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爲工傷?

裁判要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雖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當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

基本案情:2013年8月16日,某建築公司與張某某簽訂《龍宸世紀項目人工費單包協議書》,承包了位於重慶市大足區龍石鎮龍宸世紀一期工程的室內外抹灰、磚砌體、混凝土的澆灌(不含基礎)、混凝土自拌、外架安裝、室內外地平等工程項目。2014年2月,陳某丙經謝某某介紹到位於重慶市大足區龍石鎮的龍宸世紀項目從事雜工(小工)工作,口頭約定工資120元/天,由謝某某對陳某丙進行考勤,工資由謝某某發放。2015年1月6日下午15時左右,陳某丙在工作中不慎摔傷,後被送到榮昌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胸12椎體爆裂骨折;2.雙肺挫傷;3.肝功能異常;4.胸骨柄體部骨折伴脫位。陳某丙於2015年1月28日出院,所用醫療費由謝某某支付。2015年12月9日,大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陳某丙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作出渝足勞仲不字(2015)第136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陳某丙遂提起訴訟。2015年12月26日,大足區法院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94號民事判決,確認陳某丙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

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為工傷?

2016年4月7日,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大足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14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丙構成工傷,由某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2016年12月13日,大足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足勞初鑑字【2016】732號。鑑定結論為:傷殘捌級,無生活自理障礙。此次鑑定花去鑑定費、檢查費480元。2016年11月29日,陳某丙到榮昌區人民醫院二次住院,行內固定取出手術,並於2016年12月7日出院,共計花費醫療費8109.79元。2017年1月23日,陳某丙於家中去世。後,鄒某、陳某甲、陳某乙申請仲裁。2017年4月18日,大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認為陳某丙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範疇,對鄒某、陳某甲、陳某乙的仲裁賠償申請不予受理。2017年4月18日,鄒某、陳某甲、陳某乙向大足區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鄒某系陳某丙之妻,陳某甲、陳某乙系陳某丙的子女。

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裁判:陳某丙去世後,鄒某、陳某甲、陳某乙作為陳某丙的近親屬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陳某丙生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2014年2月經人介紹在某建築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做雜工過程中受傷,其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雖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當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陳某丙經勞動能力鑑定為傷殘捌級,結合鄒某、陳某甲、陳某乙的訴訟請求,大足區法院確認賠償項目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30天×8元/天);2.護理費3000元(30天×100元/天);3.停工留薪待遇15840元;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040元;5.鑑定費480元;6.醫療費8109.79元。前述費用共計56709.79元,由某建築公司支付。遂判決某建築公司支付鄒某、陳某甲、陳某乙因陳某丙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56709.79元。

(引自重慶高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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