武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武某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對此,武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此後,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武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並責令退賠。

典型意義:武某強迫交易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害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當地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檢察機關依法通過對武某案件的成功抗訴,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嚴厲打擊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刑事犯罪,為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宋某職務侵佔案

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某在擔任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催收公司應收賬款過程中,採取多收款少報賬的手段,先後多次截留業務合作單位的混凝土款共計人民幣273萬元。據悉,錢款被其用於賭博等活動。破案後,贓款未追回。2016年8月9日,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被告人宋某系被害單位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長,不能恪盡職守,反而通過多收款少報賬的手段,擅自截留公司資金供其揮霍,成了企業的蛀蟲。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企業財產權,妨害了公司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七:荊某挪用資金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荊某在擔任陽泉新博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會計期間,利用保管公司財務U盾的職務便利,多次私自使用U盾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做定期存款獲取利息、多次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後進行炒股、炒現貨經營活動。經審計:被告人荊某任職期間挪用公司資金4920萬元,償還4076萬餘元,造成損失843.9萬餘元。

2018年3月13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荊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判後,被告人荊偉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荊偉利用擔任公司出納及會計職務的便利,多次挪用鉅額企業資金用於個人存款及投資,是一起侵犯企業財產權典型案例。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加大贓款追繳力度,幫助企業換回了損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八:陳某合同詐騙案

陳某系在山西投資煤炭生意的福建商人。2013年8月,山西商人金某等人得知陳某家族所投資的公司要找合作伙伴,經協商兩方簽訂合作開發煤礦協議。此後,金某等人依約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億元,但後又考慮到投資收益存在風險等因素要求退款。

此後,陳某因暫時無錢可退,先後兩次出具退款承諾書及利息,但均未履行。2014年5月,陳某妻子為解決退款問題,與金某協商,提出以家族的古董、字畫等抵押給金某,但金某未同意。2014年6月,金某向陽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陽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及家人主觀上一直在努力歸還,故現有證據認定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證據不足,遂作出對陳某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涉案的陳某家族企業系外省在山西的投資者,其經營活動不規範,應依法予以引導,但該行為不屬於刑法調整範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謙抑審慎運用刑罰權力,不能以刑事手段干涉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在該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臨汾龍奎牧業公司執行監督案

因公司經營運轉需要,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向他人借貸了部分資金,因未及時償還借款20萬元被起訴至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堯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龍奎牧業公司賬戶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裁定凍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查封張某某個人房產一套,並將張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此情況下,龍奎牧業公司的銀行貸款被暫停,資金鍊出現斷裂,企業經營陷入僵局。

2017年11月22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龍奎牧業公司提出的申請執行監督一案。經審查認為,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年12月28日,堯都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將張某某從失信人名單中刪除。張某某專程來到檢察院表示感謝,表示:“是檢察院救了企業,我的企業又活了!”

典型意義:本案所涉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是臨汾市龍頭企業之一。堯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過度採取措施,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檢察機關受理申請監督案件後,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採用檢察建議的方式,維護了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營造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和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記者 辛戈)

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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