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法院流程一般怎麼走?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流程一般怎麼走?

一、首先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原告符合起訴的條件如下: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作為債權人起訴需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

 二、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並確定原告和被告

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個容易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被告。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於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訴時也儘量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二)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三、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需要確定管轄法院

(一)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覆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流程一般怎麼走?

四、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需要準備起訴材料

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材料,主要包括:

(一)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起訴材料包括起訴狀

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二)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起訴材料包括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當原告是自然人時,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並提供原件查驗。當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複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文件;

2、當事人可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如原告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如原告委託律師出庭參加訴訟,需要與律師事務所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三)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起訴材料包括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糾紛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借款協議或借條;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材料;

3、借貸雙方合理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材料;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材料;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材料。

五、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需要考慮是否申請做訴前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保全、訴前保全、執行前保全三種。

債權人在起訴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在起訴前申請做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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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判決怎麼執行

民間借貸的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可在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有財產償還的,直接劃扣、凍結借款人的存款、債權基本等財產,如果個人賬戶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可對其名下的房屋等抵押物進行司法拍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以下情況: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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