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開發商嚴重違規將「拉黑」 最長「凍結」3年

7月5日,長春市房地局發佈關於印發《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知於6月29日印發,依據《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長春開發商嚴重違規將“拉黑” 最長“凍結”3年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三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依照《辦法》規定,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稅務、公用、園林綠化、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依據職能分工對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和信用評價,

並及時將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錄入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站企業信用網絡評價數據庫。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站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的建立、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開發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企業經營信用情況、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等制定《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並徵求各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佈。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內容分為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企業經營信用情況、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其中企業客觀信用能力與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為加分指標,企業經營信用情況為減分指標。

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零分:

(一)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稅行為的;

(四)經依法確認,在貸款、擔保或者其他融資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的;

(五)經核實存在嚴重侵害公眾利益行為,引發投訴或者上訪,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拒不改正、消除影響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條 《標準》中每項評價指標對應一個或者多個有關部門,相應部門對開發企業該項信用情況進行打分。

第八條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一百分。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指標所形成的信用評價分值,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和B級信用企業四個等級。

(一)A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高於(等於)一百三十分的企業;

(二) 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一般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三十分高於(等於)一百分的企業;

(三)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分,高於(等於)七十分的企業;

(四)B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七十分的企業。

第九條 對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零分的和B級信用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條 “黑名單”按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進行公佈:

(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站向社會發布;

(三)通報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行政許可發證機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等單位;

(四)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等徵信平臺。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列入

“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自公佈之日起3~36個月。具體期限根據發生的不良行為及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開發企業,在公佈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1、不得參加土地競買及新的開發項目招投標;

2、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參與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經營活動;

3、開發企業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資質升級、延續等申請,情節嚴重的加強對其開發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4、行政審批機關對項目未售部分停辦新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停止網籤合同;

5、開發企業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各部門應將其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等帶有監管性質的資金比例按最高限執行;

6、對列入“黑名單”的開發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一律取消企業主要負責人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被評為B級信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不良信用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開發企業被吊銷資質證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第十三條 列入“黑名單”的開發企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理的,應當在公佈時限內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公佈時限到期後,得到有效整改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

列入“黑名單”的開發企業不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延長“黑名單”時限。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黑名單”管理期限累計計算。

開發企業被列入“黑名單”期間,能夠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且對需整改的問題積極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1~3個月“黑名單”管理期限,由該開發企業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縮短期限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採取網絡信息化管理方式,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和部門評價信用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情況,開發項目情況等方面信息;部門評價信用信息內容包括各部門對企業進行評價的信息。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通過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站向開發企業及各部門提供授權登錄窗口及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開發企業及各部門應當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各部門通過互聯網登錄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站,向網絡評價數據庫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企業基本情況和從業人員信息由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根據開發企業上報信息審核後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

開發企業可通過登錄網站查詢信用情況。

第十七條 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整改通知、進行處罰或者獎勵、完成相應指標評價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錄入的信息應當完整填寫評價時間、評價標準、評價依據及評價結果。評價標準涉及具體開發項目的,應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規模、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同一加分項滿足不同級別加分條件的,只按最高級別進行一次加分,不做重複加分。

開發企業在全市範圍內設立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子公司不良經營行為連帶其母公司:

1、子公司被評為B級信用企業,母公司不得被評為AAA級信用企業;

2、子公司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零分的,母公司的信用等級下降一級。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企業信用等級分類排序,按分值由高到低順序進行排名。

第二十條 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實行開發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具體修復程序如下:

(一)開發企業對存在問題主動整改完畢後,向錄入相應記錄的有關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二)有關部門在接到開發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後,對開發企業整改結果進行核實,並將修復結果反饋給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

(三)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反饋結果完成信用修復生效操作,並將相關操作記入信用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評價總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開發企業年度信用預排名,並在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政務網和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綜合社會各方面反饋意見後最終確定開發企業年度信用排名,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年度排名信用評價分值作為下一年度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初始分值。

第二十三條 建立開發企業申訴受理制度。開發企業對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並做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信用評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各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司其責,互相監督,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長:姜治瑩

二○一三年十二 月十一日

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與定性的分析方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經營和誠信執業等情況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信息共享、權威發佈的運作方式,並建立相應激勵和懲戒機制。

第五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稅務、公用、園林綠化、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客觀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經營年限、註冊資本、開發能力、人員素質、財務信用能力等。

(二)企業經營信用情況。主要包括開發前期信用、建設階段信用、銷售(租賃)階段信用、前期物業管理信用等。

(三)企業誠實履約信用情況。主要包括對所有者信用、對員工信用、對消費者信用、對合作方信用、以及環保節能、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取得的社會榮譽等。

第七條 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由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一百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指標所形成的信用評價分值,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和B級信用企業四個等級。

(一)A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高於(等於)一百三十分的企業;

(二) A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一般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三十分高於(等於)一百分的企業;

(三)A級信用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一百分,高於(等於)七十分的企業;

(四)B級信用企業為信用差企業,即信用評價分值低於七十分的企業。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零分:

(一)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稅行為的;

(四)經依法確認,在貸款、擔保或者其他融資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的;

(五)經核實存在嚴重侵害公眾利益行為,引發投訴或者上訪,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拒不改正、消除影響的;

(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修復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經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認定後,可以恢復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以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作為統一工作平臺,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按年度評定,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採集。基本信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每月通過統計報表、項目手冊、年度財務報表等方式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用、園林綠化、公安、人防、信訪等有關部門通過日常監管確認並記錄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有關的各類信息,及時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形成綜合信用數據。

(二)綜合評價。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根據信息採集所形成的綜合信用數據,按信用評價指標做出相應地加分或者減分,生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

(三)年度排名。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評價總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預排名,並在長春房地產業信息網和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綜合社會各方面反饋意見後最終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信用排名,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訴受理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並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中、省直,外埠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加本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情況同時通報企業註冊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項目招投標、行政審批、日常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相應激勵和懲戒機制,對企業實行綜合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綜合分類管理:

(一)AAA級信用企業,實行信譽管理,可以免予常規檢查,在開發經營活動中給予相關支持,簡化審批程序。

(二)AA級信用企業,實行正常管理。

(三)A級信用企業,責令整改,整改期內實行重點監管,可約談企業負責人,嚴格審核土地競買資格,整改不徹底的,不得參加新的開發項目招投標,不得申報資質晉級初審。

(四)B級信用企業,實行重點監管,不得參加土地競買及新的開發項目招投標;情節嚴重的,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

被評為B級信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不良信用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存在嚴重不良行為被吊銷資質證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直接主管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及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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