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竟然這樣判……

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嗎?

黃女士在順德一小區高價購買了一個大車位

原本是想給兩臺小車置個“家”

卻突然被物業告知一個車位只能停一輛車

雙方還因此爭論到了法院…

買大車位停兩車 法院:沒問題

黃女士在順德容桂環山路一小區購買了一個建築面積達26.6平方米的車位,車位寬3.74米,長7.16米,可停放兩輛小型轎車。買車後,黃女士也在車位停放了一輛奔馳牌小型轎車和一輛飛度牌轎車。

然而,在2017年3月,物業突然通知,稱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將從同年4月1日開始一個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並對停放兩輛汽車的車位邊界位置打樁。此外,物管公司還規定一個車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區大門的自動開閘藍牙。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竟然這樣判……

▲物業曾對黃女士停放的一輛小汽車上鎖

物業稱,黃女士車位的尺寸實際上不能滿足同時停放兩輛汽車的需求。若強行停放兩輛汽車,必然侵犯公共空間或者鄰近車位的空間。業委會也表示,黃女士多次遭隔壁兩車位業主電話投訴。無奈之下,黃女士於2017年7月將小區物業和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樁、鎖車、限制出入等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使用權。該案中,黃女士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該車位停放汽車。

法院分析

1.兩被告稱相鄰車位業主多次電話投訴,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記錄,也未能說明清楚如何核實投訴人身份情況及投訴內容;

2.黃女士現場示範在案涉車位停放兩輛汽車,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車位內,雖有少許超出部分,但並不妨礙其他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也不致影響相鄰車位的使用。

因此,黃女士主張當車輛大小符合一定條件時,案涉車位可停放兩輛汽車的說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還指出,雖然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委員會,對較大車位能否停放兩輛汽車問題作出了決定。但該管理規約並未經過其他業主討論、同意,也未向其他業主公佈,因此對業主並不具有約束力。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黃女士的車輛正常出入小區停車場,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原告黃女士駕駛汽車正常停放、進出該車位的行為。近日,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不過,是否代表著

只要自己的車位能停兩輛車

車主都可以“任性”停呢?

其實不然

禪城區法院曾判決一個類似的案件

而車主卻敗訴了!

12.5方車位停輛車 法院:不行

2008年6月28日,禪城的駱先生向佛山某投資有限公司購買了一個小區地下車位,其套內面積為12.5平方米。駱先生說,該車位比同時期車位售價高出了3萬元,他買的時候就是看中車位的後方有不少空間,完全可以停得下兩輛車,而且購買時開發商也允許他停放兩輛小車

入手該車位後,駱先生一直停放兩輛車輛。可是到了去年,物業公司不允許駱先生再停放兩輛小車。駱先生於是將物管公司告上禪城區法院。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竟然這樣判……

法院審理認為

1.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駱先生作為產權車位所有人,是否能夠在其車位上停放兩臺車輛。經查,駱先生產權證記載的車位套內面積為12.5平米,其作為車位產權人,佔有、使用該車位的範圍應該以車位套內面積為限,該車位產權套內面積與其他車位並無區別,不能推定該車位屬於停放兩臺汽車的車位

2.駱先生稱購買車位時,開發商口頭承諾其可以停放兩臺車輛,該事實駱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該承諾沒有雙方合同約定,即使駱先生曾經以停放兩臺車的形式長期使用了該車位,也不能就此認定雙方就停放兩臺車輛形成協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共有的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駱先生停放兩臺車的行為並未得到其他業主的共同授權,故物業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管理規約對駱先生的車輛進行管理,並不屬於妨礙駱先生車位產權的行為

,故不需要予以排除妨礙。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駱先生的訴訟請求

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

可以“一位停兩車”

一切以是否侵犯

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為標準

你可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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