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買房人起訴開發商反被索賠

買房子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詳細閱讀合同,及時按照約定繳納費用。這不,潁東區的朱先生買了套商品房,因開發商遲遲不交房,他起訴對方索賠3.7萬元。不料,法庭上開發商反訴朱先生延遲按揭貸款,索賠2萬餘元。

這起糾紛該何去何從?

朱先生家住潁東區某小區,2015年5月底,他和潁東區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套150餘平方米的房屋,單價4900多元。雙方約定,合同簽訂當日交首付款48.7萬餘元,餘款27萬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

隨後,朱先生交了首付款並辦了貸款。可到了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並未按時交付房屋。期間,朱先生數次找到開發商交涉,可對方並未給出明確時間。就這樣,交房期限過了近10個月。

去年6月,朱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潁東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3.7萬餘元。

可法庭上,開發商卻表示,朱先生未及時遞交材料,導致按揭貸款的27萬元延期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表示,雙方合同約定,如買受人未按規定時間付款,逾期在30日內,買受人按日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如繼續履行合同,買受人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雙方在該合同附件四補充協議中還約定:“因買受人的責任使買受人延遲按揭貸款的支付房款時間,買受人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因此,開發商要求朱先生賠償延遲按揭貸款造成的違約損失2萬餘元。

最終,法院調查後審理認為,開發商應當支付朱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3.7萬元;朱先生需支付開發商逾期付款違約金1.8萬元。兩項折抵後,開發商需支付朱先生1.9萬元。

宣判後,朱先生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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