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我被合同狠狠“日”了一把

只差一字,相距甚远

家住某物业的业主入住四年都未能如约拿到产权证,在业主群内几次商议后,以耿女士为代表的十家业主联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相应违约金。但是,进入理赔程序后,却因购房合同条款中“万分之三/日”与“万分之三”的一字之差,导致同楼业主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每年竟能差出十几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字之差,我被合同狠狠“日”了一把

签约不慎,满地是坑

耿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十五条对产权登记做了约定——开发商应当在签约后360日之内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开发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双方同意按照“购房者不退房,开发商按照业主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万分之三”并没有在时间上做出约定,这一点不仅为难了法官,也让业主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以总房款100万计算,按照现在耿女士的合同,即使开发商继续不办理产权登记也只能拿到300元的补偿。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市场上一般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为万分之三/日,按此记法,耿女士每年可以拿到近11万的补偿,“一字之差”赔偿金额一年差出了十几万。不过,这栋楼中也有4户业主在签约时明确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了万分之三/日

无招应对,满心无奈

合同条款虽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此合同有效——合同显失公平业主签约前应看清条款。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作出过相关司法解释,这项司法解释中规定,由于开发商(出卖人)的原因,购房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开发商已经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解释》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是耿女士等业主的合同并不符合“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要求,因此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在《解释》中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赔偿损失的额度在《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由于当初法律意识淡薄,耿女士没有像同楼中其他4户业主一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坚持注明按日计算,这使得耿女士在此事中确实很被动。“尽管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合同仍然是有效合同,双方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

小律建议您

购房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有不清楚的条款,一定要先与开发商确认交涉后再进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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