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丨準備離職,HR卻說要交「高額的違約金與培訓費」?

最近經常收到朋友的吐槽,說其在某銀行進行實習,現在實習期將近,

想離職,但可能面臨高額的違約金以及員工服裝費的賠償,令她十份苦惱,不知道要不要離職……剛一聽到這件事,筆者嚇了一跳,在我們的認知中,勞動者是有權選擇是否要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某銀行怎麼可能會“光明正大”的用違約金綁定勞動者,於是,筆者向朋友詳細瞭解的整個事情的經過:

A在畢業時,通過重重考核被某銀行錄用,並與某銀行簽訂了三方協議,同時某銀行在該協議中增添了幾條約定:1、實習期內銀行將對A進行學習培訓,培訓結束,如A主動離職,則A應承擔一萬元違約金以及六千元的員工服裝費……

普法知識丨準備離職,HR卻說要交“高額的違約金與培訓費”?

“違約金”、“培訓”對於勞動者來說是十分敏感的詞,因為自2008年以來,《勞動合同法》對在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方可約定違約金,一是專項培訓合同;二是商業秘密保守合同;可見培訓就佔其中之一。

那麼A與銀行簽訂的三方協議中約定的“培訓”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專項培訓”呢?

經解釋,“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不需要支付費用的培訓不算專項培訓;二是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普通的崗前培訓、職業道德培訓也不算專項培訓。二者缺一不可。

普法知識丨準備離職,HR卻說要交“高額的違約金與培訓費”?

在上述所述情形中,銀行對A進行為期近六個月的學習培訓,肯定有一定費用的支出,毫無疑問,那該培訓就一定是專項培訓了嗎?

從銀行培訓內容上來看,進行的培訓主要有銀行理論學習、小算盤、打字、點鈔、產品推銷等,都屬於崗前應當掌握的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很多相關單位都會進行此類崗前培訓,故筆者認為這不能稱作《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專門的技術培訓”,也因此,不能稱作專項培訓,當然也不能因此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換言之,銀行與A簽訂的三方協議中關於該條款的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故筆者認為A如果想在實習期結束後離職,只要按照程序離職就行,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違約金。

普法知識丨準備離職,HR卻說要交“高額的違約金與培訓費”?

分享知識,傳遞法治精神!

喜歡就分享給你的朋友吧。

相關文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