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丨准备离职,HR却说要交“高额的违约金与培训费”?

最近经常收到朋友的吐槽,说其在某银行进行实习,现在实习期将近,

想离职,但可能面临高额的违约金以及员工服装费的赔偿,令她十份苦恼,不知道要不要离职……刚一听到这件事,笔者吓了一跳,在我们的认知中,劳动者是有权选择是否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某银行怎么可能会“光明正大”的用违约金绑定劳动者,于是,笔者向朋友详细了解的整个事情的经过:

A在毕业时,通过重重考核被某银行录用,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时某银行在该协议中增添了几条约定:1、实习期内银行将对A进行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如A主动离职,则A应承担一万元违约金以及六千元的员工服装费……

普法知识丨准备离职,HR却说要交“高额的违约金与培训费”?

“违约金”、“培训”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敏感的词,因为自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对在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可约定违约金,一是专项培训合同;二是商业秘密保守合同;可见培训就占其中之一。

那么A与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培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专项培训”呢?

经解释,“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培训不算专项培训;二是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普通的岗前培训、职业道德培训也不算专项培训。二者缺一不可。

普法知识丨准备离职,HR却说要交“高额的违约金与培训费”?

在上述所述情形中,银行对A进行为期近六个月的学习培训,肯定有一定费用的支出,毫无疑问,那该培训就一定是专项培训了吗?

从银行培训内容上来看,进行的培训主要有银行理论学习、小算盘、打字、点钞、产品推销等,都属于岗前应当掌握的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很多相关单位都会进行此类岗前培训,故笔者认为这不能称作《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门的技术培训”,也因此,不能称作专项培训,当然也不能因此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换言之,银行与A签订的三方协议中关于该条款的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故笔者认为A如果想在实习期结束后离职,只要按照程序离职就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

普法知识丨准备离职,HR却说要交“高额的违约金与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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