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發佈 如何辦理殘疾人證?這裡詳細告訴你

殘疾人證作為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隨著各項惠殘政策,特別是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全面實施,殘疾人證的核發管理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日,為規範有序核發殘疾人證,提高辦證服務水平,防止出現各類非正常辦證情況,省殘聯、省衛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山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殘疾人證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領

據山西省殘聯相關負責人介紹,殘疾人證的申請和管理,一貫堅持自願申領、屬地管理原則。凡具有山西省戶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凡具有山西省戶籍且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據瞭解,殘疾人證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領。其中,“代理人”包括法定監護人以及聯繫人。法定監護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智力、精神類殘疾人和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在辦理殘疾人證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同時,申請人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殘疾人證時,可授權委託親友作為聯繫人,申請殘疾人證。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可代為申請人申領殘疾人證。但殘疾評定過程中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在場。

殘疾人證辦理 六步驟一步不能少

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各1份,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言語障礙者,年滿三週歲後方可提出申請。

在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或聯繫人)提供的照片、身份證、戶口本、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進行核對。凡材料不全者,辦證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材料,待材料補全後再行受理;對提供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在申請受理和初步的核查信息通過之後,縣級殘聯應明確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進行殘疾評定的時間、機構、地址,及需要準備和攜帶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應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殘疾評定。

申請人本人在進行殘疾評定時,應如實提供殘疾評定需要的相關有效材料,遵守殘疾評定工作的各項規定,按照要求配合檢查。

然後,由具有資格的評定醫師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在評定表中作出明確的評定意見。對符合殘疾標準的,由指定評定機構加蓋公章後生效;對不符合殘疾標準者,應在評定表中寫明結果並註明“不符合殘疾標準”字樣。

需要注意的是,外傷、手術後須功能訓練的,6個月以內不進行殘疾評定。

縣級殘聯對殘疾評定結論及評定信息的完整性和規範性,確認完整、無誤後,將對申請人身份、殘疾評定結論、縣級殘聯聯繫人及電話予以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縣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材料、殘疾評定結論、公示結果、受理程序等項目逐一進行審核。

受理人對於符合殘疾標準、受理程序符合規定、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將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辦證系統。

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或殘疾評定結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批准,相關材料留存。

最後,在一切手續辦理完畢後,開始製作殘疾人證。製作好的殘疾人證由縣級殘聯或委託鄉鎮(街道)殘聯發放給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所以,一般殘疾人證的辦理,需要申請、初次核對信息、殘疾評定、公示、錄入信息以及制證領證六個步驟,缺一不可。而這些步驟,縣級殘聯審核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除因申請人個人原因外,殘疾人證的辦理從申請至發放,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異地如何辦理殘疾人證

據山西省殘聯相關負責人介紹,申請人本人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地生活且行動不便,可委託代理人(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在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辦理申請、領取等申辦手續。

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地縣級殘聯同意並出具公函,申請人本人可到被列入《山西省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評定機構目錄》內的居住地評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經《山西省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評定醫師庫》註冊的評定醫師出具評定結論,評定程序與本地申請人相同。評定結論封存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戶籍地縣級殘聯。

未經戶籍地縣級殘聯同意,申請人自行在居住地評定機構評定的結論,戶籍地縣級殘聯不予認可。

殘疾人證有效期為10年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和辦證手續費。辦理殘疾人證所產生的殘疾診評費、醫學輔助檢查費等評定醫療費用以及交通、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自理,個別地方規定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殘疾人評定醫療費用,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減免辦法。

在拿到殘疾人證後,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需要注意的是,殘疾人證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行動不便的重度殘疾人或年滿60歲的殘疾人,也可委託他人並持村(社區)出具的證明代為辦理。發證殘聯對持證人殘疾狀況有異議或認為持證人殘疾狀況有變化的,有權要求持證人重新評定。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發證殘聯。首次申請補發的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印“B1”,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新證補發後作廢,同時在辦證系統中註銷。

遺失的殘疾人證在公共媒體發佈遺失聲明,向社會公開聲明作廢或由本人簽署書面聲明確認。

遺失補辦證件時間原則上應距上一次發證時間3個月以上。

買賣和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將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在申請、受理、評定等過程中無理取鬧,經說明理由和做思想工作後仍然糾纏不休,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阻礙評定醫師依法執業或辦證人員工作,甚至威脅、恐嚇、侮辱、侵犯評定醫師或辦證人員的,依法報請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殘疾評定申請。

對有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在殘疾評定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做假,經勸說無效的,不予評定。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殘疾評定申請。

同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殘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使用虛假材料騙領殘疾人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殘疾人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殘疾人證的;

4、冒用他人殘疾人證或者使用騙領的殘疾人證的;

5、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發現買賣和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的,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處理。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和騙領的殘疾人證,應當予以收繳。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得殘疾評定結論,並進一步騙取、套取各類補助補貼資金達到法定數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山西晚報記者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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