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7月1日起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日前,山西省環保廳、山西省質量監督局聯合發佈《關於在全省範圍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2+26個城市(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在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大氣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山西省其他城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現有企業中,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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