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背後的稅收政策,你需要了解!

《我不是藥神》背後的稅收政策,你需要了解!

近日,電影《我不是藥神》火熱上映,影片中癌症病人艱難的生存困境,讓人同情,似乎在生死麵前,“窮”已成為了這些人命運的主宰;抗癌藥、仿製藥背後的種種交易,也更是令人唏噓。隨著該電影的迅速躥紅,抗癌藥、仿製藥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其價格之昂貴,更讓人民看到了癌症病人沉重的用藥負擔。其實對藥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國家有著有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對新藥研發、投產及進口國內急需藥,降低藥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為鼓勵抗癌製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製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降低藥品進口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為減輕廣大患者特別是癌症患者藥費負擔並有更多用藥選擇,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暫定稅率方式將包括抗癌藥在內的所有普通藥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鹼類藥品及有實際進口的中成藥進口關稅降為零,具體稅目及稅率調整情況見附件。

2018年對生物醫藥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生物醫藥研發企業雖然在產品上市銷售後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但由於藥品的研發週期通常長達10年以上,事實上造成了企業資金的大量佔用。退還留抵稅額極大地釋放了生物醫藥研發企業的資金流動性。

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1. 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 醫藥企業大多是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因此醫藥企業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稅率;研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按75%加計扣除、175%攤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以上這些稅收政策,足以表明國家在抗癌藥物降價方面所做的努力,及人民健康的重視,對加大企業創新能力,新藥研發製造的激勵;對醫藥企業科研創新、合作研發、資金投入、降低藥價所給予政策引導。相信隨著這些稅收政策的落地,將大大減輕癌症病人的用藥負擔,“救命藥”也不再那麼昂貴不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