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 張萍)7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規定,蘭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做到監督管理於法有據,實現對機動車排氣汙染的全過程監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汙染物。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不得拆除、破壞排氣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保持排氣汙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時,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機動車輛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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