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背后的税收政策,你需要了解!

《我不是药神》背后的税收政策,你需要了解!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火热上映,影片中癌症病人艰难的生存困境,让人同情,似乎在生死面前,“穷”已成为了这些人命运的主宰;抗癌药、仿制药背后的种种交易,也更是令人唏嘘。随着该电影的迅速蹿红,抗癌药、仿制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其价格之昂贵,更让人民看到了癌症病人沉重的用药负担。其实对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家有着有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对新药研发、投产及进口国内急需药,降低药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为减轻广大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2018年对生物医药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虽然在产品上市销售后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通常长达10年以上,事实上造成了企业资金的大量占用。退还留抵税额极大地释放了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1. 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医药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因此医药企业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以上这些税收政策,足以表明国家在抗癌药物降价方面所做的努力,及人民健康的重视,对加大企业创新能力,新药研发制造的激励;对医药企业科研创新、合作研发、资金投入、降低药价所给予政策引导。相信随着这些税收政策的落地,将大大减轻癌症病人的用药负担,“救命药”也不再那么昂贵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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