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遇拆遷 協議在先不賠償

長江信息報訊 記者 段佳

審理:平江縣人民法院

裁決:解除原告李春、被告王平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並駁回李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遇到房屋拆遷等特殊原因,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呢?近期,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政府政策性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租賃期間遇拆遷 協議在先不賠償

原告李春從被告王平處承租了平江縣二間鋪面,雙方在簽訂的《租用房屋鋪面協議》中約定:如政府徵收拆除,甲方不負任何一切經濟責任,乙方自行搬走所有自己物品,保留原有建設物及現有形狀……”協議簽訂後,原告李春依照協議交付租金至2018年2月。此後,因該鋪面被政府徵收,原告無法繼續經營,導致該租賃合同無法繼承履行。因此,李春主張要求解除合同,並由王平支付裝修補償款40000元、停業費7392元、搬遷費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王平將鋪面出租給原告李春使用,雙方自願簽訂了《租用房屋鋪面協議》,該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雖然被告庭審中稱訴爭鋪面系違章建築,但被告在與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提供了該房產相關的產權證件,政府對訴爭房屋也給予了實際的補償,故對被告的該項陳述,法院不予採信。原告在租賃鋪面過程中,遇政府政策性拆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均同意解除該租賃合同。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因無法繼續履行造成的裝修補償損失款、停業費及搬遷費用,法院認為,原、被告自願簽訂了《租用房屋鋪面協議》,雙方在該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如政府徵收拆除,租賃方不負任何一切經濟責任,承租方自行搬走所有自己物品,保留原有建設物及現有形狀”,雙方對該條的明確約定,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於訴爭鋪面可能存在徵收的問題是存在預見性的,故對原告的上述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物遇政府政策性徵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依法予以解除。雙方對於提前解除合同並無過錯,且原、被告對該事項有約可循,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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