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公共辯護思想研究|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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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荐书

辯護的政治

羅爾斯公共辯護思想研究

陳肖生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8-04

ISBN: 9787108060860 定價:48.00元

內容簡介

陳肖生博士在《辯護的政治:羅爾斯公共辯護思想研究》一書中,對政治自由主義的精彩分析,標誌著國內政治哲學界對羅爾斯思想的研究,從介紹和翻譯的階段邁向了深入系統研究的階段,這對於中國學術界嚴肅地思考當代自由主義思想面臨的根本問題及其理論回應,提供了一個重要的開端。

陳肖生,哲學博士,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博士畢業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主要研究方向是政治哲學。在《外國哲學》、《現代哲學》等刊發表專業論文多篇,譯著包括《羅爾斯論文全集》、《萬民法》等。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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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前 言

第 1 章 公共辯護的理念

1.1 公共辯護與實踐理性

1.2 誰就什麼對誰作辯護?

1.3 公共辯護的雙重目標

1.4 辯護的公共性要求

1.5 正義、合法性與公共辯護的要求

第 2 章 公共辯護原則的基礎

2.1 基礎問題的產生及爭論焦點

  • 2.1.1 對公共辯護原則之基礎的追問

  • 2.1.2 爭論聚焦:尊重公民要求什麼?

2.2 公民的兩種道德能力與公共辯護原則的基礎

  • 2.2.1 兩種類型的自由主義

  • 2.2.2 尊重對象之爭

  • 2.2.3 兩類自由主義所持有的自主性觀念的區別

  • 2.2.4 何種尊重觀念適合作為自由主義辯護原則的基礎

2.3 總結性評論

第 3 章 公共辯護的策略及其依據

3.1 平等尊重、辯護理由與雙重辯護的要求

3.2 認識論的禁制與辯護的真誠性

3.3 分階段的辯護策略

3.4 辯護策略的依據:人同時作為“兩種立場佔據者”的理論

第 4 章 公共視角的確立與正義原則的建構

4.1 為什麼要採納政治建構主義:導向政治中立性的論證及問題

  • 4.1.1 合理多元的事實與判斷的負擔

  • 4.1.2 合理多元的事實、價值多元論與認知懷疑主義

  • 4.1.3 對宗教學說的排斥與要求過分

  • 4.1.4 不對稱性指責

  • 4.1.5 政治自由主義的寬容:高度與理由

4.2 理解政治建構主義

  • 4.2.1 元倫理學背景下的道德實在論與建構主義

  • 4.2.2 從康德式的道德建構主義到政治建構主義

  • 4.2.3 作為一種辯護方法的政治建構主義

第 5 章 對公共視角與政治建構的內外批評

5.1 來自普遍主義的外部批評及回應

  • 5.1.1 “建構主義的自由主義觀念在應用上的普遍性”?

  • 5.1.2 奧尼爾對政治建構主義的批評以及她的普遍主義的建構主義

  • 5.1.3 一種相互補充的解釋

  • 5.1.4 為什麼羅爾斯需要一個奧尼爾式的普遍正義原則但又不能接受奧尼爾的建構

  • 5.1.5 政治自由主義如何提供對普遍正義原則的說明

5.2 對公共視角的內部批評

第 6 章 充分辯護與公共辯護

6.1 “穩定性”問題

6.2《正義論》中的契合論證及其問題

  • 6.2.1 理性的善

  • 6.2.2 善的充分理論與單薄理論

  • 6.2.3 契合論證

  • 6.2.4 “自相矛盾”問題

6.3 新的穩定性論證策略與羅爾斯的“雙重論”

6.4 “雙重論”之下充分辯護的困境

  • 6.4.1 充分辯護任務的實質

  • 6.4.2 “定言力量”的缺失

  • 6.4.3 政治性正義觀念的自我支撐力以及弱意義上的規範力量

6.5 對正義原則的“公共辯護”:羅爾斯與哈貝馬斯的論爭

  • 6.5.1 哈貝馬斯的實踐理性觀與道德判斷的有效性

  • 6.5.2 從先驗實用的程序預設到不偏不倚的道德考量

  • 6.5.3 哈貝馬斯對羅爾斯的公共辯護批評的實質

  • 6.5.4 羅爾斯最後階段的辯護和對哈貝馬斯批評的回應

第 7 章 結 語

7.1 一種辯護的政治

7.2 辯護政治之基礎的薄與厚

7.3 辯護政治的吸引力與生命力

參考文獻

後 記

出版後記

序 言

文 | 何懷宏

政治一直都是需要辯護的,或者說都是需要說理和論證的,尤其比較良好的政治,一定是需要某種理據的,要在至少某一範圍的人群中得到足夠的同意。但是,在傳統社會中,這種辯護並不一定是面向公眾的、完全公開的,或者說它面向公眾的一面主要依靠的並不是說理的論證,而可能是神權的、傳統的,或者具有某種克里斯瑪魅力的權威。這樣,它在社會層面即便缺乏公共理性的“辯護”,也常常能得到足夠的“擁護”。

而近代以來,逐漸破除了那種神權的、神秘的或傳統權威的政治“辯護”,而越來越強調在所有社會成員之間的說理的論證或辯護。不僅一般的政治秩序需要面對傾向無政府的人們給出辯護;特定的政治秩序還要面對持異議或懷疑的人們給出辯護,辯護的範圍從基本政治制度的論證一直延伸到具體政策的聽證。這意味著所有人的平等,所有人把所有人視作平等的說服對象。但這也就帶來一些新的問題,首先是人們的價值觀念和追求並不相同。在崇尚平等的現代社會,這些價值觀念和追求一般都是被視作具有同等權利的,那麼,如何在價值觀念歧異的人們中達至政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本共識?而現代價值追求中最重要的一種歧異可能就是自由與平等的矛盾了,自由與平等的目標在近代早期因為要面對共同的對手—封建特權和專制權力而往往可以聯合在一起來追求,但是,在人們普遍獲得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之後,自由與平等(這時的平等訴求往往集中在經濟的平等)的矛盾就比較充分地顯露出來了。如何協調這種自由與平等的衝突?怎樣在價值互異的人們中達至在政治的範圍內具有道德意義的共識?這就成為當代政治社會的一個重大課題,公民的確有種種差別,但還是在政治上最有可能取得共識,也必須取得共識。這同時也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為要在平等承認和尊重人們價值觀念差別的前提下達到人們對政治合法性的一致認識,對辯護性論證提出的要求會是比較高的。

羅爾斯的《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就是當代學者中努力解決這些問題的一種最具系統和創意的哲學嘗試。而陳肖生的這本《辯護的政治》則是從上述的角度解讀並推進羅爾斯思想的一本富於教益的著作。它真正深入了羅爾斯的思想和話語系統,並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對於公共辯護(public justification)的理念,羅爾斯在其著作或論文中並沒有專門詳述過。但在本書作者看來,公共辯護的理念正是羅爾斯政治哲學的核心思想,是理解羅爾斯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性轉向”以及羅爾斯後期學術思想的關鍵線索。

作者指出,羅爾斯曾不止一次地談到,他所提出的正義觀念,單就內容看來,是為人們熟悉的,並沒有太多新奇獨特之處;如果說有什麼獨特性的話,並不在於它主張一種強調自由、平等的正義原則,而在於它主張一種以能夠獲得公共辯護方式來強調和協調自由、平等關係的正義原則。一種公共辯護的承諾在於:公共領域的根本政治原則,必須取得自由而又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同時又仍具有不同的價值觀念的公民的普遍接受,才算是有辯護的。這樣,重建自由社會政治正當性的任務的重心,很大程度上就轉移到正義觀念的辯護方式上來了,也即如何以一個新方式對自由、平等重新達成共享理解,如何將它們相互兼容地整合進一種正義觀念內並取得公民的同意。整個原則的辯護過程,實際上就是公開地展示在正義問題上的實踐推理,並爭取自由平等的公民同意的過程。

當然,這一公共辯護的過程是複雜的,而正是在這方面,作者顯示了精細的分析能力和論證水準。該書首先闡明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所秉持的公共辯護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理念,指出它訴諸公民的實踐理性 (rationality)與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政治領域的根本原則獲得公共辯護的標準,不可能存在於某些理性無法理解的、未“祛魅”的實體那裡,而是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們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原則。這表明公共辯護是一個“現代性”的理念。

然後,作者嘗試對政治自由主義的公共辯護原則的基礎做出說明。這一基礎在於對公民的兩種道德能力,以及作為這種能力運用的結果而出現的合理多元的事實的尊重。他接著分析了羅爾斯論證策略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要求人們擱置其持有的各種各樣的整全性學說,單單從一個政治性視角出發考慮哪種正義觀念是值得采納的;第二階段則是每一個人從各自所信奉和承諾的各種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學說出發考慮,把在上一階段所挑選出來的正義觀念,通過反思平衡的方法接納進自己的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學說。作者認為,羅爾斯《正義論》第三篇中所討論的穩定性論證並不成功,其原因正是在於羅爾斯在那裡是把“作為公平的正義”直接作為一種整全性的觀點提出來的,而在一個多元社會里,公民不可能全都認可“作為公平的正義”所建基的那個康德式的整全性的基礎。於是,羅爾斯重新考慮對正義觀念的完整辯護必須是所有(或絕大多數)合乎情理的學說在該正義觀念上達成“重疊共識”,也就是進入“公共辯護”的階段。他把這種公共辯護的理念所要求的那種政治形態,概括為一種“辯護的政治”。

在一個平等的、以多數民意或選票為決的社會里,對政治的辯護必須是領域公共、形式公開、主體與受眾皆為公眾的論辯和證明。當然,我們還可以概括或提出一些可供進一步探討的,不僅從哲學上,或還需要從歷史來考慮的問題:比如何以今天的政治不僅一定要有理性的辯護,而且要公共理性地辯護?怎樣能夠有公共的辯護?它需要一些什麼樣的條件?所有人或大多數人的理性是否足以支持這種辯護?對一種政治的辯護是否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和途徑?怎樣判斷一種政治辯護是恰當或成功的?用“辯護的政治”來概括羅爾斯的政治哲學是富於新意的,但是否也會落入這主要是形式或方法上的一種概括的批評?這是否仍是一種同意的契約理論的論證方式?羅爾斯的實質性正義原則是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如何協調“公平的正義”與“辯護的政治”的概括?等等。

作者陳肖生作為一個“80後”,出生在廣東一個邊遠的山村,家中世代為耕,父母生活艱辛。他從小就勤奮苦讀,卓爾自立。在大學本科和碩士生期間,先後在中山大學和南京大學學習政治學理論,到北京大學讀博士又深研道德與政治哲學,期間到美國訪學進修一年。在北大期間,他發表了多篇學術論文,翻譯了數十萬字的政治哲學文獻,包括其主譯的《羅爾斯論文全集》上下卷,獨譯的羅爾斯的《萬民法》等。他很早就關注和思考公共制度的建構和政治人公共精神的培養,大學期間撰寫的有關公共生活中“公民同儕平等相待之道”的論文曾獲得中山大學校級優秀本科畢業論文。而他現在這本書的主旨也可以說是探討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政治領域,就他們相處之道(最根本的就是正義原則)面向彼此做出解釋說明、捍衛申辯,以使此“相處之道”能被他們共同接受為基本的行為準則。所以說,這一思想種子是多年前就已埋下的。而這一種子今天已開始結出豐碩的思想學術之果。我和肖生在北大相處數年,深感他好學深思、吃苦耐勞、目標堅定、眼光遠大,具有很強的學術自主性和探索性,既有思想的爆發力,同時又有很強的分析能力和細節處理能力,甚至還不乏生活中一種特別的幽默感,我預祝、也相信他會在未來取得更加傑出的思想學術成果。

這些年來,我的學生多是來自條件並不優越甚至貧寒的家庭,且多是從鄉村或小城鎮來的。他們接地氣,而又幸運地及時來到了大都市乃至國外的名校開闊了視野,獲得了良好的訓練,且奮鬥的志向不減,動力強大。我曾疑惑,對於事業目標的實現來說,從小就有良好的教育訓練與早年即立下奮鬥志向並初衷不改,哪一個更為重要?在文化教育普遍荒蕪的“文革”時期,我可能會說前者更為重要;但在今天的社會,我也許會說後者更為重要。生活和教育條件在達到了一定水準之後,志向就比什麼都重要了。所以,我對像肖生這樣來自中國鄉土而又正走向世界的學子有理由抱有更大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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